一、事项名称: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一)出口监管仓库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三)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第十条 企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书面材料:
(一)《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二)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第十三条 出口监管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九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变更后,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其进行重新审核。出口监管仓库变更类型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的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监管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二)保税仓库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第九条 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四)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五)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六)液体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七)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第十条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保税仓库申请书》;
(二)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三)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二条第二款《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变更后,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重新审核。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等事项的,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第十八条保税仓库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后,交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四、实施机构: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负责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管理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直属海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承诺办结时限: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直属海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七、结果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4.《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八、结果样本: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doc);
3.《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附件3.doc)。
4.《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附件4.doc)。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条件。
1.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
(1)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3)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2.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具备:
(1)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应当符合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建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
(二)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条件。
1.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2.保税仓库应当具备:
(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5)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6)液体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7)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时应提交的材料。保税仓库延期申请书(无统一格式,参考样本).pdf
1.首次申请。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加盖企业公章 | |
2 | 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无格式要求 |
2.延续申请。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加盖企业公章 |
3.变更申请。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加盖企业公章 | |
2 | 仓库地理位置及平面图等有关资料(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加盖企业公章 |
4.注销申请。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加盖企业公章 |
(二)申请设立保税仓库时应提交的材料。
1.首次申请。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加盖企业公章 | |
2 | 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加盖企业公章 |
3 | 维修协议(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应当提供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加盖企业公章 |
2.延续申请。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加盖企业公章 |
3.变更申请。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加盖企业公章 | |
2 | 仓库地理位置及平面图等有关资料(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加盖企业公章 |
4.注销申请。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加盖企业公章 |
十三、办理流程:
(一)出口监管仓库办理流程。
1.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必要时主管海关可派员到仓库现场进行验核;
(3)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设立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许可决定书》;
(4)申请人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对出口监管仓库的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5)仓库主管海关自接到企业书面申请及随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验收,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并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核。申请验收时的出口监管仓库应当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
(6)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必要时可会同仓库主管地海关进行实地核实。对验收合格的仓库,直属海关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批准开展相关业务。对验收不合格的,海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7)直属海关应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由仓库主管海关将批准文件转交到企业。
2.许可的变更。
出口监管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企业应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由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对其中变更仓库地址、仓储面积的,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变更1年内、新库址开展业务前,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下库核实变更事项。
变更申请材料齐全、有效且仓库地址、面(容)积、库位等变更后仍达到出口监管仓库应具备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填制《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申请资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变更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出口监管仓库注册变更后,仓库主管海关告知企业。
3.许可的延续。
《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仓库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
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仓库主管海关在收到申请后填写《海关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审批表》,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延期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4.许可的注销。
出口监管仓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1)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延期审查或者延期审查不合格的;
(2)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变更出口监管仓库类型的;
(3)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终止出口监管仓库仓储业务的;
(4)丧失设立出口监管仓库设立条件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仓库主管海关核实出口监管仓库无库存货物及其他遗留问题后,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注销《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仓库主管海关应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于注销之日起10日内上交直属海关。
(二)保税仓库办理流程。
1.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必要时主管海关可派员到仓库现场进行验核;
(3)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设立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申请人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对保税仓库的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5)仓库主管海关自接到企业书面申请及随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验收,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并将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核。申请验收时的保税仓库应当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
(6)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必要时可会同仓库主管地海关进行实地核实。对验收合格的仓库,直属海关核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批准开展相关业务。对验收不合格的,海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7)直属海关应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由仓库主管海关将批准文件转交到企业。
2.许可的变更。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企业应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由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对其中变更仓库地址、仓储面积的,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变更1年内、新库址开展业务前,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下库核实变更事项。
企业申请变更单证齐全、有效,且仓库地址、面(容)积、库位等变更后仍达到保税仓库应具备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申请资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变更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保税仓库注册变更后,仓库主管海关告知企业。
3.许可的延续。
《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仓库经营企业申请延续的,应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
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仓库主管海关在收到申请后填写《海关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审批表》,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延续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4.许可的注销。
保税仓库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后,交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仓库主管海关核实保税仓库无库存货物及其他遗留问题后,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注销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行政审批流程图如下:

十四、办理形式:申请人通过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上办理。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
十六、审查标准:
(一)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二) 经营仓库的企业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 仓库具备规定的条件。
(四)办理注销的,仓库库存货物处理完毕。
十七、通办范围: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
十八、预约办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一、办理地点: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
二十二、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时间:全天24小时
海关审核时间: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或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五、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仓库设立、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二十六、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二十七、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二十八、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二十九、结果送达: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三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公开”栏查询“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
(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
三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详见宁波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三十二、常见问题解答
1.如何获得《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和《保税仓库申请书》?
答:企业可以从海关门户网站下载。
2.《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保税仓库申请书》和《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是否必须手工填写?是否要加盖公章?
答:手工填写或电脑打印均可,并要求加盖公章。
附件:23003子项1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首次申请受理单.doc、23003子项1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变更申请受理单.doc、23003子项1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延续申请受理单.doc、23003子项1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注销申请受理单.doc、23003子项2保税仓库设立审批——首次申请受理单.doc、23003子项2保税仓库设立审批——变更申请受理单.doc、23003子项2保税仓库设立审批——延续申请受理单.doc、23003子项2保税仓库设立审批——注销申请受理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