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宁波海关及其隶属海关办公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填写《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当面递交等方式向宁波海关或其隶属海关提出申请。

  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的,建议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申请的,标题需包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当面申请的,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到宁波海关或其隶属海关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具体接收渠道及方式详见《宁波海关及其隶属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附件2)。

  联系电话:0574-89091714。

  二、申请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明确和详细,如有可能请提供信息标题、发布日期、文号以及其他有助于查询到该信息内容的提示。

  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公民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学生证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申请人填制书面《申请表》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并交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三、申请处理

  海关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

  对于所提交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海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宁波海关将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予以答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的正常答复期限内。

  四、公开方式

  依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宁波海关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将告知申请人,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公开海关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宁波海关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收费情况

  海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对于超过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六、法律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宁波海关或其隶属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海关总署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邮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法规司复议处,邮编:100730

  宁波海关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邮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马园路89号宁波海关法规处,邮编:315012,互联网渠道: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

  附件:

  1.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pdf(点击下载)

  2.宁波海关及其隶属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xls宁波海关及其隶属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pdf(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