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主体及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宁波邮局海关申请获取相关海关政府信息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填写《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通过以下方式向宁波邮局海关提交申请。
(一)当面申请
当面申请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金莲路55号(宁波国际邮件互换中心4号楼)
联系电话:0574-89091642
受理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夏令)、13:00—16:30(冬令),节假日除外
(二)邮政信函
信件受理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金莲路55号(宁波国际邮件互换中心4号楼),宁波邮局海关办公室,邮政编码:315099。
注:请在信封封面左下角注明“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建议使用中国邮政平信、挂号信或EMS邮寄。
(三)电子邮箱受理
受理电子邮箱:nbyjhgzwgk@customs.gov.cn
注:通过电子邮箱申请的,标题需包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务请发送后与我关电话确认,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我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
联系电话:0574-89091642
联系时间:冬(秋)季作息时间(从10月1日起执行)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夏(春)季作息时间(从5月1日起执行)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二、申请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申请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明确和详细,并尽可能提供信息标题、发布时间、文号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二)提交申请表时,同时请随附身份证明:
1.自然人申请,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扫描件);
2.法人申请,需提交法人有效身份证明(如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证照,复印件或扫描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件或扫描件);授权委托书(需盖章)。
未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的,我关不予受理。
(三)申请人递交的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能对应一个申请事项。对于需要对递交申请进行拆分处理后才能答复的申请,海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拆分处理并分别提出申请。
(四)申请人填制书面《申请表》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宁波邮局海关办公室代为填写,并交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三、申请处理
海关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
对于所提交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海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宁波邮局海关将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予以答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的正常答复期限内。
四、公开方式
依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宁波邮局海关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将告知申请人,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公开海关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宁波邮局海关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收费情况
海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对于超过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本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六、法律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海关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邮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马园路89号宁波海关法规处,邮编:315012,互联网渠道: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