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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备案申请

发布时间:2019-11-22 14:55 文章来源:宁波海关 【字体:

  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09003

  一、事项名称: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备案申请。

  二、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总署令第262号修正.doc)。

  第五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运输企业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第六条 运输企业办理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承运海关监管货 物境内运输企业备案申请表》。

  第七条 海关对运输企业递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 予以备案。备案有效期为其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营业期限。

  第八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 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上述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必须为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 ,其机动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列名必须与所属运输企业名称一致;

  (二)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无暗格,无隔断,具 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螺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有特殊需要,需加开侧门的,须经海关批 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三)集装箱拖头车必须承运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

  (四)散装货车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如矿砂 、粮食及超大型机械设备等。

  第九条 办理车辆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备案申请表》;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车辆彩色照片(要求:前方左侧面45°;能清楚显示车牌号 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名称)。主管海关可以通过网络共享获 取前款规定材料的,无需另行提交。

  第十条 海关对车辆监管条件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 予以备案。车辆备案有效期为其机动车行驶证上注明的强制报废期。

  四、实施机构: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六、承诺办结时限: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七、结果名称: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八、结果样本: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运输企业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上述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必须为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其机动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列名必须与所属运输企业名称一致;

  (二)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螺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

  有特殊需要,需加开侧门的,须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三)集装箱拖头车必须承运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

  (四)散装货车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如矿砂、粮食及超大型机械设备等。

  十二、申请材料:

  运输企业办理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备案申请表》.doc原件1份。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备案申请表》.doc

原件

1份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

  办理车辆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备案申请表》.doc原件1份;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

  3.车辆彩色照片(要求:前方左侧面45°;能清楚显示车牌号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名称)。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备案申请表》.doc

原件

1份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

2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

复印件

1份

纸质

3

车辆彩色照片

原件

1份

纸质

前方左侧面45°;能清楚显示车牌号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名称

  

  

  十三、办理流程:

  RTX截图未命名

  十四、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1次。

  十六、审查标准:

  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车辆符合监管要求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一、办理地点:各隶属海关现场相关业务窗口办理

  二十二、办理时间:隶属海关现场窗口部门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或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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