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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

发布时间:2019-11-15 13:56 文章来源:宁波海关 【字体:

  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05004

  一、事项名称: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

  二、事项类型:其他事项

  三、设立依据:

  (一)《国际卫生条例》(2005)

  第二十三条 到达和离开时的卫生措施

  1.遵循适用的国际协议和本条例各有关条款,缔约国出于公共卫生目的可要求在到达或离境时:

  (1)对旅行者:

  1了解有关该旅行者旅行目的地的情况,以便与其取得联系;

  2了解有关该旅行者旅行路线以确认到达前是否在受染地区或其附近进行过旅行或可能接触传染病或污染物,以及根据本条例要求检查旅行者的健康文件;和(或)

  3进行能够实现公共卫生目标的侵扰性最小的非创伤性医学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与旅行者入境有关的卫生措施

  1.不得将创伤性医学检查、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作为旅行者进入某个缔约国领土的条件。但除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另有规定外,本条例不排除缔约国在以下情况中要求实行医学检查、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或者提供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的证明:

  (1)对确定是否存在公共卫生风险有必要;

  (2)作为申请临时或长期居留的旅行者入境的条件;

  (3)根据第四十三条或附件6和附件7作为任何旅行者入境的条件;或

  (4)根据第二十三条可予以实行。

  第三十六条 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证书

  第四十条 对关于旅行者的卫生措施收费

  1.除申请临时或长期居留的旅行者以及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缔约国根据本条例对以下公共卫生保护措施不得收取费用:

  (1)根据本条例进行的医学检查,或缔约国为确定被检查旅行者健康状况而可能要求进行的任何补充检查;

  (2)为到达旅行者进行的任何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如其属于未公布的要求或者在进行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之前十天内公布的要求;

  (3)要求对旅行者进行合适的隔离或检疫;

  (4)为说明采取的措施和采取措施日期而为旅行者颁发的证书;或

  (5)对旅行者随身行李采取的卫生措施。

  2.缔约国可对除本条第一款中提及的卫生措施之外的其他卫生措施,包括主要有益于旅行者的措施,收取费用。

  附件 6 疫苗接种、预防措施和相关证书

  附件 7 对于特殊疾病的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第十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称:

  “传染病监测”指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

  第三条 卫生检疫机关在国境口岸工作的范围,是指为国境口岸服务的涉外宾馆、饭店、俱乐部,为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单位和对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和货物实施检疫、监测、卫生监督的场所。

  第十六条 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通报;发现检疫传染病时,还应当用最快的办法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卫生检疫机关的职责:

  5.对入境、出境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健康检查、医疗服务、国际旅行健康咨询和卫生宣传;

  四、实施机构:宁波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五、法定办结时限: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六、承诺办结时限:接种完成后当天出证

  七、结果名称:《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

  八、结果样本:

  《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见附件1.docx

  九、收费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医[2017]187号).pdf执行。

  十、收费依据:

  (一)《关于对停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等有关事宜补充说明的函》(质检财函[2017]142号).pdf

  (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pdf

  十一、申请条件:

  (一)前往黄热病疫区的出境人员,必须在离境前10天接受黄热病疫苗的接种;来自黄热病疫区的入境人员,不能提供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明的,入境后须接种黄热病疫苗。

  (二)前往沙特阿拉伯王国麦加朝觐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预防接种必须接种四价流脑和霍乱疫苗,同时建议接种流感疫苗。

  (三)其它出境旅行人员根据目的地、旅行方式、时间、地理环境等因素,做好出境前的健康咨询、预防接种免疫以及药品防护等措施。

  (四)出境留学、研修、短期交流等人员,根据目的国或地区的要求,结合个人计划免疫情况,提出接种相关疫苗的申请。

  十二、申请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护照或军官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

  (二)二寸彩色免冠近照原件1张。

  (三)出国留学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若有国外提供的预防接种外文表格,请一并携带,向工作人员出示,按照表格所要求完成相关预防接种要求,建议同时携带本人预防接种记录(儿童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申请接种黄热疫苗的人员须凭前往世界卫生组织所公布的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签证和机票复印件1份方可免费接种(宁波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暂未实施自费接种)。

  (五)黄热疫苗接种如有疫苗禁忌症或慎用症,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医学证明可办理预防接种禁忌证明复印件1份。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本人身份证、护照或军官证等有效证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

2

二寸彩色免冠近照

原件

1份

纸质

3

出国留学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若有国外提供的预防接种外文表格,请一并携带,向工作人员出示,按照表格所要求完成相关预防接种要求,建议同时携带本人预防接种记录(儿童接种证)

预防接种外文表格:原件;本人预防接种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

4

申请接种黄热疫苗的人员须凭前往世界卫生组织所公布的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签证和机票方可免费接种

复印件

1份

纸质

5

黄热疫苗接种如有疫苗禁忌症或慎用症,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医学证明可办理预防接种禁忌证明

复印件

1份

纸质

  十三、办理流程:详见下图

  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办理流程图

  RTX截图未命名

  免疫接种申请记录表(见附件2.docx

  十四、办理形式:现场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1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不可通办

  十八、预约办理:是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是

  二十一、办理地点:

  宁波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336号(宁波市妇儿医院北门正对面)

  二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为正常工作日,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

  预防接种受理时间:上午  夏令时7:30-11:00

  冬令时8:00-11:00

  下午  夏令时14:00-16:30

  冬令时13:30-16:00

  (如有临时变动,具体时间以中心对外公示为准。)

  二十三、咨询电话:宁波海关服务热线(0574-12360)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0574-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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