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02004
一、事项名称:滞报金减免
二、事项类型:行政征收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一)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二)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者其他特殊货物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四)因海关及相关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四、实施机构: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负责综合业务工作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
(一)除涉及其他特殊情况的情形外,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批决定;
(二)作出同意减免滞报金核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货人办理减免滞报金的相关手续。
六、承诺办结时限:
(一)除涉及其他特殊情况的情形外,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批决定;
(二)作出同意减免滞报金核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货人办理减免滞报金的相关手续。
七、结果名称:海关滞报金减免作业核批表
八、结果样本:海关滞报金减免作业核批表(见附件1.docx)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一)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二)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者其他特殊货物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四)因海关及相关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申请理由 | 所需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因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滞报的。 | 经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的书面证明材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或电子 | |
2 | 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其他特殊货物的。 | 经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或电子 | |
3 | 因不可抗力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 | 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并提供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确认的书面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或电子 | 加盖企业公章 |
4 | 因海关及相关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 | 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并提供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或电子 | 加盖企业公章 |
5 | 对收货人在货物进境前向海关申办减免税、加工贸易备案等手续,因海关原因未能按期批复而产生滞报的。 | 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 | 原件 | 1份 | 纸质或电子 | 加盖企业公章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上办理(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者到隶属海关综合业务窗口办理。
(三)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 51号)(见附件2.pdf),2021年8月1日起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施行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第(二)、第(四)项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空白表/样表),并免于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十三、办理流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减免滞报金的,应当自收到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地海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加盖公章。进口货物收货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收货人向海关提出的减免滞报金申请,在所需证明文件、证件齐备的情况下,隶属海关(办事处)作出核批决定,按照要求填写《海关滞报金减免作业核批表》并通知收货人办理减免滞报金的相关手续。表格模板见第八条结果样本附件1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或窗口办理
十五、到现场办理次数:0次(网上办理途径)或1次(现场办理途径)。
十六、审查标准:
(一)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二条(见第三条设立依据)的规定;
(二)申请材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一、办理地点:通过互联网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或隶属海关综合业务窗口
二十二、办理时间: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或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