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二条 在口岸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服务、公共场所经营的,由海关依法实施卫生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的,无需另行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百零七条 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可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五十二条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八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应当经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其他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剂,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备案。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六)《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4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2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督。
(七)《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附件1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
序号105 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制作并公布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序号342 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食品、饮用水)核发: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八)《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署法发〔2021〕60号)
关于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口岸区域对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实施备案管理。
在全国范围内的口岸区域对“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实行告知承诺改革。
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食品、饮用水)核发”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
四、实施机构:
宁波海关所属机场海关、镇海海关、北仑海关、大榭海关、梅山海关、象山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
(一)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海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应当受理并原则上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承诺办结时限:
(一)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七、结果名称: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结果样本:
(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附件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3);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4);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5);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6)。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一)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条件。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5.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6.建立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的,还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从事餐饮服务的,还应当建立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
7.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条件。
1.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供水设备设施维护、卫生管理档案等有关内容;
2.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供水设备应当运转正常,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4.供水设施在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箱必须专用,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5.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
6.具备感官指标和余氯、PH值等常用理化指标检测能力;
7.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
8.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9.集中式供水应当有水质消毒设备。
(三)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证各项设施运转正常,禁止挪作他用;
2.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
3.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卫生管理档案等内容;
4.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5.应当配备有效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措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6.室内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及提供的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规定的要求;
7.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十二、申请材料:
(一)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
1. 首次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其他材料。
从事食品生产的,应当提交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食品生产的执行标准。航空配餐企业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
从事食品销售,应当提交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平面图、经营设施设备清单。从事进境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的,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利用自动售货设备进行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有送餐服务的,应当提供符合保温或者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设施的证明材料。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7)。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上传封面加盖企业公章的扫描件 |
2 | 其他材料 | 复印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2. 变更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变更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仅限以下情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或者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7)。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上传封面加盖企业公章的扫描件 |
2 | 变更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仅限以下情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或者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 |
3. 延续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需在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
(2)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7)。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上传封面加盖企业公章的扫描件;需在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 |
2 | 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4. 注销申请。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7)。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上传封面加盖企业公章的扫描件;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
(二)从事饮用水供应的。
1. 首次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设计图纸及相关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
(3)自备水源的应当提供制水工艺流程文件。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7)。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上传封面加盖企业公章的扫描件 |
2 | 设计图纸及相关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 | 复印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
3 | 自备水源的应当提供制水工艺流程文件。 | 复印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2. 变更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变更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仅限以下情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或者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7)。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上传封面加盖企业公章的扫描件 |
2 | 变更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仅限以下情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或者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 |
3. 延续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需在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
(2)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7)。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上传封面加盖企业公章的扫描件;需在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 |
2 | 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4. 注销申请。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7)。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上传封面加盖企业公章的扫描件;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
(三)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
1. 首次申请(办理首次申请的,可选择适用告知承诺许可模式)。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3)经申请人签章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选择按“告知承诺制”申请时需提供,适用于宁波关区范围内口岸区域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7)。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上传封面加盖企业公章的扫描件 |
2 | 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 复印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
3 | 经申请人签章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选择按“告知承诺制”申请时需提供,适用于宁波关区范围内口岸区域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见附件8)。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选择按“告知承诺制”申请时需提供 |
2. 变更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获证企业办理变更申请的,可选择适用告知承诺许可模式)。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变更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仅限以下情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或者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7)。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上传封面加盖企业公章的扫描件 |
2 | 变更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仅限以下情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或者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 |
3. 延续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获证企业办理延续申请的,可选择适用告知承诺许可模式)。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需在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
(2)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7)。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上传封面加盖企业公章的扫描件;需在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 |
2 | 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4. 注销申请。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7)。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上传封面加盖企业公章的扫描件;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
十三、办理流程:
(一)许可的申请、受理、核查、决定。
1.“普通程序”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经营地址所在地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海关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受理卫生许可申请。
(2)海关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确有必要需现场核查的,受理的海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由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海关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组成的卫生许可现场核查组。现场核查不合格且无法整改的,现场核查组提出不予许可意见;现场核查不合格且可以整改的,现场核查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时整改。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核查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且应告知申请人。
(3)受理的海关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海关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2.“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适用于宁波关区范围内口岸区域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1)告知。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口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主管海关应同时提供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口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主管海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海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海关互联网+提出申请的,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2)承诺。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签署告知承诺书,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已经知晓海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自身能够满足海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海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主管海关。
(3)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
告知承诺书经海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4)申请。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主管海关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5)受理、决定。
主管海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当场作出受理及行政审批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印制《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
(6)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
对于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主管海关按照《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7)后续监管。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海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在实施首次现场监督时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主管海关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30天;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主管海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8)诚信档案。
主管海关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主管海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主管海关记入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二)许可的变更。
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说明材料真实有效,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号及有效期限不变。
(三)许可的延续。
在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书面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海关应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卫生许可证。
(四)许可的注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直接注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并予以公示:
(1)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卫生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申请注销卫生许可的,原发证海关需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后注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并予以公示。
(五)“普通程序”业务流程图。

(六)“告知承诺制”业务流程图。

十四、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或现场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0次;现场办理,1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
各相关企业通过“海关政务服务平台”或按照实际经营地址对应隶属海关办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相关业务,具体如下:
镇海海关:镇海区、慈溪市、余姚市;
北仑海关:北仑区(除梅山、大榭街道)、江北区;
梅山海关:海曙区、北仑区梅山街道;
大榭海关:鄞州区、北仑区大榭街道;
象山海关:象山县、奉化区、宁海县。
十八、预约办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
(1)到办理该业务的隶属海关现场领取(包括机场、镇海、北仑、大榭、梅山和象山海关);
(2)提供收件地址后由办理该业务的隶属海关邮寄,邮费到付。
二十一、办理地点:
1.“海关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二十二、办理时间:
企业网上办理申请时间:24小时。
海关现场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宁波海关所属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
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
0574-89092161或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