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申请条件:
-
1.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
2.
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
3.
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
4.
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
5.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非食用动物产品、水果、烟草、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水生动物,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
6.
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申请材料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申请材料:
1.进境活动物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
| 1 |
非企业法人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 |
| 2 |
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证(食用水生动物除外) |
原件 |
1份 |
电子 |
| 3 |
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进境的,提供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 |
原件 |
1份 |
电子 |
2.进境动物遗传物质。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
| 1 |
非企业法人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 |
| 2 |
代理进口的,提供与货主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者协议 |
原件 |
1份 |
电子 |
3.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
| 1 |
非企业法人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 |
4.进境生物材料。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
| 1 |
非企业法人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 |
| 2 |
一级和二级风险产品: (1)说明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防疫措施的书面申请; (2)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电子 |
5. 进境粮食。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
| 1 |
非企业法人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 |
| 2 |
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 |
原件 |
1份 |
电子 |
6. 进境水果。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
| 1 |
非企业法人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 |
| 2 |
指定冷库证明文件(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 |
原件 |
1份 |
电子 |
7. 进境烟叶。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
| 1 |
非企业法人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 |
| 2 |
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 |
原件 |
1份 |
电子 |
8.进境饲料。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
| 1 |
非企业法人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 |
| 2 |
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
原件 |
1份 |
电子 |
9.过境动物。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
| 1 |
非企业法人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 |
| 2 |
说明过境路线 |
原件 |
1份 |
电子 |
| 3 |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 |
原件 |
1份 |
电子 |
| 4 |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电子 |
10.特许审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
|---|---|---|---|---|
| 1 |
非企业法人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 |
| 2 |
说明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防疫措施的书面申请 |
原件 |
1份 |
电子 |
| 3 |
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电子 |
操作流程
常见问题
进口动植物产品是否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审批?
1.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口活动物、非食用动物产品、生物材料、饲料等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2.植物及植物产品:新鲜水果、烟草、粮食、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栽培介质、植物源性肥料等需办理检疫审批。引进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植物种子、苗木、花卉等)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厅(局)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植物源性饲料(Ⅰ级、Ⅱ级)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进口动植物产品境外生产企业是否需要具备注册登记资质?
企业设立的工厂如果想要存放和加工进口动植物产品是否要向海关做相关备案?
1.动物及动物产品:非食用动物产品、进口陆生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生物材料、饲料等需在所在地海关实施备案。
2.植物及植物产品:进境粮食加工存放单位需在所在地海关实施备案。
3.中药材:进口中药材存放、加工单位需在所在地海关实施备案。
企业如何了解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情况?
答:登录系统企业端账号查询。
企业在哪能查到海关总署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答:详见海关总署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