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国门 促发展

当好让党放心 让人民满意的国门卫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缉查字〔2026〕103号

发布时间:2026-09-11 10:49 文章来源:宁波海关 【字体:

  当事人:石家庄鹤高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福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MAK5XGTM6E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高营大街30号御景半岛花园1号楼1307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6210日,当事人委托上海云殊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铝管,报关单号为310120260000092283,申报数量为9530千克,申报总价为162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7608201090。经海关检查并经认定,发现该票货物实际为无缝不锈钢管,实际数量为8847千克,实际总价为42670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7304419000项下,属于国家限制出口货物,出口需提交出口许可证。当事人以伪报品名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限制性管理。经计核,上述走私货物价值计人民币29.87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检查记录单、商品税号确认单、扣留决定书、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采购资料、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国家限制出口货物,以伪报品名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限制性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依法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走私货物无缝不锈钢管8847千克。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六年九月八日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