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国门 促发展

当好让党放心 让人民满意的国门卫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榭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榭关知字﹝2026﹞0015号

发布时间:2026-08-27 11:23 文章来源:宁波海关 【字体:

  当事人名称:义乌市常捌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K6WGYQ6B

  法定代表人:莫斯杨

  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永顺路15402

  202649日,义乌市常捌贸易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帽子、手表、铁钥匙扣等货物(报关单号:292120260000607337)。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GUESS”商标的PU2830个,价值人民币56600元、“GUESS”商标的帽子2350个,价值人民币11750元、“HUGO”商标的帽子4750个,价值人民币23750元、“Calvin Klein”商标的PU290个,价值人民币5800元、“STANLEY及图形”商标的保温杯900个,价值人民币9000元、“cK”商标的帽子3550个,价值人民币17750元、“TOMMY HILFIGER”商标的PU290个,价值人民币5800元、“TOMMY HILFIGER”商标的帽子3500个,价值人民币17500元、“NY图形”商标的帽子5650个,价值人民币28250元、“COLUMBIA SPORTS WEAR COMPANY”商标的帽子1460个,价值人民币7300元、“LA图形”商标的帽子3850个,价值人民币19250元、“COACH”商标的PU3100个,价值人民币62000元、“FIFA”商标的钥匙扣60200个,价值人民币60200元、“A|X ARMANI EXCHANGE”商标的帽子2360个,价值人民币11800元、“BOSS”商标的帽子6550个,价值人民币32750元、“图形”商标的PU350个,价值人民币7000元、“ALO”商标的帽子5000个,价值人民币25000元、“OAKLEY及图形”商标的帽子1170个,价值人民币5850元、“CAROLINA HERRERACH”商标的PU350个,价值人民币7000元,以上货物共价值人民币414350元。经联系,“GUESS”商标权利人格斯公司、“HUGO商标权利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Calvin Klein商标权利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STANLEY及图形商标权利人太平洋市场国际有限公司、“cK商标权利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TOMMY HILFIGER商标权利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NY图形商标权利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COLUMBIA SPORTS WEAR COMPANY商标权利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LA图形商标权利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COACH”商标权利人科奇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FIFA商标权利人国际足球联合会、“A|X ARMANI EXCHANGE商标权利人GIORGIOARMANIS.P.A.BOSS商标权利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图形商标权利人河之光公司、“ALO商标权利人阿洛有限责任公司、“OAKLEY及图形商标权利人欧科蕾公司、“CAROLINA HERRERACH商标权利人卡罗来纳赫雷拉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GUESS”、“HUGO”、“Calvin Klein”、“STANLEY及图形”、“cK”、“TOMMY HILFIGER”、“NY图形”、“COLUMBIA SPORTS WEAR COMPANY”、“LA图形”、“COACH”、“FIFA”、“A|X ARMANI EXCHANGE”、“BOSS”、“图形”、“ALO”、“OAKLEY及图形”、“CAROLINA HERRERACH”(海关备案号:T2021-105314T2020-94339T2024-167419T2023-145388T2025-203996T2019-76571T2019-75734T2021-100469T2025-200035T2018-73226T2019-84049T2023-161159T2025-205399T2020-94566T2021-114296T2025-188942T2025-193504T2016-50810T2023-146442)商标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PU包、钥匙扣、帽子、保温杯上使用的“GUESS”商标、“HUGO”商标、“Calvin Klein”商标、“STANLEY及图形”商标、“cK”商标、“TOMMY HILFIGER”商标、“NY图形”商标、“COLUMBIA SPORTS WEAR COMPANY”商标、“LA图形”商标、“COACH”商标、“FIFA”商标、“A|X ARMANI EXCHANGE”商标、“BOSS”商标、“图形”商标、“ALO”商标、“OAKLEY及图形”商标、“CAROLINA HERRERACH”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货物的行为。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扣留凭单、当事人陈述、认错认罚声明、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裁量,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GUESS”商标的PU2830个、“GUESS”商标的帽子2350个、“HUGO”商标的帽子4750个、“Calvin Klein”商标的PU290个、“STANLEY及图形”商标的保温杯900个、“cK”商标的帽子3550个、“TOMMY HILFIGER”商标的PU290个、“TOMMY HILFIGER”商标的帽子3500个、“NY图形”商标的帽子5650个、“COLUMBIA SPORTS WEAR COMPANY”商标的帽子1460个、“LA图形”商标的帽子3850个、“COACH”商标的PU3100个、“FIFA”商标的钥匙扣60200个、“A|X ARMANI EXCHANGE”商标的帽子2360个、“BOSS”商标的帽子6550个、“图形”商标的PU350个、“ALO”商标的帽子5000个、“OAKLEY及图形”商标的帽子1170个、“CAROLINA HERRERACH”商标的PU350个),并处罚款人民币20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