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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措施最新通报2026年第16期

发布时间:2026-08-25 16:49 文章来源:宁波海关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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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海关综合业务处 审核

  2026年8月17

  

  【农食产品】越南通报兽药管理新规

        越南通报新版《食品安全法》草案

        韩国通报食品标识与广告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

  【危险品】美国发布烟花市场准入第三方审批扩权法规

       越南通报烟花爆竹国家安全技术法规草案

  【电子和信息技术产品】美国通报修订机动车安全及保险杠标准临时豁免相关法规

             越南通报四轮载人机动车安全与环保国家技术法规草案

             韩国修订电动自行车安全认证标准草案

             欧盟发布《数字电池护照指南》

  【玩具及婴童用品】欧盟发布玩具安全指令修订草案

  【其它】2026年7月欧盟Safety Gate通报中国产品情况分析

      20267月欧盟RASFF通报中国产品情况分析

      新西兰拟修订图文材料团体标准

      欧盟发布塑料废料“脱废”实施条例草案

  【农食产品】

越南通报兽药管理新规

  2026813日,越南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发布G/SPS/N/VNM/189通报,拟发布《兽药管理通告》,对兽药上市许可、试验、进出口、质量检验、标签、电子标签、处方以及含麻醉药品和前体的兽药及原料管理等做出系统规定。该草案适用于兽药、兽药原料、兽用疫苗和生物制品、兽医用化学品等产品,拟整合并替代现有多项兽药管理规定。目前尚未确定正式发布和实施日期,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1012日。该草案就以下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1. 进口兽药上市许可要求进一步明确。首次进口越南销售的兽药制剂、兽用疫苗、生物制品和兽医用化学品须取得上市许可。相关产品注册资料需提供质量标准、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兽药残留及休药期研究、稳定性研究以及标签和说明书等资料;进口产品还需提供生产企业GMP证明及产品获准流通或使用证明等。

  2. 进口兽药及原料实行分类管理。草案针对兽药样品、试验产品、展览产品、科研产品以及特殊动物疾病防治用药等不同用途,分别规定进口申请要求。对抗生素原料进口,还要求报告上一批进口原料的数量、用途及购买企业地址等信息,进一步加强进口原料流向管理。

  3. 强化质量检验和境外生产企业监管。越南可根据相关国际条约、合作协议及兽药管理合作情况,对出口越南的境外生产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同时,草案对不同兽药产品的质量检验项目和检测时限做出分类规定,进一步强化进口产品质量控制。

  4. 强化标签和电子标签管理。进口兽药原标签未充分标示越南法律规定内容的,应加贴越南语补充标签。草案同时明确电子标签管理要求,部分强制性信息可通过电子标签展示,但产品名称、上市许可编号、责任主体、原产地及警示信息等仍须在实体标签上标示,电子标签还应接入越南国家电子标签数据库或实现数据同步。

  5. 进一步加强抗生素、禁用兽药和处方管理。草案原则上要求兽药使用前取得处方,并设置水产养殖和陆生动物兽药禁用清单,同时明确电子处方及处方保存要求。养殖企业、兽药经营企业等应保存兽药处方2年。

  海关提醒:一是要密切关注越南兽药上市许可制度变化,及时核对产品注册资料、GMP证明、自由销售证明及安全性、有效性等资料是否符合新要求;二是要加强抗生素原料批次追溯和客户信息管理,做好进口用途及销售流向记录,并按照越南语标签要求及时调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关注电子标签及数据同步要求;三是要持续跟踪后续修订及实施情况,目前草案尚处于意见征集阶段,相关企业可结合自身出口产品类别,在评议期内积极提出意见。

  (邮局海关 褚炯烈 镇海海关 姚文朋 供稿)

越南通报新版《食品安全法》草案

  202683日,越南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发布G/TBT/N/VNM/441通报,拟出台新版《食品安全法》,全面替代现行2010版《食品安全法》及2018年配套修订法案,构建全链条、数字化、风险导向型食品监管体系,统一适用于全球所有对越南食品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贸易伙伴。主要内容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部加工/初加工/生鲜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食用香精、直接接触食品包装器具;覆盖进出口食品、街边摊贩食品、餐饮店、集体食堂、学校配餐、保健食品、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适用所有从事食品种养、初加工、深加工、仓储运输、批发零售、电商经营、食品广告标签、检验检测、食品追溯的境内外企业、自然人。

  (二)时间节点

  新法拟定202771日正式施行,施行后废止2010年第55/2010号《食品安全法》及2018年修订多部规划相关法律法案第一条相关内容;法规明确由越南卫生部牵头,最晚于20301231日前建成全国互联互通食品安全信息系统。新法设置新旧法规过渡安排,新法生效前核发的检测机构授权、食品经营资质许可,在原有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公众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6817日。

  (三)核心修订内容

  1. 重构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框架,确立风险管控核心原则

  明确食品经营主体第一责任,实行种养、屠宰、加工、储运、销售全流程闭环追溯管理,全面推行“前一步、后一步”双向追溯机制;建立分级风险管理制度,对高食源性疾病风险、高抽检不合格品类优先开展风险评估、常态化监督;搭建全国统一食品安全数据库,强制企业数字化留存经营台账,对接国家监管信息平台,支持条码、二维码、电子标签数字化追溯;统一中央至地方食品安全监管权责,由卫生部牵头统筹,农业、工贸等多部门协同,各级人民委员会落实属地食品管理。

  2. 细化食品市场准入分类管理制度,收紧产品备案要求

  实行三类市场准入管理,产品备案发证、企业标准公示、豁免备案;婴幼儿食品、特殊病患营养食品、配方复杂活性营养产品必须办理官方备案;预包装食品、添加剂仅需公示执行标准;小众生鲜等品类豁免备案但仍接受常态化抽检。产品备案证书有效期统一为5年,配方、原料、生产地址、适用人群发生变更必须重新备案;商标侵权、检出违禁物质、原产国吊销流通许可等情形将直接撤销备案。明确进口食品入境前须完成越南产品备案,区分严格查验、常规查验、简化查验三类入境监管模式,依据风险等级切换查验力度;出口食品需同时满足越南本国标准与进口国法规,应买方要求出具自由销售、卫生、原产地官方证书。

  3. 完善食品经营场所分级合规强制条件

  按业态划分差异化硬性安全标准,普通食品经营须配套合规仓储、运输设备,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完整留存原料溯源记录;生鲜生产基地规范种养投入品、屠宰检疫、废水废弃物处理要求;加工企业强制防交叉污染管控,保健食品必须执行GMP规范,规模企业可推行HACCPBRCGSFSSC22000等国际体系;餐饮、集体食堂要求生熟分区、净水配套、防虫通风;街头摊贩、小微经营者明确原料溯源、餐具消毒、食品遮盖防尘等硬性条款;统一食品经营资质证书管理,证书有效期3年,全面规范核发、变更、延续、吊销流程。

  4. 新增、细化全维度禁止行为清单

  明令禁止使用非食品级原料、过期/不明原料、违禁化学品;禁止病死畜禽、农残/霉菌毒素超标原料入市;严禁虚假食品检测报告、隐瞒食品安全事故;限制医疗形象、36月龄以下婴幼儿营养食品广告;违规占道经营街头食品等十余类违法行为,大幅提高处罚上限,自然人最高罚10亿越南盾,企业最高罚20亿越南盾。

  5. 统一食品标签、广告、进出口专项规则

  境内外所有预包装食品必须依照越南标签法规完整标注信息;严控营养、功效类食品广告,广告内容需提前审核;进出口食品增设专项安全条件,明确转基因、辐照食品准入限制;双边互认协定国家进口食品可简化查验,但存在安全隐患仍需按越南法规处置;因他国拒收复运入境食品,可豁免出口国植检、进口许可文件,仅提交原出口证书及拒收证明即可申报。

  6. 健全检验、追溯、不安全食品召回、事故处置体系

  区分官方指定监管实验室与商业检测机构,明确抽检、复检、食品安全纠纷判定流程,复检报告为最终判定依据;强制全品类食品落实追溯编码,唯一批次标识贯穿供应链;不合格、过期食品必须召回并环保销毁,全部成本由企业自行承担;建立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预警、上报、应急处置机制,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企业承担全部医疗赔偿费用;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实行风险分级抽查,执法部门可抽样、查封问题食品、责令停产整改,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7. 配套产业扶持与宣传教育法定条款

  国家扶持安全原料基地、标准化屠宰场、国际标准实验室建设,鼓励企业绿色农业、供应链溯源体系建设;要求政府、媒体、社区常态化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建立官方食品咨询窗口,提升经营者与消费者合规意识。

  海关提醒:越南是我国果蔬、水产、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生鲜原料重要东南亚出口市场,双边食品贸易体量庞大,新法全方位抬高市场准入、生产管控、通关查验、标签追溯合规门槛。相关企业要对照新法逐条梳理出口产品品类,提前完成产品标准公示或备案资料筹备,搭建完整双向食品追溯体系,完善出厂检测项目,并规范食品标签、广告宣传内容。目前草案尚处于意见征集阶段,相关企业可结合自身出口产品类别,在2026817日前向越南卫生部食品管理局提交评议意见,并跟踪反馈意见和修订进度,提前完成整改,规避2027年新法生效后扣留、退运、高额罚款风险。

  (慈溪海关 贝绍国 杭州湾新区海关 曹未峰 供稿)

韩国通报食品标识与广告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

  2026810日,韩国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发布G/TBT/N/KOR/1372通报,计划发布《食品标识与广告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本次修订涉及2大核心板块,拟对《食品标识与广告法》中的违法行为设定对应的行政处分标准,落实法律授权事项及施行所需配套规定,同时扩大需标注致敏原的食品范围,并完善现行制度运行过程中暴露的部分缺陷与不足。具体内容如下:

  (一)扩大过敏原强制标示范围

  综合考量过敏患病率、症状重症程度、与国际标准协调衔接等因素,将芝麻、紫苏籽、杏仁、腰果新增为食品过敏原强制标示对象。

  (二)完善食品不当标示与广告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则

  本次修订同步完善三类食品广告违规的阶梯式处罚,区分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两类主体,生产端处罚力度更高。

  1. 明确使用“韩方”“特殊制法”“爆款热销”“团体推荐”及同类误导性表述的处罚标准;

  2. 强化医师、牙医、韩医师、药师、大学教授等专业人士违规代言食品功效的处罚;

  3. 新增AI生成虚拟专家形象广告的处罚条款:即依据《人工智能发展与信任基础构建等基本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AI系统生成的、难以与实际情况区分的虚拟声音、图像或影像等用于广告,且可能使消费者误认为医生、牙科医生、韩医师、兽医、药师、韩药师、大学教授或其他相关领域专家正在对该食品等进行保证、指定、认证、推荐、指导或使用的广告。

  海关提醒:针对本次韩国食品标识与广告法实施细则修订,输韩食品企业需重点落实标签、营销两大维度的合规调整。含芝麻、紫苏籽、杏仁、腰果的产品可利用2027年底前的缓冲期(自202811日起施行)完成韩文标签改版,同步完善供应链过敏原管控与交叉污染隔离记录。同时,还需规范线上线下广告宣传,防范因标签瑕疵、广告违规导致退运、停业处罚风险,确保出口产品符合韩国法规要求。

  (鄞州海关 何薇薇 慈溪海关 岑凯 供稿)

  【危险品】

美国发布烟花市场准入第三方审批扩权法规

  2026810日,美国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发布G/TBT/N/USA/2315通报,美国运输部管道与危险材料安全管理局(以下简称PHMSA)发布最终法规,扩大烟花认证机构(以下简称FCA)对专业燃放烟花、演艺特效烟火等产品的审批权限,简化烟花审批流程、提升行业监管灵活性,法规将于202698日正式生效,覆盖HS3604项下各类烟花烟火制品。主要内容如下:

  (一)覆盖产品

  1. 专业燃放烟花(高空礼花弹、地面礼花、彗星礼花、舞台礼花等,符合APA 87-1B标准)。

  2. 演艺特效、舞台特效烟火(近距特效、剧场效果、场景烟火装置,符合APA 87-1C标准)。

  3. 民用消费烟花(适用APA 87-1A标准)。

  4. 烟花、信号照明弹、降雨火箭、雾用信号弹及其他烟火制品(不含空弹药筒,HS编码:3604)。

  5. 配套产品:产品与企业认证、合格评定(ICS03.120.20);危险物品防护(ICS13.300);爆炸物、烟火制品(ICS71.100.30)。

  (二)引用标准要求

  美国通过引用并入程序,将美国烟火协会(简称APA)三项标准纳入联邦法规,使相关标准具有强制法律效力。出口产品除满足联合国危险货物分类要求外,其产品结构、配方及测试项目均需符合对应的APA标准,分别为适用于民用烟花的APA 87 1A、专业表演烟花与导火索的APA 87 1B以及文娱影视特种烟火的APA 87 1C

  (三)合格评定条款

  出口企业既可委托完成扩项的美国FCA机构开展付费快速审核获取FC编号(第三方烟花认证机构出具的烟花认证编号),也可直接向PHMSA申请免费的EX编号(PHMSA官方出具的爆炸物审批编号),但审核周期相对更长。FCA机构存在明确资质约束,原则上要求为美国本土法人,境外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必须指定美国境内代理;机构需保持第三方独立地位,不得被烟花生产、分销及进出口企业控股或关联,同时应当具备图纸审查、配方核验以及75/48小时热稳定性测试结果审核的技术能力。FCA需要向PHMSA完成APA 87 1BAPA 87 1C的资质扩项后方可受理专业烟花相关产品认证,未完成扩项的机构仅可开展民用烟花审批。其他国家出口企业只能选择美国本土获批的FCA机构或者PHMSA官方审批通道。

  (四)产品技术测试及发证限制

  法规明确强制热稳定性试验要求,成品或原型产品需完成75/48小时测试,多组分产品还需模拟成品接触状态开展测试。产品申请FCEX编号时,必须提交产品详图、完整化学配方配比、热稳定性测试报告以及合规声明。禁止FCA机构出具UN03361.4G专业烟花)的FC编号,该类产品仅能申请由PHMSA出具的EX编号。

  (五)档案留存监管义务

  制造商及进口商需完整留存FCEX编号对应的证书、图纸、配方、测试报告等全套技术档案不少于5年,PHMSA及美国各州监管部门有权随时调取核查,档案需保证可即时查阅。

  海关提醒:本次措施虽新增第三方快速认证通道,但认证主体限定美国本土机构,企业将面临认证渠道选择、认证费用以及交付周期管控压力。出口企业需向美国进口商完整移交全套技术档案,同时持续跟踪美国后续计划开展的UN0336分类废除专项规则修订动态。企业可提前与美方进口商协同,对不同品类烟花规划差异化认证路径,预判认证、审批周期,合理安排排产及出运计划,规避船期延误风险。

  (慈溪海关 岑凯 镇海海关 潘辰 供稿)

越南通报烟花爆竹国家安全技术法规草案

  2026727日,越南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发布G/TBT/N/VNM/436通报,公布《越南烟花爆竹研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及销毁安全国家技术法规》草案,规定覆盖烟花爆竹的科研、生产、仓储、贸易、运输、燃放、报废销毁全链条安全管控。评议截止日期为2026925日,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法规适用于在越南境内从事与消费类烟花、表演类烟花、烟火配方及相关配件相关活动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对于进口的消费类烟花和表演类烟花,应适用该法规中关于贸易、储存、使用和处置的要求。

  (二)通用强制安全要求

  法规对烟花爆竹生产场所和仓库的选址建设、危险品分级管理、防雷防静电、电气安全、现场管理制度、现场作业禁令、人员培训与防护、消防救援和环保管控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厂房、仓库电气设备防爆等级IP54以上,设防直击雷、感应雷、高压侵入装置,一线操作工禁止带金属钉鞋、火花工具、无线电设备进入作业区,企业设专职消防队、强制购买爆炸火灾保险等规定。

  (三)厂房与设施要求

  1. 生产基地必须配套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实验室、试验销毁场地、消防环保配套、办公楼医务室、防爆隔离挡墙、供电防雷给排水系统、危废储存区、紧急避险疏散通道等构筑物。每种构筑物规定了相应的建设要求。

  2. 试验场地应为通风空房、硬质空地或水下区域。礼花弹试验安全距离≥100m、手持小烟花≥0.5m、非手持普通烟花≥10m。严禁试验场地过夜存放烟花爆竹。

  3. 所有生产设备必须提供产地证、质量合格证,自制专用设备需全套审批图纸,设备张贴专属安全操作规程。化石燃料加热设备与高危车间隔离≥50m,燃气/液体烘干设备与高危车间隔离≥10m,电加热烘干≥5m。仓库恒温≤35℃,配备消防供水、屋顶喷淋、自动灭火喷淋系统,火警响应时间≤5秒,高危区域全覆盖自动报警灭火系统。

  (四)生产安全要求

  1. 科研管理:科研实验室选址严格遵守安全间距。实验方案、风险评估需官方审批,实验人员持证培训,全程监控,成品必须检测验收合格。

  2. 烟花爆竹生产工序安全:原料采购遵守爆炸物管理法,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制药区。粉碎、筛分、混药设备全部采用无火花材质,每班清洁除尘。混药人员防静电橡胶手套,单独隔间通风操作,原料精准配比。烟火药最高烘干温度80℃、烟花成品烘干温度≤60℃,严禁电热丝直接接触药体。成品烘干后冷却至35℃以下才可入库。

  (五)包装与标签

  产品单箱总重≤40kg,箱体牢固防碰撞。箱内产品固定,避免运输晃动撞击。强制标签应包括产品类型、厂家地址、成分、规格、危险分类、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内容。箱体两侧印制防火、防潮、防爆红色警示标识,附储存、使用说明。

  (六)仓储和经营管理要求

  仓库24小时值守,全区域监控、警示标识齐全。出入库双人签字台账,禁止铅笔涂改,月度盘点、留存核对记录。开箱操作必须距离仓库≥50m,停产48小时以上仓库铅封。过期、破损产品统一按第21条销毁。

  专用生产仓库、零售门店经营场地、经营性成品仓库均应符合相应建筑标准。如专用生产仓库应满足耐火一级要求,外围围墙距仓库≥15m,设置100米外“禁火危险”警示牌;配套防爆挡墙/土堤。堆码货物离墙0.2m、离地0.15m、离顶0.5m。先进先出,烟花与礼花弹分箱分区存放。

  (七)运输安全规范

  运输人员专项培训,严禁与易燃品混装,人车分离,禁止在居民区、加油站、核心公共建筑长时间停靠。运输车辆必须悬挂危险品警示标识,禁止燃气客车、自卸车承运。厂区内部转运内燃车辆需尾气熄火花装置,电动车辆全防爆密封。

  (八)报废、破损、过期产品销毁

  销毁场地需越方公安部或国防部专项审批,企业成立销毁工作组,制定专项安全方案。采用焚烧法、水浸溶解法和深埋法三种合规销毁方式,需符合相应要求。留存完整销毁记录,内容包括销毁物品名、数量、销毁原因、方式、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签字盖章存档。

  (九)合格声明与检验验收

  国产、进口烟花爆竹必须依据指定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完成合规公示。新品、首次进口产品必须经实验室检测,技术参数符合法规附录标准方可上市。

  海关提醒:相关出口企业要按照新规要求,从厂房设施、生产运输仓储安全、包装标签、销毁管理、合格验收等全链条开展合规性自查。严控产品烘干温度、药剂配比等生产工艺,留存全套生产经营台账,提前备好检测报告,及时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安全运输、安全储存,合规通关。

  (镇海海关 龚标 供稿)

  【电子和信息技术产品】

美国通报修订机动车安全及保险杠标准临时豁免相关法规

  2026731日,美国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发布G/TBT/N/USA/1436/Add.1通报,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发布暂行最终规则,修订49 CFR555部分《机动车安全与保险杠标准临时豁免》,调整车辆临时豁免适用范围与申报流程,放宽存量车辆豁免限制、简化企业申报材料,兼顾车企研发、测试车辆合规流通需求。公众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831日。主要内容包括:

  1. 删除原有限制性条款:取消临时豁免仅适用于豁免生效当日及之后生产车辆的硬性规定,赋予监管负责人个案裁量权,可对豁免生效前已生产的存量机动车授予临时豁免,原有豁免不得豁免历史违规车辆的基础政策维持不变。

  2. 优化《修复美国地面交通法案》(FAST Act)测试车辆合规路径:仅用于道路测试、原本禁止销售的试验车辆,获批临时豁免后可解除仅限测试的约束,用于对外销售、商用等其他用途,减少车企资源浪费。

  3. 简化豁免申报材料要求:取消豁免申请需提交纸质一式三份的强制要求,统一改为通过指定邮箱电子化提交申请材料,降低企业文书报送成本。

  4. 保留原有车辆合规管控要求:获豁免车辆仍需完成整车安全标准认证、粘贴含生产日期及豁免标准清单的专用标签;豁免车辆年度销售总量统计规则不变,按实际售出年度核算,不受车辆生产时间影响。

  5. 明确法规实施与后续安排:本暂行规则2026731日即时生效;意见征集期结束后,NHTSA将结合公众反馈发布正式最终规则,对条款做相应调整。

  海关提醒:相关企业要及时对照新规梳理存量车辆、测试车辆合规方案;如需申请临时豁免直接采用电子渠道提交材料;可通过联邦法规官网、邮寄、传真多渠道提交意见,涉及商业保密信息需分开报送脱敏公开版本与完整保密版本,提前与NHTSA确认检测、认证相关资料要求,保障车辆合规流通。

  (杭州湾新区海关 胡甘雨 供稿)

越南通报四轮载人机动车安全与环保国家技术法规草案

  202687日,越南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发布G/TBT/N/VNM/442通报,发布四轮载人机动车安全与环保国家技术法规草案,旨在生产、组装和进口环节中,对用于载人的四轮机动车(低速车辆)的技术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方面进行规定。部分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定义

  1. 四轮载人机动车辆(低速车辆),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30km/h,允许载客最多15人(不含驾驶员)。

  2. 关键术语:明确“整备质量”“最大总质量”“空载和满载状态”“高压电气”(直流>60V且≤1500V,交流有效值>30V且≤1000V)等定义,为后续技术指标提供基准。

  (二)尺寸、质量与稳定性限值

  1. 外形尺寸:长≤5.0m,宽≤2.0m,高≤2.5m,误差参照汽车标准。

  2. 质量限制:最大总质量≤2500kg;每人计算质量≥65kg,每人行李≤10kg

  3. 转向桥轴荷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均不得小于整车质量的20%

  4. 静态侧倾稳定角(参与公共交通车辆):空载时≥35°,确保防侧翻安全。

  (三)动力性能与传动系统

  1. 最高速度:设计速度≤30km/h,试验在空载、平直干燥路面上双向进行。

  2. 爬坡能力(公共交通车辆):满载状态下能通过20%坡度。

  3. 续驶里程(电动车辆):满载、平直路面,以最高可行速度行驶,里程≥50km

  4. 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要求工作正常、无异常噪音、无卡滞跳档、表面无锈蚀裂纹。

  (四)关键系统技术要求

  1. 燃油系统:管路固定牢固,振动不影响工作,无泄漏。

  2. 排气管:排气方向不得朝前或横向偏角>45°,位置不得引发火灾或影响乘员。

  3. 车轮与轮胎:同轴轮胎型号一致,规格符合设计,气压充足。

  4. 悬挂系统:承载可靠,保证舒适性,安装牢固平衡。

  5. 转向系统:操纵轻便准确;方向盘自由转角(公共交通)≤15°;最小转弯半径≤12m;转向轮侧滑量≤5mm/m

  6. 制动系统:有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独立控制;公共交通车辆及载客>8人的内部车辆,行车制动须为双回路以上并作用于所有车轮。车制动效能(道路试验):速度<18km/h时,满载制动距离≤3.5m;速度18~30km/h时,满载制动距离≤6.0m。驻车制动须在20%坡道上保持车辆静止。制动试验台检验:行车制动力≥空载质量50%,同轴左右轮偏差≤20%;驻车制动力≥空载质量16%

  (五)照明、信号与电气系统

  1. 必备灯具:前照灯(近光)、转向灯、位置灯、制动灯、倒车灯;公共交通车辆还需后牌照灯。各灯安装高度、颜色、数量、可视距离均有详细规定(如近光照射≥50m,转向灯白天可视≥20m)。

  2. 禁止事项:前部不得装红灯或反射器;不得装朝后的白灯(倒车灯除外)。

  3. 电气安全:须有过流保护;电线绝缘固定;蓄电池固定且防短路、防泄漏;高压部件须有橙色标识和高压警示标签(黄底黑边黑箭头)。

  4. 控制器:须标明品牌、型号、工作电压。

  (六)驾驶操控、仪表与安全附件

  1. 控制装置:启动或熄火、制动、油门、灯光、喇叭、转向灯、雨刮器等必须便于驾驶员操作。

  2. 速度表:单位km/h,误差允许范围:0≤(显示值-标准值)≤0.1×标准值+4km/h

  3. 喇叭:音量87~112 dBA),测量距离7m

  4. 后视镜:左右各一,视野范围有具体宽度和距离要求(左侧≥2.5m宽、10m远;右侧≥4m宽、20m远)。

  5. 驾驶室与车身:前挡风玻璃为安全玻璃,须配雨刮器;车身内外无尖锐凸起;每排座位旁须有常开紧急逃生口(面积≥0.4m²,能通过500×700mm矩形);最外侧座位有扶手(高≥180mm);反向最后排须有防护栏;踏步高度和防滑有规定。

  6. 座椅:驾驶员座椅偏心距≤40mm;乘客座垫宽≥400mm、深≥350mm、高(距地板)380~500mm;排间距(同向≥630mm,相对≥1250mm);座垫至顶棚≥900mm;公共交通车辆须配至少两点式安全带。

  (七)环境保护

  1. 排放标准:按总理第19/2024/QD-TTg号决定执行,检验方法依据TCVN 6438。汽油机检测怠速尾气中一氧化碳(CO)和碳氢化合物(HC)的排放浓度;柴油机检测自由加速烟度。

  2. 噪声限值:停放时最大噪声≤103dBA)(按TCVN 7880)。

  (八)号牌与标识

  1. 车架号、发动机号:不得涂改、重打,禁用字母IOQ

  2. 号牌空间:前后均须留出安装位置,后部空间至少容纳520×110mm330×165mm的矩形平面,且不得被结构件遮挡。

  (九)生效时间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921日。法规草案若通过评议,拟生效日期为202611月。

  海关提醒:相关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越南此次关于四轮载人机动车辆(低速车辆)技术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法规动态。企业应认真研究法规中关于车辆尺寸、最大总质量、最大设计速度、静态侧倾稳定角、制动效能、照明信号系统及环境保护等具体要求。同时,建议企业对照法规中的关键指标开展内部自查或委托测试,并积极与进口商沟通确认最新标准要求及认证程序,避免因技术不符而遭遇贸易壁垒。

  (保税区海关 林峰 鄞州海关 何薇薇 供稿)

韩国修订电动自行车安全认证标准草案

  2026812日,韩国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发布G/TBT/N/KOR/1374通报,韩国技术标准院拟修订韩国KC认证体系下自行车安全认证标准。此次修订覆盖普通自行车与电动助力自行车,主要应对韩国国内电动自行车电池火灾多发的现实问题,在原有自行车安全框架基础上新增电池电气安全、整车防水防护等多项强制技术指标。主要内容如下:

  1. 新增锂电池两项强制性安全测试

  针对电动自行车配套锂离子动力电池,新增过放电试验、过电流试验强制检测项目。原有标准对电池异常工况下的安全约束不足,本次引入动力电池相关试验方法,模拟电池过放电、回路过电流等故障场景,考核电池在异常条件下不起火、不爆炸的安全性能,从源头降低电池热失控起火风险。该两项测试为电动自行车获取安全确认的必检项目,产品检测不通过将无法取得KC认证。

  2. 按产品使用场景分级设定整车IP防水防护要求

  参照国际电工委员会外壳防护等级标准(IEC 60529),区分山地电助力自行车与普通电助力自行车设置门槛,山地电助力自行车最低防护等级为IPX5,可抵御低压喷射雨水;普通电助力自行车最低防护等级为IPX4,能够防止各个方向溅水侵入。通过防水指标约束,减少雨水、户外涉水使用引发的电器进水、线路短路,避免由此诱发的电池故障。防水为整车整机测试,不局限于电池单体。

  3. 法规实施与评议机制安排

  通报设置60天评议期,意见提交截止日期为2026108日;草案拟于202612月及以后采纳,202712月及以后正式生效,新规生效后输韩自行车产品必须满足新版标准方可上市。

  海关建议:对韩出口电动自行车企业需提前针对过放电、过电流、IP防水新增项目开展自检测试,排查电池选型、整机结构设计的合规风险。持续跟踪标准最终定稿版本,根据正式文本优化产品,同步更新韩国KC安全确认认证资料,平稳完成认证转换。企业如有技术、贸易相关诉求,可以在截止日期前通过TBT咨询点渠道提交评议,维护出口合理权益。

  (慈溪海关 岑凯 供稿)

欧盟发布《数字电池护照指南》

  202672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数字电池护照指南——数据点分类》(第一版),旨在为《欧盟电池法规》(EU2023/1542所涉数字电池护照的数据要求实施提供技术指导,指南就电动汽车(EV)电池、轻型交通工具(LMT)电池和工业电池所需提供的全部数据点及其适用性做出系统梳理。主要内容如下:

  1. 数据申报规则

  指南将法规附件中分散的数据要求整合为一张涵盖71个数据点的结构化清单,并针对每一数据点明确标注其法律来源、适用电池类型,以及适用类别。适用类别按照20272月实施节点的适用性划分为:强制填报、条件填报、自愿填报、暂缓填报和永久暂免。强制填报是指在20272月上线首日必须完整录入展示。条件强制是指存在对应场景或配置时必须填报,无则豁免。自愿填报是指有数据则填,无数据不强制。暂缓填报是指2027首轮实施阶段无需上传,配套实施条例出台后再补报。永久暂免是指当前法规框架下无需填报。

  2. 基础身份与溯源信息(数据点115

  基础身份与溯源信息数据类别为强制填报,包括唯一识别码、电池护照注册与责任主体人身份、制造商详细信息(名称、商标、邮寄地址等)、制造工厂的精确地理位置、制造年月、重量、容量、化学成分等信息。必须强制披露电池中存在的有害物质(除汞、镉、铅之外)以及重量占比超过0.1%的临界关键原材料。

  3. 碳足迹与可持续标签(数据点1619

  碳足迹与可持续标签数据类别为暂缓填报。电池完整材料成分表(数据点16)目前标注为“无需填写/显示”。碳足迹宣告(数据点17)、碳足迹标签(数据点18)、基于尽职调查报告的负责任采购信息(数据点19),截至2027218日暂不填报,其格式与实施细则将在欧盟后续公布的即将出台的实施法案中进一步明确。

  4. 再生材料回收比例(数据点2024

  再生材料回收比例数据类别为强制填报。电池中活性材料所包含的钴、锂、镍以及电池中整体铅来自电池制造废料或消费后废料的回收再生比例,三大电池类别均必须强制如实申报。此外,可再生材料含量的比例也是强制项。

  5. 电化学性能、寿命与安全(数据点2550

  电化学性能、寿命与安全数据类别为分类强制与豁免。最低电压、标称电压、最大电压、额定功率、功率限值均为强制项。循环寿命(数据点31)在EVLMT电池上为强制,工业电池仅适用于可循环工况产品。容量耗尽阈值(数据点33)仅对EV电池强制,LMT电池和工业电池无需填写。使用说明书(数据点44)全品类暂缓填报,等待法规落地。爆炸图、模组电芯位置、拆解顺序、所需工具、安全防护及测试报告(数据点4550)三大类别电池全部强制。

  6. 动态数据与健康状态(数据点5171

  三种电池的动态数据与健康状态数据申报要求各有不同。EV电池侧重“认证状态”,必须强制提供基于欧盟电池法规的认证能量状态(SOCE)(数据点61)。而诸如剩余容量(数据点62)、剩余功率(数据点63)、自放电率演变(数据点65)和欧姆内阻(数据点66)等动态指标,在EV上无需显示。LMT电池侧重“实时动态残值”,不要求SOCE,但对剩余容量、剩余功率、循环能效、自放电率、欧姆内阻全部强制要求实时或动态更新。充放电循环次数、事故等负面事件、定期记录的环境温度、定期记录的SOC(充电状态)等使用历史数据(数据点6871)均标注为“在适用情况下提供”。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锂电池生产国和出口国,欧洲是中国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的主要海外出口市场。根据《欧盟电池法规》(EU2023/1542规定,自2027218日起,所有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动汽车电池、轻型交通工具电池及容量大于2kWh的工业电池,必须强制配备数字电池护照。数字电池护照制度的实施,将对我国电池产业链上下游产生深远影响。

  海关提醒:该指南是欧盟电池法规的配套指导性文件,相关电池、车企、储能产品出口企业应按照欧盟电池法规要求,对照指南清单,尽快启动数字电池护照数据梳理工作,重点关注化学物质透明化、再生材料回收比例要求、电池管理系统(BMS)动态数据采集与实验室测试报告合规等,提前完成数字化溯源体系搭建,避免2027年合规卡点延误欧盟市场准入。

  (镇海海关 龚标 供稿)

  【玩具及婴童用品】

欧盟发布玩具安全指令修订草案

  2026811日,欧盟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发布G/TBT/N/EU/1231通报,拟修订《玩具安全指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9/48/EC号指令)附件II,涉及玩具中致敏性芳香剂、双酚A、苯酚及苯并异噻唑啉酮相关内容,拟于2026年四季度通过,并在官方公布之日起12个月之后生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将铃兰醛纳入禁用致敏性芳香剂清单

  草案将铃兰醛(Lilial,化学名为2-(4-叔丁基苄基)丙醛)从指令附件II第三部分第11点第三段需标签标注的清单中删除,列入指令附件II11点第一段所列的玩具中禁用致敏性香精清单。

  玩具不得含有该物质,但允许存在痕量残留,前提是在良好生产规范下技术上不可避免且不超过100mg/kg

  2. 删除对EN 71-10EN 71-11标准的强制引用

  草案删除指令附件II附录C中关于将EN 71-10EN 71-11标准作为玩具中双酚A、苯酚及苯并异噻唑啉酮(BIT)(1,2-benzisothiazol3(2H)-one)强制性检测方法的引用。

  3. 修改附录C进一步降低双酚A迁移限值

  草案将该指令附件II附录C中双酚A的迁移限值由0.04mg/L降至0.005mg/L;明确苯并异噻唑啉酮在水性玩具材料中的含量限值为5mg/kg,苯酚在聚合物材料中迁移限值为5mg/L,防腐剂中的含量限值为10mg/kg

  海关提醒:排查产品配方,如含有铃兰醛应尽快启动替代物质筛选,确保在法规生效前完成切换;对照新限值标准重新评估现有产品,对双酚A、苯酚及BIT等高风险物料重点筛查,提前完成配方优化和工艺升级;持续跟踪法规动态,并积极参与评议争取合理过渡期。

  (宁海海关 杜逸帆 慈溪海关 岑凯 供稿)

  【其它】

20267月欧盟Safety Gate通报中国产品情况分析

  (一)通报概况

  20267月,欧洲20个国家/地区通过欧盟安全门系统(Safety Gate)发布255起产品通报,涉及22个出口国家/地区。被通报数量居前三位的产品类别为:玩具(55起)、电器产品(46起)、机动车(39起)。发布通报数量居前三位的国家/地区为:德国(65起)、法国(53起)、北爱尔兰(31起)。

  中国大陆出口产品被通报160起,占7月安全门系统总通报量的62.75%,其中被通报数量居前三位的产品为:玩具(48起)、电器产品(37起)、婴童用品(11起)。通报中国产品数量前三的国家/地区为:法国(42起)、北爱尔兰(26起)、德国(22起)。

  (二)通报原因

  玩具:20267月,中国出口至欧洲市场的各类玩具被安全门系统通报48起,包括气球、磁性玩具和沐浴玩具等产品。通报主要风险类型包括因小零件脱落引起的窒息风险和化学风险等。主要通报原因是产品不符合欧盟玩具安全指令、EN 71-1REACH法规等。

  电器产品:20267月,中国出口至欧洲市场的各类电器被安全门系统通报37起,包括充电器、延长线、吹风机等产品。通报风险类型主要是触电风险和火灾风险等。通报原因主要是产品不符合低电压指令(LVD)和EN60335等。

  婴童用品:20267月,中国出口至欧洲市场的婴童用品被安全门系统通报11起,包括婴儿背带和婴儿奶嘴等产品。通报风险类型主要是受伤风险和窒息风险。通报原因是产品不符合通用产品安全法规等。

  (说明:本文分析数据以安全门官网2026811日发布的数据为基础。)

  (技术中心 吕雪梅 梁栋 供稿)

20267月欧盟RASFF通报中国产品情况分析

  (一)通报概况

  20267月,欧洲28个国家通过RASFF通报了503批产品,排名前三的产品依次是水果和蔬菜(90起,占比17.9%),禽肉和禽肉制品(64起,占比12.7%),坚果、坚果制品和种子(58起,占比11.5%),约占总通报数的42.1%。发布通报数量排名前三的国家分别是荷兰(72起,占比14.3%),德国(68起,占比13.5%),波兰(50起,占比9.9%),约占总通报数的37.8%

  中国出口产品被通报37起(不含中国港澳台地区),占总通报量的7.4%。被通报产品数量较多的是食品接触材料(9起,占比24.3%),谷物和烘焙产品(4起,占比10.8%),坚果、坚果制品和种子(4起,占比10.8%),可可及其制品、咖啡和茶(3起,占比8.1%),水果和蔬菜(3起,占比8.1%)。通报中国产品数量较多的国家是荷兰(9起,占比24.3%),德国、奥地利(各4起,各占比10.8%),斯洛文尼亚(3起,占比8.1%),共占同期RASFF对中国产品通报总数的54.1%

  (二)通报原因

  食品:20267月,中国出口的各类食品被RASFF通报27起,包括抹茶粉、食品补充剂、脱皮花生、草本饮料、食品级二氧化碳、花生仁、盐渍羊肠衣、鱿鱼沙拉及孜然籽等。通报原因主要为农药残留(高效氯氟氰菊酯、吡虫啉、噻虫胺、蒽醌、联苯菊酯、多菌灵、吡唑醚菌酯、异菌脲等)、兽药残留(结晶紫)、霉菌毒素(黄曲霉毒素B1)、致病微生物(李斯特菌)、天然毒素(托品烷生物碱)、化学污染(氨基脲)、环境污染物(高氯酸盐)、含转基因成分、未经兽医边境检查、新型食品及未经授权使用添加剂等。

  食品接触材料:20267月,中国出口的食品接触材料被RASFF通报9起,包括厨具套装、炒锅、厨房搅拌器、密胺盘子、密胺勺子、尼龙勺子等。通报原因主要为迁移(初级芳香胺、钴、甲醛、铝)、重金属(镉)、检出塑料碎片及涂层脱落等。

  饲料:20267月,中国出口的饲料被RASFF通报1起,产品为干蚕蛹。通报原因为检出沙门氏菌。

  (说明:本文分析数据以RASFF官网202683日发布的数据为基础。)

  (技术中心 苟勇 保税区海关 段德宝 供稿)

新西兰拟修订图文材料团体标准

  2026729日,新西兰环境保护局(EPA)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发布G/TBT/N/NZL/155通报,拟对《2020年图文材料团体标准》进行修订。该标准适用于进口或在新西兰生产的儿童绘画材料,如颜料、蜡笔、粉笔、彩色铅笔等。此次修订源于新西兰玩具分销商协会与澳大利亚玩具协会联合提交的申请,旨在澄清标准适用范围、降低合规成本,同时确保风险管控水平与国际接轨。评议截止日期为2026927日。该团体标准修订要点如下:

  1. 调整“儿童”年龄定义。拟将标准中“儿童”的年龄范围从“12岁及以下”下调至“7岁及以下”,即8岁及以上儿童使用的图文材料不再受该标准管辖。

  2. 排除低风险产品。拟将钢笔、铅笔等风险可忽略不计的物品从“图形材料”定义中删除,使其不再受《有害物质和有机体法案》(HSNO法案)监管。

  3. 元素迁移限值仍维持采用EN 71-3标准。尽管申请人要求将限值标准改回AS/NZS ISO 8124.3EPA建议继续参照更严格的欧盟EN 71-3:2019+A1:2021标准。

  4. 明确适用范围。拟修订标准适用范围(第4条),明确规定该标准适用于虽未触发危害分类但含有一种或多种危险成分的产品。

  5. GHS分类差异处理。拟允许仅因新西兰对混合物采用较低的《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分类阈值而被归类为具有人体健康危害的物质归入该标准,前提是该物质未被国际公认监管机构进行同类分类。同时,此类材料可豁免遵守标签通知及安全数据表(SDS)通知的要求。

  海关提醒:建议对新西兰出口儿童图文材料的相关企业,应密切关注该标准修订动态,提前对照上述修订要点核查产品合规情况,重点评估自身产品是否受“儿童”年龄定义调整影响,以及是否属于将被排除的钢笔、铅笔等低风险产品类别。对于仍受标准约束的产品,建议提前确认是否符合EN 71-3元素迁移限值要求,并充分利用评议期,通过新西兰EPA官方渠道提交行业评议意见。

  (宁海海关 田明超 供稿)

欧盟发布塑料废料“脱废”实施条例草案

  202686日,欧盟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发布G/TBT/N/EU/1229通报,欧盟拟制定统一的塑料废料废弃物终结(End-of-Waste)判定标准,旨在配套《废弃物框架指令》(2008/98/EC)。该条例适用于所有废弃热塑性聚合物及热塑性聚合物共混料,不限聚合物种类、废料来源;此类废料可作为机械回收、溶剂法回收的原料。主要内容如下:

  (一)条例出台核心目标及适用范围

  1. 欧盟出台统一塑料脱废规则,旨在打通再生料单一市场,降低中小企业行政与跨境运输成本;保障欧盟高品质再生料供给,落地循环经济。基于欧盟联合研究中心(简称JRC)的调研成果,条例仅适用于PEPETPP等热塑性塑料,热固性塑料及非塑料不在管控范围内。

  2. 条例认可机械回收、溶剂溶解两类物理回收工艺,单纯分拣检验不属于有效回收。再生料只有用于生产新品才可取得脱废身份;若用作能源回收、回填、化工原料,仍按废弃物监管。食品接触类再生料,还需满足欧盟专项法规的去污要求。

  (二)对接欧盟塑料废料出口管控规则

  草案和欧盟废料运输条例(EU 2024/1157)联动,该法规限制塑料废料对外出口,部分废料禁止输往非经合组织国家。为防止借脱废规避出口管制,草案设置杂质门槛如下:合规再生料外来杂质必须<1.9%,区别于B3011废料2%的限值;出口再生料仅限单一热塑性聚合物。标准兼顾防违规转运、产业实际可行性,保障欧盟境内再生料流通。

  (三)关键术语定义

  条例统一界定核心概念:塑料废料指废弃热塑性聚合物废弃物;区分输入塑料、产出塑料、塑料再生料;外来物料主要指非目标塑料、金属、泥沙等杂质,不含配方自带填料助剂。同时明确经营者、生产商、进口商、批次、货运批件的定义,其余概念沿用欧盟化学品REACHCLP等现有法规。

  (四)获取脱废资质的硬性条件

  塑料废料需同时满足以下5项条件,方可转为商品再生料:一是回收投入的输入塑料需要达到规定的原料准入要求;二是所采用的机械或溶剂回收工艺符合相关工艺规范;三是回收产出物料可直接加工制品;四是生产商/进口商需出具合规声明;五是相关企业需建立完整质量管理体系。

  另外已脱废物料可开展后处理适配食品接触等特殊场景;适用本标准的境内企业和欧盟进口商,需向主管机关报备并提交体系证明。

  (五)合规配套管理制度

  1. 逐批电子合规声明。每一批次再生料必须出具标准模板的电子合规声明,随货流转。企业原件留存至少5年,监管机构若提出调取要求,企业需通过线上提供相关资料。

  2. 强制质量管理体系。回收企业需建立覆盖原料、工艺、检测、记录、整改、培训等模块的成文质量体系,每3年接受一次第三方核查,质控记录保存不少于5年。进口第三国再生料时,欧盟进口商需确保境外供应商达到同等体系要求;未达标的进口货物,按塑料废弃物执行跨境管控。

  (六)意见征集及生效实施与修订安排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6920日;欧盟最晚于2029年11日前完成条例评估修订。条例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20天后生效,生效6个月后强制实施,直接约束全部成员国。

  海关建议:一方面,应抓紧对标杂质、单一聚合物等指标,升级分选清洗设备,完善批次检测与溯源台账,提前做好合规文档储备;另一方面,要做好市场布局,不达标产品避免按再生原料输欧,可转向其他海外市场,同步跟踪法规后续修订动态。

  (慈溪海关 岑凯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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