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国门 促发展

当好让党放心 让人民满意的国门卫士

技术性贸易措施最新通报2026年第14期

发布时间:2026-07-29 15:51 文章来源:宁波海关 【字体:

  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编辑

  宁波海关综合业务处 审核

  2026年7月17

  

  【农食产品】巴西通报自中国进口的富贵竹种苗与插穗植物检疫要求

        海湾七国出台带壳开心果统一强制标准

        欧盟调整1,4-二甲基萘、矮壮素、嗪草酮等6类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智利修订观赏种植植物进口植物检疫要求

  【化妆品】欧盟发布化妆品法规修订草案

  【电子和信息技术产品】巴西通报修订室内公众移动通信信号增强器技术要求

             韩国发布人工智能安全保障义务实施方案(草案)

             韩国通报拟修订电动汽车充电接口标准

             欧盟拟修订电气电子设备中铅和镉豁免要求

  【玩具及婴童用品】澳大利亚拟更新含磁铁玩具强制性安全标准

           澳大利亚通报2026年消费品(水上玩具)安全标准

  【轻工纺织】西班牙发布纺织品和鞋类产品及其废物管理皇家法令草案

  【其它】越南通报《中高风险产品和物品清单》法规草案

      欧盟收紧PET饮料瓶再生塑料核算与进口准入规则

  【农食产品】

巴西通报自中国进口的富贵竹种苗与插穗植物检疫要求

  2026710日,巴西通过WTO发布G/SPS/N/BRA/2507通报,巴西农牧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正式出台专项法令,针对自中国进口的富贵竹种苗、插穗设立专项植物检疫准入门槛,核心管控两类检疫性有害生物,区分幼苗和插穗设置差异化证书附加声明,具体要求如下:

  (一)核心检疫单证要求

  所有输巴富贵竹必须随附中国官方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幼苗与插穗附加声明区分要求如下:

  1. 富贵竹幼苗证书强制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经官方实验室(填写实验室编号)检测,不含凤仙花坏死斑点番茄斑萎病毒(Orthotospovirus impatiensnecromaculae)、燕麦短体线虫(Pratylenchus neglectus)。

  2. 富贵竹插穗证书强制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经官方实验室(填写实验室编号)检测,不含凤仙花坏死斑点番茄斑萎病毒(Orthotospovirus impatiensnecromaculae)。

  (二)入境查验与费用

  货物抵达巴西入境口岸时,须接受官方植物检疫查验,海关可抽取样品送巴西农业部官方或授权的实验室检疫检测;样品送检、实验室检测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进口商自行承担;检疫流程办结前,监管部门可要求进口商代为保管剩余货物。

  (三)违规与有害生物截获处置规定

  1. 如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潜在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货物强制销毁或退回中国;巴西官方将通报中国国家植保机构;巴西可暂停全部中国富贵竹幼苗、插穗进口,直至完成有害生物风险分析(ARP)修订。

  2. 货物不满足本法令任一检疫要求:整批货物禁止入境通关。

  (四)本法规生效日期为202676日;公众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698日。

  海关提醒:相关出口企业需对照巴西新规及国际植检标准规范办理官方检疫证书,保证货证信息完全匹配,避免因单证不合规导致清关受阻、货物退运。本次通报意见征集时限至202698日,相关行业与企业若认为条款存在不合理限制,及时汇总实际出口难点,通过主管部门反馈评议诉求,推动优化进口检疫条款。生产、消杀、包装各环节需严格落实植物防疫操作并留存完整处理台账。

  (慈溪海关 岑凯 供稿)

海湾七国出台带壳开心果统一强制标准

  202671日,阿联酋、巴林、科威特、阿曼、卡塔尔、沙特阿拉伯、也门海湾七国同步通过WTO发布TBT系列通报,公布海湾统一标准《带壳开心果》(GSO FDS 1358)草案,对标食品法典CXS 131-198120222023修订版),旨在统一区域产品质量、规范标签信息、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标准采纳、生效日期待定,公众意见征询期自通报发布起60天,截止日期为2026830日。此次标准核心管控内容包括:

  1. 明确产品适用与分级管控要求。标准管控栽培食用阿月浑子(拉丁学名Pistacia vera L.,商品名开心果),仅限去除外层果皮、保留硬壳的生制、烘烤带壳成品,含散装大宗货与零售分装可直接食用产品;脱壳果仁、开心果加工馅料、工业原料级产品不在本标准管控范围内。按照每100克果粒数量划分为小、中、中大、大、特大5个粒度等级,允许混入5%占比的相邻规格果;同时区分长形、圆形两类果形,全品类统一缺陷果限量:闭口果、空壳果各≤5%,未熟果≤8%,虫蛀果≤4%,霉变果≤1%,各类缺陷果合计总占比不得超过10%,产品不得检出活虫、虫卵、硬质外来杂质。

  2. 收紧理化、添加剂及安全指标。硬性限定产品水分含量≤7%,无机杂质含量≤1g/kg;仅允许食盐、柠檬汁两种调味辅料,全面禁止人工合成着色剂。污染物、毒素、农药残留、微生物指标分别配套海湾专项标准GSO 193GSO 382GSO 1016执行,严格管控坚果霉变、农残超标等食品安全风险。

  3. 统一预包装强制标签标注清单。食品包装需符合GSO 839GSO 1863包装通用规范,标签遵循GSO 9GSO 2233GSO 2281标签标准,必须完整标注采收年月、产品加工类型、果形、粒度等级、添加辅料、原产国家、储存条件、保质期八大信息,缺失标注将判定产品不合规。

  4. 建立全链条储运温湿度管控规则。运输、仓储环节统一要求环境温度≤10℃、相对湿度≤70%;运输容器密封防尘防虫,仓库需具备防雨、防水、通风、防虫设施;取样、理化与感官检测分别执行GSO 24333GSO 1395统一方法。

  新规落地后将在海湾七国全域统一实施,境内生产、进口的带壳开心果均需满足全套质量、标签、储运要求,无国别差异化豁免条款。

  海关提醒:相关开心果出口企业提前对照标准核查产品粒度分级、缺陷果占比、水分等关键指标,严控霉变、虫蛀风险;完善包装标签全套标注信息,补齐采收时间、粒度、果形等新增标注项;规范仓储、运输温控记录,提前委托具备资质机构完成合规检测;可在2026830日前向海湾七国国家咨询点提交评议意见,提前完成产品整改,避免新规实施后货物查验扣留、退运。

  (慈溪海关 贝绍国 供稿)

欧盟调整1,4-二甲基萘、矮壮素、嗪草酮等6类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202678日,欧盟通过WTO发布G/SPS/N/EU/899/Add.1补充通报,通报2026615日拟定的法规提案(EU2026/1314现已正式通过。该法规修订欧洲议会、理事会第(EC396/2005号法规附录二、三、五,规定部分农产品中1,4-二甲基萘、矮壮素、嗪草酮、嗪草酮-DADK(去氨基二酮代谢物)、特丁津、三氯吡氧乙酸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法规自《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次日起第20日生效,自202716日起正式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六种农药限量标准修订要点

  1. 1,4-二甲基萘:此前(EU2022/1346规定除土豆外所有植物产品临时最大限量(MRL)为0.05mg/kg,有效期至202482日。依据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与行业最新监测数据,新规将除土豆外全部植物产品临时残留限量下调至0.03mg/kg;土豆维持20mg限量不变。动物源性产品残留定义为1,4-二甲基萘及其游离、结合态代谢物M2总和(以母体计)。适用范围覆盖果蔬、谷物、油料、畜禽肉(包括其内脏、奶、蛋等全品类)。

  2. 矮壮素(氯化矮壮素,以矮壮素计):针对食用菌、动物制品及各类特色作物实施差异化限量调整,其中食用菌限值下调,平菇临时限量由6mg/kg降至2mg/kg,人工栽培真菌限量由0.9mg/kg降至0.6mg/kg;动物制品方面实现全面收紧,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经评估饲料中矮壮素向畜禽产品的迁移风险,废止原有宽松的食典限量标准,下调猪、牛、羊、马、家禽的肌肉、脂肪、肝肾及奶类相关最大残留限量,并为羊奶、绵羊奶设立专属限量;作物管控上,梨因土壤长期残留特性保留0.07mg/kg临时限量,油菜籽、大麦、黑麦、燕麦、小麦等高谷物限量维持不变,柑橘及绝大多数果蔬统一执行0.01mg/kg检出限量标准。

  3. 嗪草酮:本次欧盟针对嗪草酮出台全新残留管控规则,由于嗪草酮活性成分批准资格已于20241031日到期失效,欧盟自20241124日起正式禁止该成分使用,并直接删除附录III中原有的全部嗪草酮限量栏目。

  4. 嗪草酮-DADK(去氨基二酮代谢物):由于嗪草酮正式禁用,考虑到植物施用嗪草酮后会产生嗪草酮-DADK代谢物,因此对该代谢物单独设立残留定义与限量管控规则,法规在附录V新增其独立限量栏目。普通动植物产品统一为0.01mg/kg,茶叶、香料、草药放宽至0.1mg/kg,蜂蜜专属限量为0.05mg/kg;欧盟同步明确准入检测判定规则,所有输欧农产品需对嗪草酮与嗪草酮-DADK代谢物分别定量检测,两项指标中任意一项超标,即判定产品不符合欧盟市场准入要求。

  5. 特丁津:本次法规完整替换附录II中特丁津全品类限量栏目,明确该物质残留具有脂溶性特征,同时规定奶类产品残留定义为特丁津与去乙基特丁津含量总和;针对既往数据缺口实施分类处置,其中甜玉米、葵花籽以及牛、马的肌肉、脂肪、肝肾、奶类相关数据已补齐,继续维持原有最大残留限量并删除对应待补充数据脚注,而羽扇豆、棉籽因相关数据缺口尚未补齐,统一将其限量下调至0.01mg/kg检出限并同步废止原有备注要求;全品类管控基准进一步统一,绝大多数果蔬、谷物、油料及畜禽产品基础限量设定为0.01mg/kg,仅甜玉米单独设置0.02mg/kg专属限值;动物产品方面,欧盟基于2021年提交的畜禽专项申请,经EFSA评估通过后,新增猪、牛、羊、马各类机体组织的专属特丁津残留限量标准。

  6. 三氯吡氧乙酸:本次新规整体替换附录II中三氯吡氧乙酸全覆盖果蔬、谷物、畜禽全品类的完整限量表格,实行差异化水果限量管控,其中苹果、梨、桃相关数据已补齐,维持0.05mg/kg限量,橙子、柠檬、蜜橘采纳采后用药评估结论统一设定为0.07mg/kg限量,葡萄柚因无合规良好农业规范数据下调至0.01mg/kg限量,杏子保留0.05mg/kg限量,大米因验证数据仍处于评审阶段,暂时维持0.3mg/kg临时限量并保留相关数据补充备注;动物制品方面新增猪、牛、羊、马、家禽肌肉、脂肪、内脏以及牛羊奶的专属残留限量;通用品类基准方面,浆果、核果、多数蔬菜与谷物默认执行0.01mg/kg限量,猕猴桃单独设立0.15mg/kg专属限值。

  (二)配套监管与实施规则

  本次法规设置明确过渡期豁免机制,202716日前已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不受新规限量约束,保障欧盟市场货品平稳周转流通;法规经欧盟植物、动物、食品和饲料常设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对所有成员国具备强制约束力,各成员国可直接适用,无需转化为国内立法;同时建立标准化复审机制,本次设定的所有临时限量均明确复审截止时间,若到期未提交完整的毒理试验、田间试验及本底监测数据,欧盟将进一步收紧残留限量或取消现有豁免限量。

  海关提醒:相关出口企业需提前对标欧盟新规限值,重点落实嗪草酮及其代谢物分开检测要求,严格管控食用菌、畜禽产品、特色果蔬等高关注品类农药残留,规避超标风险。把握202716日过渡期节点,有序调整生产、用药及品控流程,合理周转库存产品,保障出口平稳衔接。持续跟进农药限量复审机制,按需完善田间监测、毒理数据留存,提前做好合规储备,应对欧盟后续限量收紧调整。

  (慈溪海关 岑凯 供稿)

智利修订观赏种植植物进口植物检疫要求

  202672日,智利通过WTO发布G/SPS/N/CHL/890通报,修订观赏种植植物进口植物检疫要求,本次修订自智利官方日报刊登当日起正式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增6类观赏植物全球通用检疫附加声明条款

  在原决议附表后新增表格,明确科属、繁殖材料类型及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必须标注的附加声明(DA),清单如下:

  1.龙舌兰属、虎尾兰属:货物需实验室官方检测证明无肾形线虫、短粗纽带线虫、美洲剑线虫等线虫,同时无东方肾盾蚧、菠萝粉蚧、刺象甲、多种粉蚧/盾蚧等二十余种蚧虫、象甲类有害生物;虎尾兰带根植株额外需检测无咖啡短体线虫等根系线虫,全品类需产地采样实验室检测排除炭疽菌。

  2. 景天科拟石莲花属(盆栽):货物无刺尾粉蚧、杰克毕氏粉蚧、朱顶红粉蚧,产地最优监测期采样检测排除炭疽菌。

  3. 阿福花科十二卷属(盆栽):货物不得携带朱顶红粉蚧。

  4. 菊科球心菊(无根插穗):货物无烟粉虱。

  5. 川续断科紫盆花(有/无根插穗):货物无烟粉虱;母株经指定方法检测无苛养木杆菌;有根插穗额外需产地根土实验室检测排除绵腐病菌。

  (二)更新入境后隔离检疫强制适用清单(替换原决议第8条)

  1. 凡产自对应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国,以下寄主植物进口必须执行入境后隔离检疫,且进口商事前需取得隔离场地许可并在入境口岸提交:

  1)朱蕉属:澳洲葡萄黄化植原体疫区。

  2)菊属多品种:菊花茎坏死病毒疫区。

  3)栒子属、石楠属:梨火疫病菌疫区。

  4)凤梨科、龙舌兰科、棕榈科、竹类、仙人掌、虎尾兰、鹤望兰等多科属:甘蔗蛀螟疫区。

  5)石竹属插穗:菊枯萎病菌疫区。

  6)各类棕榈科植物:棕榈象甲疫区。

  7)槭树、木槿、薰衣草、月季、紫盆花、长春花等多属观赏植物:苛养木杆菌疫区。

  2. 取消草莓滑刃线虫进口检疫管控要求:针对六出花、兰花、秋海棠、菊花、仙客来、天竺葵、蝴蝶兰、月季、紫罗兰等百余类观赏植物,删除原条款中无草莓滑刃线虫的强制检疫要求,因该线虫已在智利国内发生,不再作为检疫性有害生物。

  (三)废止旧专项决议:废止2023年第4166号哥斯达黎加虎尾兰专属进口检疫决议,同步废止20093288号、20231038号配套旧规章;原针对哥斯达黎加虎尾兰单独设定的甘蔗蛀螟产地检疫措施取消,统一适用本次新增全球通用虎尾兰检疫条款。

  (四)其他要求

  1. 统一全球来源6类热门多肉、草本观赏植物进口检疫标准,明确植检证书强制附加声明,细化线虫、蚧壳虫、粉虱、炭疽菌等靶标有害生物检测要求。

  2. 整合入境后隔离检疫适用名录,按不同检疫性有害生物划分寄主管控范围,规范隔离场地事前许可流程。

  3. 依据有害生物国内发生现状动态调整检疫管控清单,移除已本土化线虫检疫要求。

  4. 依托出口国无疫官方通报,取消单一国家专项特殊检疫条款,实现虎尾兰全球统一准入标准。

  海关提醒:相关企业注意准确区分观赏植物品类与种苗形态,按新规完整出具植检证书附加声明,配套官方实验室检测报告,停用旧版虎尾兰专属单证模板。确保源头基地在虫害高发期开展田间监测,分带根/无根种苗差异化检测线虫、真菌等靶标有害生物,留存管控记录。应核实货源地是否为检疫性有害生物疫区,督促外商提前办妥智利入境隔离许可,避免货物滞港。务必规范报关申报,全套单证留存备查,做好出口自检与风险处置预案。

  (镇海海关 李国炜 供稿)

  【化妆品】

欧盟发布化妆品法规修订草案

  202678日,欧盟委员会通过WTO发布G/TBT/N/EU/1219通报,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化妆品的(EC)第1223/2009号法规,主要基于最新的科学评估和物质分类,调整化妆品中禁用、限制和允许使用的物质清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附件二(禁用物质清单)主要新增或修订以下内容:第221条“汞及其化合物,附件五所列特殊情形除外”替换为“汞及其化合物”;新增2-乙基己酸丙二醇单酯、N,N'-双(亚水杨基)-1,2-丙二胺、臭氧、一氧化二氮等16项条目。

  2. 附件三(限制物质清单)主要新增或修订以下内容:大麻二酚(CBD),驻留型/淋洗型/口腔护理产品≤0.19%,四氢大麻酚(THC)杂质≤0.00025%2.5ppm);丁基羟基茴香醚(BHA),驻留型/淋洗型产品≤0.07%,禁用于口腔护理产品和可吸入产品;羟基磷灰石(纳米),牙膏≤29.5%,漱口水≤10%,仅限特定粒径和长径比的棒状颗粒,未经包覆或修饰,禁用可能导致肺部吸入的应用。

  3. 附件五(允许使用的防腐剂)主要新增或修订以下内容:第12a条原“对羟基苯甲酸丙酯/丁酯及其盐类”修改为“对羟基苯甲酸丙酯及其盐类”;增加12b,单独规定对羟基苯甲酸丁酯及其盐类,淋洗型≤0.14%(酸计),驻留型≤0.002%(酸计),口腔护理≤0.092%(酸计),禁用于可喷雾产品(包括口腔喷雾),禁用于三岁以下儿童尿布区域驻留型产品。删除第1617条含汞防腐剂的禁用豁免。

  海关提醒相关出口企业:一是密切跟踪法规进展,关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的最终文本及确切生效日期,以及过渡缓冲期,建议尽早启动合规工作;二是全面排查配方,对照禁用/限用清单确认在售及在研产品是否涉及;三是加快替代研发,对含受限成分的产品尽早启动配方调整与安全评估,进行产品升级。

  (栎社海关 肖泰峰 供稿)

  【电子和信息技术产品】

巴西通报修订室内公众移动通信信号增强器技术要求

  202678日,巴西通过WTO发布G/TBT/N/BRA/1232/Add.3/Corr.1勘误通报,对此前通报的《2026429日第5885号法令》(Act No.5885)附件进行更正。该法令由巴西国家电信局(ANATEL)发布,批准《公众移动通信业务(SMP)室内信号增强器技术要求及测试程序》,并废止2022年第2271号法令,旨在统一室内移动通信信号增强器的技术规范、认证及型式认可要求,保障移动通信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该法令依据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联邦法规汇编》(CFR)第47篇第20.21节以及FCC KDB 935210 D03D04测试指南建立技术体系,对宽带型和选择型信号增强器分别提出要求。技术要求主要包括:

  1. 法规规定上行、下行发射功率及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限值,其中宽带型下行功率不得超过17dBm,选择型除总功率限制外还增加单信道10dBm限制。

  2. 根据基站耦合损耗(BSCL)、移动台耦合损耗(MSCL)、接收信号强度指示(RSSI)等参数建立增益计算方法,并分别限定固定式、移动式产品最大增益。

  3. 要求设备实现上下行双向通信,上下行增益差不得超过9dB,并保证最小上行输出功率。

  4. 规定选择型产品的带外增益衰减曲线及带外发射要求,限制噪声功率密度、互调产物及频率稳定度,其中中心频率960MHz及以下频率稳定度应控制在±5ppm960MHz以上控制在±10ppm

  5. 要求设备配置自动监测功能,包括自动抗振荡、自动增益控制、异常自动停发、上行空闲控制等机制,禁止人工调节增益,并规定检测到振荡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自动抑制或关闭发射,连续5次自动重启后必须人工复位。

  6. 要求产品本体、包装、说明书及认证证书中标注运营商许可、干扰停止使用及仅限室内使用等警示信息。

  7. 符合性测试应分别按照FCC KDB 935210 D03D04规定的方法开展,包括发射功率、增益、带外发射、噪声、互调、频率稳定性、抗振荡、自动增益控制及上行空闲等项目测试。

  海关提醒:该法规进一步提高了室内移动通信信号增强器在发射功率控制、自动监测、抗干扰及型式认证方面的技术门槛,相关企业应依据新技术要求优化产品设计,重点验证自动控制、频谱管理及电磁兼容性能,并按照ANATEL认可程序完成检测和认证,确保产品顺利进入巴西市场。

  (邮局海关 褚炯烈 供稿)

韩国发布人工智能安全保障义务实施方案(草案)

  2026714日,韩国通过WTO发布G/TBT/N/KOR/1366通报,韩国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出台《人工智能安全保障义务实施方案(草案)》,计划于2026731日正式审定采纳,生效时间暂未确定。本次新规核心针对高运算量、对外商用的人工智能系统,统一行业安全标准、企业合规流程和申报要求,核心目的是防范AI安全风险、保障公民人身与权益安全,意见评议截止日期为2026912日。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规适用企业范围

  本次新规涉及两类在韩经营、提供AI服务的市场主体:一是自主研发AI模型、并对外商用交付,且模型算力达到韩国规定标准的开发企业;二是接手普通低算力AI模型,通过二次修改、升级优化后,让模型算力和性能达到监管标准的相关企业。同时明确了AI算力(累计运算量)的三种通用核算办法,企业可自主选用,韩国主管部门也可在企业同意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核查算力数据真伪,杜绝数据虚报。

  (二)统一行业核心术语

  1. 风险:指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中,侵害人类生命、人身安全或基本权利的可能性,以及潜在损害的严重程度。

  2. 累计运算量:指人工智能训练过程中消耗的运算总量,单位为浮点运算(FLOPs)。

  3. 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涵盖人工智能开发、发布、运营至废弃的全部阶段。

  4. 人工智能安全事故:因人工智能故障等问题,致使风险实际发生、或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情形。

  5. 风险管理体系:明确人工智能安全事故监测与处置责任主体权责、义务的整套管理制度。

  (三)全流程风险管控要求

  企业需对AI模型实行“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整改”闭环管理,覆盖开发、上线、运营、报废全部阶段。企业需要提前排查模型漏洞、数据偏差、滥用风险等各类隐患,建立标准化排查流程;对排查出的风险,从危害程度、发生概率、影响范围等多维度综合评估,可邀请外部专家、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核验;针对各类风险制定对应的整改缓解措施,整改完成后必须再次复核效果,全程所有工作内容、时间、方法、结果都需要书面存档,以备核查。若企业无法快速完成整改,必须提前制定应急预案,最大限度降低安全损害。

  (四)强制搭建专属风险管理与事故处置体系

  所有合规企业必须搭建专属AI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常态化监管和应急处置机制。体系需要明确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各岗位人员职责,制定AI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用户告知流程、主管部门上报流程、事后整改和损失赔偿方案;同时要求企业定期开展员工安全培训、应急演练,提前预防AI故障、滥用等安全事故,实现风险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整改全链条管控。

  (五)细化分级申报、事故上报规则,明确时间节点

  1. 企业AI模型达标后,需在3个月内提交全套安全合规材料。

  2. 若对模型进行重大修改、导致风险升高,或发现新增安全隐患,需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报告,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

  3. 若发生AI安全事故,实行三级上报机制:24小时内提交事故快报、7日内提交初步处置报告、15日内提交完整终局报告,全面说明事故原因、损害情况、整改方案和防复发措施。

  海关建议:相关AI产品、模型出口企业需建立算力核算档案,通过双测算方式留存累计运算量(FLOPs)算力凭证,规避韩方算力核验争议与合规风险。对照草案风险识别、评估、缓释流程,完善书面归档体系,搭建适配事故三级上报机制,提前储备相关专家资源,满足韩方第三方评估核验要求。积极参与WTO评议及韩国立法意见征集,通过韩国国民立法平台反馈实操难点,推动简化申报流程、放宽算力核算认定标准,降低出口合规成本。

  (慈溪海关 岑凯 供稿)

韩国通报拟修订电动汽车充电接口标准

  202678日,韩国通过WTO发布了G/TBT/N/KOR/1365通报,对《电气和电信产品及零部件技术法规》(KC 62196-3)提出修订。KC 62196-3是韩国电动汽车直流、交流以及组合式充电接口的核心安全标准,此次修订在适用范围、额定容量、安全要求、试验方法等方面均有重要调整。部分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现行标准适用于额定工作电压不超过直流1500V、额定电流不超过300A,或额定工作电压不超过交流1000V、额定电流不超过250A的车辆耦合器。修订后,适用范围改为“用于符合KC 62196-1规定的额定工作电压和电流的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删除具体的电压电流数值限制,改为引用KC 62196-1的额定值要求。同时,环境温度上限从+50℃调整为+40℃,删除关于瑞典适用-35℃等国家差异注释,将温度范围统一为-30~+40℃。

  (二)接口配置与额定容量扩大

  修订后的标准将接口分为直流接口、组合接口和专用接口三大类,并细化各配置的规格参数。具体调整如下:配置AA(对应CHAdeMO标准):电压从600V降至400V,电流200A不变;配置BB(对应中国GB/T标准):电压从750V降至250V,电流250A不变;配置EE(对应美规CCS1):电压从600V降至400V,电流从200A大幅提升至400A;配置FF(对应欧规CCS2):电压1000V不变,电流从200A大幅提升至400A;配置GG(专用接口):电压500V不变,电流从300A提升至350A

  (三)新增安全要求

  1. 新增5.2.25.301条款,明确配置AA控制导引触点额定值为30V10A,配置BB控制导引触点额定值为30V20A

  2. 新增18.30119.301条款,要求直流充电用的车辆连接器和车辆入口,每个DC+DC-触点均须配备热检测装置。

  3. 新增11.301条款,要求保护接地导体须采用I²t方法计算截面积,并采用绿、黄双色标识,最小截面积达到25mm²

  4. 新增10.3条款,将接触顺序要求从原第6章移至第10章详述,明确连接和断开时保护接地、直流电源、绝缘监测、接近检测、控制导引等触点的先后顺序。

  5. 新增10.301~10.304条款,对各配置适用的充电站类型(绝缘型或非绝缘型)作出明确规定。

  (四)生效时间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96日。

  海关提醒:KC认证是依据韩国《电气用品安全管理法》实施的强制性认证制度,未获得KC认证的产品不得在韩国市场销售或使用。相关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韩国此次发布的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接口的标准草案,认真研究草案中关于接口配置、安全装置、试验方法等具体内容。同时,建议企业对照草案中的关键指标提前做好技术合规准备,避免因产品标准问题导致出口受阻。

  (保税区海关 林峰 杭州湾新区海关 曹未峰 甬江海关 赵怡 供稿)

欧盟拟修订电气电子设备中铅和镉豁免要求

  2026710日,欧盟通过WTO发布G/TBT/N/EU/1223通报,发布《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指令)附件III和附件IV中有关特定电气电子设备铅和镉豁免条款的委员会授权指令(草案)》,拟对现有铅、镉豁免条款进行续期、调整、新增和撤销,以适应技术与科学发展,在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前提下,为部分暂无法替代有害物质的应用保留临时豁免。草案拟对RoHS指令附件III、附件IV涉及铅和镉的多项豁免进行系统修订,具体如下:

  (一)附件III方面

  1. 在荧光灯玻管用钠钙玻璃中,明确仅允许非故意引入且质量分数不超过0.2%的铅,并将适用范围限定为第5类产品。

  2. 对白玻璃光学材料豁免增加适用范围说明,排除属于13b)系列豁免的应用,仅适用于第34678911类设备。原13b)项拆分优化,保留离子着色光学滤光玻璃中的铅、着色型光学滤光玻璃中的镉、反射标准釉料中的镉以及红外干涉滤光器铅化合物涂层等多项更具针对性的豁免,其中取消反射标准釉料中铅的豁免,仅保留镉豁免,并新增适用于工业监测控制仪器红外气体分析及中远红外光谱设备的铅化合物涂层豁免。

  3. 对于放电灯荧光粉中的铅活化剂,草案将日光浴灯和医疗光疗设备分别管理,并将体外光照治疗灯纳入医疗光疗设备豁免。焊接用陶瓷多层电容器豁免进一步细化,首次区分低铅焊料(铅含量不超过50%)和高熔点焊料(铅含量不少于85%),分别对应机械安装、选择性焊接及高温回流焊等不同应用条件。

  4. 对于晶体玻璃中的结合态铅、氩/氪激光管密封玻璃料中的氧化铅以及金属陶瓷微调电位器元件中的铅等豁免均予以续期,同时结合实际应用范围重新限定适用产品类别。

  (二)附件IV方面

  1. 电化学氧传感器中的铅、镉豁免调整幅度较大,将原有单一条款拆分为多个子项,分别针对医疗设备呼吸氧检测、超低浓度溶解氧检测、毛细管式氧传感器、Hersch电池(Hersch cell,用于超低浓度氧检测的高灵敏度电化学氧传感器结构)、渗透膜氧传感器等不同技术路线设置独立豁免期限,其中新增工业监测控制仪器中灵敏度低于100ppm氧检测所使用Hersch电池镉阳极豁免。

  2. 激光器相关豁免进一步细化,仅保留异频干涉校准用氦氖激光器玻璃熔块结合剂和用于半导体应力测量拉曼光谱仪的氦镉激光器镉豁免。

  3. 磁共振成像设备(MRI)、核磁共振设备(NMR)及超导量子干涉器件(SQUID)相关超导连接中的铅豁免也重新划分,取消镉豁免,并根据不同设备类型分别设定新的豁免条款及有效期限。

  海关提醒:此次修订进一步收紧了RoHS豁免管理方式,将原有较宽泛的豁免拆分为针对具体材料、工艺和设备用途的精细化管理模式,同时逐步取消已有成熟替代方案的含铅应用。相关企业需重点关注相关豁免范围变化及过渡期限,及时核查产品所依赖的RoHS豁免条款是否发生调整;涉及光学玻璃、氧传感器、医疗光疗设备、焊料及超导器件等产品的企业应结合供应链开展材料替代和合规评估,提前完成产品技术文件、符合性声明及检测认证更新,降低豁免失效带来的出口合规风险。

  (邮局海关 褚炯烈 供稿)

  【玩具及婴童用品】

澳大利亚拟更新含磁铁玩具强制性安全标准

  202679日,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通过WTO发布G/TBT/N/AUS/200通报,拟对《消费品(含磁铁玩具)安全标准2020》进行有限范围修订。该强制性标准于2010年首次出台,2020年最近一次更新,旨在降低14岁以下儿童因吞食玩具中小型高功率磁铁或磁性部件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风险。此次有限审查聚焦于更新所引用的自愿性标准版本,并探讨是否采用动态引用机制,不涉及永久禁令或扩大适用范围等重大调整。评议截止日期为202697日。本次有限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 审查目的。此次审查主要目的是将强制性标准所引用的澳大利亚、国际、欧洲及美国自愿性标准更新至最新版本,同时维持现行标准中已有的修改条款。审查不涉及改变标准适用范围或性能要求等重大调整,这些内容将在未来的全面审查中另行考虑。

  2. 拟更新的自愿性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引用了4项自愿性标准。审查拟允许供应商遵守以下最新版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标准AS/NZS ISO 8124.1:2023;国际标准ISO 8124-1:2022/Amd 1:2025;欧洲标准EN 71-1:2026;美国标准ASTM F963-23。这些更新后的自愿性标准均对玩具中的磁铁及磁性部件提出了与各自先前版本完全一致的要求。

  3. 动态引用机制。审查还将评估是否引入动态引用机制,即当所引用的自愿性标准更新时,其修订内容可自动反映到强制性标准中,无需另行启动修订程序。

  4. 适用范围。强制性标准继续适用于设计或明确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含磁铁或磁性部件的新玩具。不适用于运动用品、露营用品、自行车、家用及游乐场设备、蹦床、电子游戏机、燃机或蒸汽机模型、儿童时尚首饰,以及用于电机、继电器、扬声器、电气元件等类似装置中磁性能不属于玩具玩耍模式的磁铁。

  海关建议:建议对澳大利亚出口含磁铁玩具的企业,参照拟更新的四类自愿性标准,核查产品是否持续满足合规要求,降低因标准版本更新带来的合规成本;同时积极参与ACCC在线咨询,截至2026731日,就动态引用机制及标准更新条款提交行业意见,并通过澳大利亚TBT咨询点提交正式评议,以争取更有利的合规安排。

  (宁海海关 田明超 慈溪海关 黄伟群 技术中心 陈大果 供稿)

澳大利亚通报2026年消费品(水上玩具)安全标准

  2026625日,澳大利亚公布《2026年消费品(水上玩具)安全标准》,将取代《2020年消费品(水上玩具)安全标准》,旨在减少儿童在使用水上玩具时因溺水导致严重受伤或死亡的风险,该标准已于2026626日正式生效。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水上玩具指能够承载十四岁以下儿童的体重且供儿童在浅水中玩耍使用的玩具。无论产品是否充气,是否设计为可穿戴或附着于身体。

  适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充气新奇形状玩具、用于浅水的充气玩具船、未连接的整体或部分环圈(游泳圈),不包括沙滩球、冲浪板、趴板(浮板)、踢水板、充气气垫床以及用于深水的充气船。

  (二)合规要求

  水上玩具需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 经修改的当前版本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玩具安全 1部分:与机械和物理性能相关的安全方面》(AS/NZS ISO 8124.1)第4.20条的要求。

  2. 经修改的当前版本国际标准《玩具安全 1部分:与机械和物理性能相关的安全方面》(ISO 8124-1)第4.20条的要求。

  (三)警告格式要求

  水上玩具必须带有永久性警告标识:语言为英文,清晰可读,不可磨灭。

  (四)过渡期安排

  自生效之日起设有二十四个月的过渡期,即从2026626日至2028625日。过渡期内,水上玩具可选择符合标准的要求,或选择符合《2020年消费品(水上玩具)安全标准》的要求。

  海关提醒:建议企业确认自身产品是否属于标准适用范围内的水上玩具,确认产品是否符合AS/NZS ISO 8124.1ISO 8124-14.20条的要求;建议注意过渡期安排,至2028625日前,企业可选择符合2020版旧标准或2026版新标准;建议企业提前制定过渡期库存清理和新标准产品切换计划,避免过渡期结束后出现不合规库存积压,以免面临罚款、处罚或产品召回等风险。

  (宁海海关 杜逸帆 供稿)

  【轻工纺织】

西班牙发布纺织品和鞋类产品及其废物管理皇家法令草案

  2026626日,西班牙通过WTO发布G/TBT/N/ESP/57号通报,就《规范纺织品和鞋类产品及其废物管理的皇家法令草案》征求意见。该草案旨在规范纺织品和鞋类产品在废物预防和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以减少其对环境的影响,推进循环经济。草案评议截止日期为2026825日,拟于202612月批准并生效。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1. 适用产品范围广泛。草案覆盖家用纺织品和鞋类产品,以及性质相似的非家用产品,如工作服、酒店和医疗行业用纺织品,但不包括存在安全、健康风险的军用等专业用途产品。适用产品清单详见草案附件I,涵盖HS616263章等。

  2. 设立明确的预防和回收目标。草案设定了到2030年和2035年的废物减量目标,以2027年为基准,以及分阶段的回收、再利用和分类收集目标。

  3. 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EPR)制度。草案要求所有纺织品和鞋类产品生产者在产品生产者登记处注册并每年报告投放市场信息。境外生产者须指定西班牙授权代表履行义务。生产者须通过集体责任体系履行组织、融资及信息报告等义务。该体系须经主管部门授权,有效期8年。生产者的财务贡献须覆盖废物全链条管理成本,并根据生态设计和快时尚实践等因素进行差异化调整。

  4. 规范废旧产品的回收与再利用。草案规定由最终用户直接交给再利用运营商并在回收点立即分拣为可再利用的旧纺织品和鞋类产品不视为废弃物。同时规范了废旧产品的转移条件和文件要求,以打击欺诈性转移。

  5. 明确信息报告与透明义务。草案要求废物管理者提交年度报告,集体责任体系向主管机关提交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同时要求向最终用户提供可持续消费信息。

  6. 规定境内中小企业的过渡期。雇员少于10人且年营业额不超过200万欧元的中小企业,可获得额外12个月的过渡期来履行义务。

  海关建议:建议对西班牙出口纺织品或鞋类产品的企业立即核实草案附件I的产品清单,如自身产品在强制范围内,应提前规划授权代表的指定工作,关注法令最终生效时间,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所有合规程序。同时,企业应充分重视草案中按生态设计和快时尚实践因素差异化征收费用的条款,提前优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以降低合规成本。

  (宁海海关 田明超 供稿)

  【其它】

越南通报《中高风险产品和物品清单》法规草案

  2026623日,越南通过WTO发布G/TBT/N/VNM/418通报,统一将公安部管辖产品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两类,按风险等级执行相应的市场准入和合格评定规则。评议截止日期为202671日,拟生效日期为202671日,原《存在安全隐患产品清单》法规自新规生效之日起失效。主要内容如下:

  (一)产品分类

  1. 高风险产品(附件A

  消防设备,包括各类灭火器、灭火药剂、储气瓶、气体灭火设备(干粉、泡沫、水系灭火装置,不含航空专用设备);烟花爆竹。

  2. 中风险产品

  消防设备,包括火灾报警控制柜、各类火灾探测器、各类灭火喷头、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灯、各类消防泵、消防栓、报警阀、溢流阀;交通安全与社会安全监控设备,包括车载监控与图像记录设备、雷达测速摄像头、交通监控摄像头、车牌识别摄像头、车流量统计摄像头、互联网协议监控摄像头。

  (二)管理要求

  1. 通用管理规则

  样品检测仅允许官方认可或指定检测、认证机构实施。若旧国标与本通告冲突,一律以本通告新规为准。同一产品同时适用多项国家技术标准时,需全部完成对应合规认证或声明。多部门共管产品,同步遵守其他行业法规。

  2. 高风险产品合规要求

  企业必须完成技术标准自我符合性声明,且由越南政府指定的认证机构出具国家技术法规符合性证书,仅指定实验室检测报告可用于通关流通许可。新规生效满6个月后,所有高风险产品的生产、经销方必须建立完整的产品溯源体系。

  3. 中风险产品合规要求

  中风险产品合规有两种可选路径:一是经越南认可或指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符合性证书;二是企业自主评估,依托官方认可或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完成技术标准自我符合性声明。

  (三)过渡期安排

  新规生效前取得的合格证书、合规声明受理回执,在证书载明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无需重新认证。生效前已提交未办结的质量检测登记、认证机构资质备案申请,按提交时旧法规办理。原有指定认证机构资质延续,此前获批安全类产品检测认证机构,可继续承接中、高风险产品业务,直至原授权到期。

  海关建议:相关消防、安防类产品生产出口企业需在出口前核对商品HS编码,区分产品风险等级,依照新规管理要求提前办理合规认证,备好质量承诺书与检测文件。高风险产品企业应在过渡期结束前建立完整的溯源体系。清关时提供越方认可机构出具的合格评定报告或指定实验室检测证明。避免因材料缺失或产品不符合强制标准,导致通关受阻。

  (镇海海关 龚标 供稿)

欧盟收紧PET饮料瓶再生塑料核算与进口准入规则

  202679日,欧盟委员会通过官方公报公布(EU2026/1425号实施决定,将废止旧版(EU2023/2683,细化一次性PET饮料瓶再生塑料含量核算、核验、数据上报全流程规则。新规核心调整分为三大板块:

  1. 统一再生料核算体系。首次将化学回收纳入合规统计,配套强制质量平衡核算规则,采用“燃料排除法”扣除燃料、损耗部分再生料;核算范围覆盖瓶身、瓶盖、标签、瓶套全部塑料部件,仅消费后塑料废料可计入再生占比,生产边角料不予认可。

  2. 设置境外再生料准入缓冲限制。在20271121日之前,只有欧盟境内回收的消费后塑料废物可计入再生含量指标,任何第三国的再生塑料均不能核算。自20271121日起,适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决定的第三国所回收的再生塑料方可计入,但前提是欧盟与该国签订了相关协议或安排,且该协议需确保该国每个回收设施对废弃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置水平等效于欧盟在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标准。

  3. 建立严苛溯源与第三方核验制度,企业每批次货物必须出具再生含量声明,相关凭证留存不少于5年;化学回收企业每年开展现场第三方核验,中小微企业每三年一次,进口再生材料需完整传递核验证书,成员国实施风险核查。

  海关建议相关出口企业需尽快落实应对举措:一是梳理出口产品结构,区分机械、化学回收原料,搭建全供应链物料台账;二是提前对接欧盟进口商,同步更新批次合规声明文件;三是布局符合欧盟标准的回收体系,谋划2027年后境外再生料准入资质;四是主动对接欧盟认可第三方机构,提前完成年度核验,规避清关阻滞。

  (鄞州海关 王柳毅 供稿)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