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义乌市文琪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灿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8GUR5L7B
地 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城北路211号东二楼 205室
2026年4月17日,义乌市文琪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蛋糕纸垫等货物,报关单号292020260000149196,申报商品编码为4823699000等,申报总金额为88724.70美元。经查验,货物实际为蛋糕纸垫等,实际总金额为76134.71美元,申报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额为人民币86756元,申报价格与实际不符,经查,当事人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另有香水未申报,应归入商品编码3303000010,该批香水经检测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对上述货物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经核,该批香水价值人民币6946元;另有烟花未申报,应归入商品编码3604100000,上述未申报货物烟花须经法定检验,当事人对上述货物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经核,上述须经法定检验的未申报货物价值人民币2067元;另有竹签未申报,应归入商品编码4421911090,该批竹签须经出境动植物检疫,当事人未将上述货物向海关报检就擅自出口。另查,当事人一年内曾有因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被海关处以行政处罚的记录,具有从重处罚情形。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人工查验记录单、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三项、第十八条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出口烟花、香水不予报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一般处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及其附件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7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080元。
当事人出口竹签未报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一般处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及其附件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20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0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宁波银行北仑支行营业部(地址:北仑区新碶街道岷山路1388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