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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8日
目 录
【农食产品】韩国修订繁殖用植物检疫规则
韩国修订蜜蜂饲料用蜂蜜和蜂花粉进口检疫要求
日本修订外来入侵物种管控清单
瑞士修订农业园艺植物检疫相关法规
印度发布食品法规修订草案
【化妆品】越南通报《化妆品管理法令》草案
【危险品】美国拟修订船舶泡沫灭火系统型式认可标准
【医疗器械】俄罗斯修订部分医疗器械注册审评相关规则
厄瓜多尔通报新版医疗器械标准
【电子和信息技术产品】韩国修订个人电动代步工具安全标准
柬埔寨发布电信设备强制性技术标准
【轻工纺织】坦桑尼亚发布《纺织品—针织男女内裤规范》
【其它】2026年5月欧盟Safety Gate通报中国产品情况分析
2026年5月欧盟RASFF通报中国产品情况分析
东非共同体通报《浴盐-规范》标准草案
加纳将于2027年全面禁止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产品
乌干达通报生物炭规范标准草案
【农食产品】
韩国修订繁殖用植物检疫规则
2026年6月4日,韩国农林畜产检疫本部发布第2026-21号告示,对《播种/繁殖用植物植物检疫证书豁免标准及审批流程、办理方式》进行修订。该告示自发布之日起满3个月正式生效,即2026年9月4日起全面实施,修订要点如下:
1. 重点管控品类取消豁免。对于播种用种子、授粉用花粉,废止原有“经事前审批可免附植物检疫证书”规定;自2026年9月4日起,无论运输方式(随身行李、邮递、快递、搬家物品等)、货物数量多少,所有输韩播种用种子、授粉用花粉,必须随附出口国家官方植物保护机构(NPPO)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无例外。
2. 保留原有豁免品类不变。以下繁殖类植物仍可按旧规,经事前审批后免附检疫证书,执行原有数量限额,食用菌菌种:10个及以内;球茎类:马铃薯/甘薯20个及以内,其他球茎100个及以内;植物孢子:100克及以内。
3. 审批与通关流程沿用原有规则。豁免申请可通过书面、邮寄、线上系统提交,原则上要求货物装船/装车前完成申请;遇自然灾害、系统故障、变更申请数量等特殊情况可延后提交。受理机构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核发豁免批准书,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及超量货物不予批准。通关时必须出示豁免批准书;实际货量少于获批数量、货物净重一致等情况,可正常核验放行。已获批豁免但入境未携带批准书的货物,需在10日内补齐,逾期将按规定作销毁或退运处理。
4. 过渡安排。本告示实施前已提交种子、花粉豁免申请,或在新规生效前后取得审批的,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
5. 意见征询。公众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11日,意见提交至韩国农林畜产食品部。
海关提醒:韩国是中国种子的主要出口目标国之一,相关企业和个人应密切关注韩国植物检疫新规实施要求,输韩播种用种子、授粉用花粉务必提前办理官方植物检疫证书,食用菌菌种、球茎、孢子等品类严格遵守豁免数量限制并按流程完成事前审批,规范准备通关材料,避免因单证缺失、超标违规导致货物被扣、退运等贸易损失。
(慈溪海关 贝绍国 供稿)
韩国修订蜜蜂饲料用蜂蜜和蜂花粉进口检疫要求
2026年6月10日,韩国通过WTO发布G/SPS/N/KOR/846通报,韩国农林畜产食品部(MAFRA)下属动植物检疫局(APQA)于2026年5月27日发布《关于饲料、饲料原料、设备、垫草及类似物品范围的部分修订》和《关于指定检疫物品检疫方法及标准的部分修订》,将作为蜜蜂饲料使用的蜂蜜(含蜂蜜制品)和蜂花粉(限蜜蜂采集花粉及含花粉制品)纳入动物检疫管理范围,并建立相应进口准入条件和检疫标准。该通报评议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9日,拟于2026年11月27日生效。主要内容如下:
1. 适用产品为用作蜜蜂饲料的蜂蜜和蜂花粉,含蜂蜜制品、蜂花粉制品、受进口国管控,纳入进口管控清单;产品按照辐照处理情况划分为“已辐照产品”和“未辐照产品”。
2. 蜂场产品中不得含蜂幼虫、蜂蛹、成年蜜蜂(含死蜂)以及蜂类寄生虫。产品产地连续2年内,半径50公里范围内未检出各类有虫蜂螨(包括瓦螨、热厉螨等),半径10公里范围内无美洲幼虫腐臭病等发病记录。养蜂场不得从未接受出口国官方兽医机构卫生监管的蜂场调入蜜蜂、蜂产品及养蜂器具;若出现疑似蜜蜂传染性病害,须第一时间向出口国官方兽医机构上报。
3. 产品需在出口国具备正规资质的灭菌机构完成灭菌处理,要求辐射源为能量≤10兆(Mev)的电子束加速器,吸收剂量固定为15kGy,产品需粘贴辐照指示标签,用以证明已按规范完成辐照处理。
4. 产品须经过经灭菌处理的密封容器进行包装。外包装需标注产品用途(蜜蜂饲料用)、生产批号、有效期、储存条件、辐照处理信息(如适用)等内容,同时需提供产品合规性说明及安全使用提示。
5. 明确不合格产品处置规则,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测不合格产品,将采取或销毁处理,同时对违规企业实施后续监管措施。
海关建议:相关出口企业需高度关注产品监管,按照新规完善生产管控、标签标识等工作,提前完成辐射灭菌与检疫准备工作,按新规提交文件,配合进口国检疫检查工作,及时关注相关通报内容,规避出口风险。
(杭州湾新区海关 金凡露 邮局海关 褚炯烈 供稿)
日本修订外来入侵物种管控清单
2026年6月12日,日本通过WTO发布G/SPS/N/JPN/1415号通报,拟修订《外来入侵物种法》项下受管制生物清单,重点扩大水生外来入侵物种管控范围。本次法规批准、发布时间待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公众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11日。核心修订内容如下:
1. 太阳鱼属。原仅将蓝鳃太阳鱼列为外来入侵物种,现扩大至太阳鱼属全部物种及该属所有杂交个体,统一纳入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太阳鱼科整体仍保留进口强制核验要求。
2. 新增两类入侵物种。将墨瑞鳕、澳洲淡水鳕正式列为外来入侵物种,二者所属属类原有待评估物种、进口核验规则保持不变。
3. 新增少鳞鳜属管控。把除川目少鳞鳜以外的所有少鳞鳜属物种划定为外来入侵物种;同时将少鳞鳜属整体纳入进口需核验品种范畴,入境必须随附证书核验品种。
4. 其他品类。大口黑鲈、斑点黑鲈、黑口新虾虎鱼、尼罗尖吻鲈、翘嘴鳜、斑鳜等原有管控物种,以及各类待评估外来物种、进口核验物种的管理要求均维持不变。
二、修订后管控清单
序号 | 纲 | 目 | 科 | 属 | 外来入侵物种(IAS) | 待评估外来物种(UAS) | 进口需核验品种物种(LORCA) |
1 | 辐鳍鱼纲 | 鲈形目 | 太阳鱼科 | 太阳鱼属 | 太阳鱼属全部物种、太阳鱼属各类杂交个体 | 太阳鱼科除太阳鱼属、大口黑鲈、斑点黑鲈以外的所有物种 | 太阳鱼科所有物种 |
2 | 辐鳍鱼纲 | 鲈形目 | 太阳鱼科 | 黑鲈属 | 大口黑鲈、斑点黑鲈 | 同上 | 同上 |
3 | 辐鳍鱼纲 | 鲈形目 | 虾虎鱼科 | 新虾虎鱼属 | 黑口新虾虎鱼 | 无 | 新虾虎鱼属所有物种 |
4 | 辐鳍鱼纲 | 鲈形目 | 尖吻鲈科 | 尖吻鲈属 | 尼罗尖吻鲈 | 无 | 尖吻鲈科所有物种 |
5 | 辐鳍鱼纲 | 鲈形目 | 狼鲈科 | 狼鲈属 | 美洲狼鲈、金眼狼鲈、条纹狼鲈 | 狼鲈科除上述三种以外的所有物种 | 狼鲈科所有物种 |
6 | 辐鳍鱼纲 | 鲈形目 | 南鲈科 | — | 无 | 无 | 南鲈科所有物种 |
7 | 辐鳍鱼纲 | 鲈形目 | 鲈鮨科 | 墨瑞鳕属/澳洲淡水鳕属 | 墨瑞鳕、澳洲淡水鳕 | 墨瑞鳕属除墨瑞鳕以外所有物种、澳洲淡水鳕属除澳洲淡水鳕以外所有物种、伽多鱼属所有物种、锯鲈属所有物种 | 墨瑞鳕属、澳洲淡水鳕属、伽多鱼属、锯鲈属所有物种 |
8 | 辐鳍鱼纲 | 鲈形目 | 鲈科 | 梅花鲈属 | 梅花鲈 | 梅花鲈属除梅花鲈以外所有物种、河鲈属除河鲈以外所有物种、梭鲈属除梭鲈以外所有物种、金吉鲈属所有物种 | 梅花鲈属、河鲈属、梭鲈属、金吉鲈属所有物种 |
9 | 辐鳍鱼纲 | 鲈形目 | 鲈科 | 河鲈属 | 河鲈 | 同上 | 同上 |
10 | 辐鳍鱼纲 | 鲈形目 | 梭鲈属 | 梭鲈 | 梭鲈 | 同上 | 同上 |
11 | 辐鳍鱼纲 | 鲈形目 | 鳜科 | 少鳞鳜属 | 少鳞鳜属除川目少鳞鳜以外全部物种 | 鳜属除翘嘴鳜、斑鳜以外所有物种 | 少鳞鳜属、鳜属所有物种 |
12 | 辐鳍鱼纲 | 鲈形目 | 鳜科 | 鳜属 | 翘嘴鳜、斑鳜 | 同上 | 同上 |
海关提醒:我国对日活鱼贸易体量较大,从事上述鱼类养殖、种苗及成品对日进出口、引种贸易的企业,务必吃透新版管控清单,区分外来入侵物种、待评估物种、进口核验物种的不同监管要求。太阳鱼属全物种及杂交个体、墨瑞鳕、澳洲淡水鳕、除川目少鳞鳜外的少鳞鳜属物种已被列为外来入侵物种,对日贸易将受到严格限制,谨慎开展相关业务。太阳鱼科、少鳞鳜属、鳜属、新虾虎鱼属等列入进口需核验品种的生物,入境时必须按要求随附品种核验证书,缺证、单证不符将无法通关。在意见征询期及法规6个月过渡期内完成业务梳理与合规调整,提前规划贸易布局,避免因新规实施导致货物被扣、退运、贸易受阻。
(慈溪海关 贝绍国 岑凯 供稿)
瑞士修订农业园艺植物检疫相关法规
2026年6月3日,瑞士通过WTO发布G/SPS/N/CHE/102通报,拟修订联邦农业局(FOAG)农业园艺植物检疫条例,公众评议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20日,法规整体拟2026年7月1日生效,其中日本金龟子、青枯菌相关条款2027年1月1日起实施。本次修订对标欧盟植物检疫法规,围绕入境豁免、有害生物管控、高危产品准入三方面修订内容,适用HS06观赏苗木切花、HS07鲜蔬块茎、HS08果蔬类进出口产品,具体规定如下:
(一)第一章调整埃及马铃薯进口豁免规则(附录2)
放宽埃及非种用马铃薯进口禁令,产品满足欧盟2025/1289法规检疫要求即可临时准入,该豁免政策最晚2029年11月30日复核评估。
(二)第二章完善四类有害生物专项管控要求(附录4)
1. 叶缘焦枯病菌、柑橘黑斑病、草地贪夜蛾全面沿用欧盟现行配套检疫法规。
2. 新增日本金龟全链条防控细则,明确疫区、缓冲带划定标准、年度普查制度、消杀方案、带土苗木/草皮/土壤外运限制性规定,连续三年未检出虫害方可撤销管控区域。
3. 要求生姜、姜黄食用根茎种植地块每年向主管部门备案,防控青枯菌传入。
(三)第三章更新高危产品进口管控清单(附录5)
全盘采纳欧盟(EU)2018/2019 法规高危产品清单,清单列明品类实施预防性进口禁令,非欧盟产地相关货物无专项许可不得入境;被移出禁令清单的商品,须满足欧盟法规规定的各项植物检疫准入条件、随附合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输瑞;科研试验、种质资源保存用途高危产品,可向瑞士联邦农业局申请单项进口豁免批文,凭批复文件办理入境通关。
海关提醒:在花卉植物的出口市场中,瑞士位列中国前十大出口目的地之一。瑞士本次修订紧跟欧盟检疫标准,重点收紧果蔬、种球、观赏苗木入境管控,同时放开埃及马铃薯进口限制。我国相关出口企业需按目标国别核对产品检疫要求,苗木、鲜果蔬、根茎类产品紧盯日本金龟、青枯病、黑斑病等检疫项目,规范土壤、基质、包装处理,完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防范查验不合格导致退运。
(慈溪海关 贝绍国 供稿)
印度发布食品法规修订草案
2026年6月8日,印度通过世界贸易组织发布G/TBT/N/IND/436通报,对外公示《2026年食品安全与标准(食品标准与食品添加剂)修正条例(草案)》。本次修订旨在完善本国食品质量、安全、食品添加剂及标签管理体系,为四类小众籽类油脂、食用籽增设专项标准,并新增葡萄酒准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本次公众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7日(自通报发布之日起计60天),条例正式批准日期与生效日期均暂未确定。新规针对上述产品作出约束,对我国相关出口企业提出全新合规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新增四类小众籽类油脂管控标准
本次在原有食用油脂条款基础上,增设辣椒籽油、甜瓜籽油、秋葵籽油、番茄籽油四类小众籽类油脂专项要求,区分冷榨/初榨油、精炼油两大品类,从原料、感官、理化指标、溶剂残留、食品添加剂、卫生、标签等方面作出全链条规定。
1. 原料与感官要求。油脂须采用不破坏其固有品质的工艺,由洁净、完好、成熟的植物籽制取;成品油品清澈,不得存在酸败现象、沉淀物、悬浮物及游离水分,禁止人为添加色素、香精,不得混入矿物油。将过滤后样品置于30℃环境下存放24小时,样品不得出现浑浊;同时蓟罂粟油检测结果须为阴性。
2. 理化指标限值。105℃挥发物:冷榨油、初榨油、精炼油限值均为≤0.2%;不溶性杂质:三类油品限值均为≤0.05%;皂化物含量:三类油品限值均为≤0.005%;酸价(以KOH计,mgKOH/g):冷榨油、初榨油≤4.0,精炼油≤0.6;铁(Fe)含量:冷榨油、初榨油≤5.0mg/kg,精炼油≤2.5mg/kg;铜(Cu)含量:冷榨油、初榨油≤0.4mg/kg,精炼油≤0.1mg/kg。
3. 溶剂残留管控。采用正己烷萃取工艺生产的油脂,经精炼后方可上市销售;精炼油中正己烷残留量不得超过5.0mg/kg。采用物理压榨工艺制取的油脂,不得检出正己烷残留。
4. 食品添加剂管理。精炼油可添加印度食品标准附录A中许可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物理压榨油禁止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
(二)制定食用籽类通用质量安全标准
针对直接食用的籽类产品增设独立条款,产品涵盖生鲜、烘烤、裹涂、盐渍等形态,明确产品分类、感官要求及理化指标。
1. 产品分类。分为两大类:一是蔬菜籽类,包含西瓜籽、黄瓜籽、甜瓜籽、南瓜籽等;二是油料籽类,包含葵花籽、芝麻、亚麻籽等。
2. 感官要求。产品颗粒完整、洁净干燥、色泽均匀,无活虫、死虫、霉变及鼠类污染,无酸败异味,禁止人工添加色素;可根据产品特性添加甜味剂、香辛料及其他适配配料。
3. 核心理化指标。水分(质量分数)≤8.00%;干基游离脂肪酸≤1.25%;无机及有机外来杂质≤0.1%。
(三)增补葡萄酒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
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清单中,针对食品分类14.2.3(葡萄酒)新增许可使用添加剂:聚天冬氨酸钾(INS456),限定最大使用量为100mg/kg。
(四)通用合规衔接要求
上述小众籽类油脂、食用籽、葡萄酒三类产品,均需遵守印度现行配套法规:污染物、毒素及残留物管控执行《2011年食品安全与标准(污染物、毒素及残留物)条例》,食品经营卫生执行《2011年食品安全与标准(食品经营许可与注册)条例》,标签及展示要求执行《2020年食品安全与标准(标签及展示)条例》。
海关提醒:近年来我国出口印度的食用油脂、食用籽产品贸易量持续增长。本次印度新规细化细分品类指标与添加剂管控要求,相关出口企业需分类落实合规管控。出口小众籽类油脂企业重点管控酸价、铁、铜等指标,严格筛查蓟罂粟油,区分压榨油与精炼油的添加剂使用规则,严控正己烷残留,确保各项指标符合限值要求;出口食用籽企业重点把控水分、游离脂肪酸、外来杂质三大指标,严控产品感官品质,杜绝虫体、霉变、外来污染物等问题;出口葡萄酒企业如需使用聚天冬氨酸钾,添加量不得超过100mg/kg,并按要求留存检测报告。请各相关企业在2026年8月7日意见征集期内完成产品自查与合规整改,避免条例正式实施后出现检测不合格、标签违规、货物退运等贸易风险。
(慈溪海关 贝绍国 岑凯 供稿)
【化妆品】
越南通报《化妆品管理法令》草案
2026年5月29日,越南药品管理局通过WTO发布G/TBT/N/VNM/407通报,就《化妆品管理法令》草案征求意见。该草案对化妆品生产、通报、进口、出口、广告、上市后监管及质量检查等环节进行系统性重构,适用于在越参与化妆品相关活动的国外机构、组织和个人,包括制造、分销、贸易、广告、质量控制以及与化妆品供应和使用相关的服务。该草案评议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28日,拟于2026年12月31日生效。法令要点如下:
1. 通报制度简化为事后备案。化妆品上市前仅需在线通报获取管理号,无需审批;通报号有效期5年。通报档案须包含“产品质量标准”,作为上市后质量抽检的依据。进口化妆品须在清关前完成通报并获得管理号;研究测试、外交使团进口、非商业个人礼品等可免于通报,但须提供证明材料。出口化妆品可申请自由销售证书(CFS),按产品逐项收费办理。
2. 产品信息档案(PIF)强制建立。所有在越南流通的化妆品必须建立PIF,其中安全评估报告须由具备药学、化学、生物学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签署。通报主体须确保PIF可随时供检查,技术文件最长须在30日内提供。高风险产品须在2027年1月1日前完成PIF合规配置。
3. 上市后监管转为风险分级检查。按产品风险水平(A/B/C三类)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合规企业降低检查频次。检查方式包括档案审查、远程检查及市场抽样测试。广告无须事先审批,但内容须与PIF一致并有科学证据支持,严禁医疗化宣传及使用医疗专业人士形象背书。
4. 建立化妆品不良事件报告制度。通报主体须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部门报告严重不良事件,违规将面临召回、撤销管理号及暂停受理新通报等处罚。
海关建议:建议相关出口化妆品企业立即对照新法令要求,重点评估PIF安全评估人员资质、进口清关前通报义务及上市后质量检查合规要求,提前建立完整的产品信息档案。同时,利用评议期通过越南药品管理局提交专业意见,并做好2026年12月31日生效前的合规切换准备,确保对越出口业务平稳过渡。
(宁海海关 田明超 供稿)
【危险品】
美国拟修订船舶泡沫灭火系统型式认可标准
2026年5月29日,美国通过WTO发布G/TBT/N/2285通报,美国海岸警卫队拟议修订船用泡沫灭火系统型式认可标准,核心是将分散在8份零散指导性文件中的相关认可标准正式编入《联邦法规》46 CFR第162部分,适配行业现行实操与技术发展水平;同时简化部分测试和设计要求,降低政企合规成本。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覆盖油轮、客船、货船、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及泡沫软管卷盘装置;涵盖甲板泡沫系统、机舱泡沫系统、直升机平台泡沫系统等类型。
(二)系统组成与灭火原理
泡沫系统由泡沫液储罐、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装置(泡沫炮、喷嘴、喷淋头)、管路组成;通过泡沫液与水混合、吸入空气形成泡沫层,覆盖易燃液体液面隔绝氧气并冷却灭火。
(三)型式认可核心规则
1. 强制要求:美籍船舶安装的泡沫灭火系统必须取得海岸警卫队型式认可,不认可欧盟、船级社等第三方认证,特殊定制安装可豁免。
2. 认证周期:认可证书有效期5年,无设计/工艺变更可续期;制造商需通过指定第三方实验室建立年度后续审核机制。
3. 采信标准:强制引用美国消防协会NFPA(以下简称)NFPA 11(2024版)、UL 162(2018第八版)、IMO MSC.1/Circ.1312、ICAO机场消防标准等国际规范。
(四)放宽后的测试规则
1. 测试次数减半:涉及NFPA 11号标准中附件F的泡沫灭火测试由4轮降至2轮(1次淡水和1次海水),减少耗材、人工及时间成本;
2. 测试场地灵活化:不再强制要求室内测试,允许实验室自主选择室内或室外场地,仅限定温度、湿度、风速等参数;
3. 测试方式放宽:允许测试中调整泡沫喷嘴角度、流量,可选用多种人工海水/合成海水;
4. 替代测试准入:机舱、直升机平台等非油轮甲板场景,可选用 UL 162、ICAO、IMO标准替代测试,无需强制执行100平方英尺大火池试验;
5. 比例混合器灵活化:泡沫软管卷盘可申请定制混合比例,无需局限固定参数;
6. 材质规范:禁止使用铝合金部件,限定黄铜、青铜、不锈钢等耐腐蚀耐热材质。
(五)新增法规子章节
1. 162.033: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统一标准、测试、认证、手册及变更流程;
2. 162.040:泡沫软管卷盘装置设计、测试、标识、后续审核专项要求。
(六)意见提交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27日,最终落地后将废止8份旧指导性文件,仅保留NVIC 11-82、NVIC 02-06两份通用文件。
海关建议:中国是美国消防设备第一大进口来源国,涉及本次通报相关产品的出口企业首先需核查船用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及配套组件是否属于美国海岸警卫队管制品类,逐一核验现有USCG型式认可证书,确认证书有效期、认证范围能否覆盖新规条款。按照新规及采信的国际标准优化产品设计、测试方案,提前完成技术适配,保障产品顺利输美。
(慈溪海关 岑凯 邮局海关 褚炯烈 供稿)
【医疗器械】
俄罗斯修订部分医疗器械注册审评相关规则
2026年6月3日,俄罗斯通过WTO发布G/TBT/N/RUS/183通报,俄罗斯标准化、计量与合格评定科技信息中心拟修订《医疗器械安全性、质量及有效性注册审评管理细则》草案,通过前置注册资料审核、缺核查报告暂停准入的新规,严控劣质医疗器械获批上市。主要内容如下:
(一)管控产品范围
1. HS3005:经药物浸渍、涂层或零售包装,用于人用医疗、外科、牙科及兽医领域的脱脂棉、纱布、绷带、创可贴、膏药等医用敷料;
2. HS9018:人医、外科、牙科、兽医用诊疗仪器,包含闪烁显像设备、医用电气设备、视力检测器械;
3. HS9022:依托X射线、α/β/γ射线制成的设备(不限医用用途),含X光机、放疗设备、X射线管、高压发生器、防护屏蔽、诊疗操作台、检查椅等配套产品;
4. HS9402:医用手术台、检查床、机械式病床、牙科椅等医用家具,可旋转升降理发椅及上述产品零配件。
(二)法规核心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针对原第46号令旧规:“仅在注册后市场抽检发现安全风险、产品使用危害人体健康时,监管部门才可暂停医疗器械上市注册证效力”修订如下:
1. 新增前置准入管控条款:在医疗器械上市许可申报阶段,若注册卷宗内缺失现行有效的生产体系现场核查结果报告,参考国主管监管机构(俄联邦卫生监督局)有权直接暂停该产品上市许可证书效力,不再等产品上市流通后抽检发现问题再处置。
2. 收紧注册资料硬性要件:将生产现场核查合格报告列为欧亚经济联盟(以下简称EAEU)医疗器械注册卷宗法定必备文件,无有效核查报告直接触发注册证中止,从注册源头阻断不合格医疗器械获批上市、流入欧亚五国市场。
3. 配套程序性补充:注册证被暂停后,制造商/境外授权代表需在监管限定周期内补齐合格核查报告、完成整改核验;逾期无法补全材料的,监管机构可进一步启动注册证注销程序,产品永久无法在EAEU境内销售。
4. 衔接EAEU质量管理法规:修订内容联动EEC第106、131、133号决议(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核查报告内容需覆盖制造商ISO欧亚统一版质量体系落地、生产线管控、成品检验全项内容。
海关建议:海关编码HS3005/9018/9022/9402项下医用敷料、医疗设备、射线器械、医用家具生产出口企业,申办俄罗斯医疗器械注册时,必须提前安排欧亚联盟认可机构完成工厂现场审核并取得有效核查报告。存量已获EAEU注册证产品,后续注册变更、续证环节同样需要补充最新版现场核查报告,否则面临注册证暂停、产品下架停销风险。
(慈溪海关 岑凯 供稿)
厄瓜多尔通报新版医疗器械标准
2026年5月26日,厄瓜多尔通过WTO发布G/TBT/N/ECU/325/Add.5通报,发布新版医疗器械标准。该标准取代2016年旧版医疗器械注册规则,对全品类医疗器械的准入、生产、进口、流通、售后全流程作出统一强制要求。新版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1. 覆盖全品类医疗器械产品,含有源医疗器械、侵入式医疗器械、非侵入式医疗器械、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四大品类,按照风险从低至高划分为I、II、III、IV四个等级,实现分级差异化严格监管。
2. 优化医疗器械注册准入通道,设立普通注册与简化注册双轨并行机制,认可国际高监管机构、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IMDRF)成员经济体获批资质,大幅压缩合规产品注册周期,注册获批有效期统一为5年,满足合规条件可自动续期。
3. 明确注册申请技术与资质文件要求,进口产品官方文件须完成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可线上核验真伪的电子官方文件可豁免认证;强制提交ISO 13485/GMP质量体系证书等全套有效性验证资料。
4. 严格包装、标签与西班牙语说明书合规要求,外包装与产品标签需标注注册号、批号、有效期、储存条件、安全警示等必填信息。说明书需完整标注用途、操作、禁忌、维护、质控等内容。
5. 完善监管制度,强化注册后市场抽检、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全链条追溯核查机制;生产、进口、经销、储存经营场所必须获得官方经营许可,固定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承担产品合规主体责任。
6. 清晰界定注册变更、续期、注销、库存办理规则,列明豁免注册、不予受理注册的产品清单,同步完善违规处罚、产品退市、市场召回惩戒机制,全面防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海关建议:相关出口企业需提前区分产品风险判定,依照新规备齐注册所需证书、西文说明书及标签资料,按需选择简化注册路径,缩短准入周期。企业出口前需做好自查自检工作,核对产品标签内容、配套资质文件符合要求,规避厄瓜多尔口岸扣留、退运风险。
(杭州湾新区海关 金凡露 供稿)
【电子和信息技术产品】
韩国修订个人电动代步工具安全标准
2026年6月1日,韩国通过WTO发布G/TBT/N/KOR/1329/Add.1补充通报,修订《消费品安全标准 附录72:个人电动移动设备》。针对电动滑板、电动滑板车、电动两轮平衡车等六大品类,统一规范安全技术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则及标识标注条款,完善全品类市场准入合规体系,强化产品使用安全与风险管控。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心分类界定
1. 电动滑板:依据额定承载重量划分为A级(50-100kg)、B级(20-50kg)两个等级。
2. 电动滑板车:以无座椅款式为主,可拆卸座椅车型纳入管控范畴,整车自重限值30kg以下。
3. 电动两轮平衡车:搭载自平衡陀螺仪、立式握持把手操控结构的产品。
4. 电动单/双轮板:包含中心单轮、双侧双轮自平衡代步产品。
5. 低速两轮电动车:配置不可拆卸固定座椅、最高车速低于25km/h,不含脚踏助力车型。
6. 其他电动个人移动装置:上述品类以外的异形、组合式电动代步产品,统一执行通用安全基准。
(二)标准适用范围与排除品类
1. 适用品类:覆盖上述6大类单人电动代步器具,明确各类产品定义、结构特征及适用场景划分,涵盖站立式、带把手、自平衡、固定式座椅等多种产品形态。
2. 排除品类:燃油驱动产品、医疗器械、机动车、农业机械、工程机械、军用专用车辆等法定监管品类不适用于本标准。
(三)关键技术安全强制要求
1. 结构与外观安全。滑板面边缘圆角半径不小于10mm,不得存在尖锐棱角、外露凸起构件;机身螺栓、锁紧部件采用防松设计,经受振动试验不得发生松脱;金属零部件做防腐防锈处理,人体触碰区域增设防滑结构;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产品强制装配前照灯、尾灯、侧反光件,灯具可视距离、反光性能符合KS R ISO 6742-2标准;限定刹车手柄行程与操作力,施加45N以内作用力即可实现制动减速。
2. 性能硬性指标。全品类产品最高车速统一限定≤25km/h,严禁私自改装提速;整机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X4;在10度坡道行驶时速不低于2km/h;时速达到16km/h情况下制动距离≤5m,制动过程无侧翻、打滑现象;正常工作泄漏电流≤0.5mA,绝缘电阻≥2MΩ;经-40℃~70℃高低温各7h、48h恒温恒湿试验后产品功能完好;跌落、静载荷、轮体拉力试验后无破损、形变、零部件脱落问题。
3. 电池与电气管控。额定电压限值:电动滑板、低速两轮车≤DC60V,平衡车、单双轮板≤DC72V;电池需通过KC 62133安全认证,配套充电器取得韩国电气安全认证并加施认证标识;产品内置短路、过流、欠压保护装置,电池具备防漏液、防爆结构;电动滑板车电池新增过放电、过电流专项测试,试验标准参照两轮车用蓄电池规范;内部配线采取防割、抗拉防护,连接器防脱落,带电部件禁止外露。
4. 防护与控制功能。配备故障断电保护,线路断路时避免车辆突发启动、刹车失控;低电量、超速状态自动声光告警,超速后强制限速降功率;折叠车体必须加装锁紧机构,防止行驶途中意外折叠。
(四)测试与检验规则
1. 测试环境:常规试验环境温度(20±15)℃、相对湿度(65±20)%。
2. 无特殊规定时,力、速度允许误差±5%,尺寸、质量允许误差±0.5%、尺寸允许误差±0.5mm(强制通用公差)。
3. 采用单件判定原则,单台样品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4. 试验依据采用EN 13613、各版本IEC及韩国KS国家标准,执行现行有效最新版本。
(五)标识与说明书强制规定
1. 产品本体及最小销售包装需标注:产品型号、生产日期、生产/进口商名称、原产地、适用年龄、最大额定承重。
2. 包装强制印制韩文警示用语:骑行须佩戴防护护具、禁止竞速跳跃、不得在危险路段行驶、更换电池需选用同规格认证产品。
3. 产品说明书载明:禁止私自改装、开关机操作方法、日常维保要求、电池充换规范、故障应急处置方案等内容。
4. 电池、充电器单体单独标注认证标志及证书编号,标注防爆、防误用警示内容。
海关建议:相关生产和出口企业需尽快对照韩新标准优化产品,严控最高时速、电池电压、IP防护、制动距离等硬性指标,电动滑板车补充电池过放电、过电流试验,按分类完善结构圆角、防滑、车灯等安全构造。提前核查电池、充电器KC认证有效性,规范产品本体、外包装韩文警示标注及说明书内容,杜绝缺标、参数虚标问题。完善出厂检验管控,参照相关标准更新出厂检测项目,留存完整测试记录,规避输韩通关受阻风险。
(慈溪海关 岑凯 供稿)
柬埔寨发布电信设备强制性技术标准
2026年6月2日,柬埔寨通过WTO发布G/TBT/N/KHM/24通报,柬埔寨工业、科技与创新部下属柬埔寨标准院(ISC)正式公示《电信设备技术标准》,配套《电信设备型号核准与合格评定标准》及5份附件,形成产品技术要求、型式核准、合格评定全链条强制性准入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一、管控产品范围
法规依托海关HS编码划定三类监管商品,分别为HS8505电磁铁、永磁体及配套工装零配件;HS8517手机、智能终端、基站及各类音视频数据通信收发设备;HS8544绝缘电线、同轴电缆、各类光缆。
产品按用途划分为两大管控板块:一是《电信设备型号核准与合格评定标准》附录1所列全部有线电信设备;二是其附录2至13无线电通信设备,具体包含蜂窝基站与直放设备、移动通信终端、陆地移动电台、短距离无线产品、物联网设备、超宽带设备、智能交通无线设备、海事无线电、航空无线电、业余电台、卫星移动通信终端、二代地面数字电视配套综合接收解码器(IRD机顶盒)。
二、法规核心管控内容
(一)强制技术指标管控
新规从四方面设定强制性技术门槛,产品必须通过对应项目检测:
1. 射频指标:限定设备工作频段、发射功率、杂散辐射、频率偏差等参数,适配柬埔寨频谱管理规则,防范射频信号干扰公共通信网络。
2. 电磁兼容(EMC):参照国际通用规范管控产品辐射骚扰、传导骚扰及抗干扰性能,避免设备运行干扰周边用电与通信设施。
3. 电气安全:整机、电源、电池、线缆绝缘结构执行国际安全标准,结合柬埔寨本地供电条件设置温升、耐压、防潮等可靠性考核项目。
4. 互联互通:设备接口、通信协议需符合柬埔寨公用通信网接入规范,保障不同厂商产品组网兼容。
(二)市场准入制度
法规实施强制性型号核准制度,输柬产品须经柬埔寨主管部门或其认可实验室检测合格、取得型式核准证书;产品成品需粘贴柬埔寨合规标识,无有效核准证书、未加贴合规标签的产品禁止进口报关与境内上市销售;产品关键元器件变更、结构改版时需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三)认证资料
企业申请型号核准需提交产品原理图、规格参数、关键零部件清单、产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报关环节海关将核验核准证书作为放行要件。
三、公众意见征集截止至2026年8月1日,相关企业如对标准内容存有修改建议,可在截止日前依规提交评议意见。
海关建议:相关企业需对照上述三类设备逐一梳理主营产品,核对产品是否列入柬埔寨管控清单,区分有线设备、各类无线设备所属附录分类。提前对标新规射频、电磁兼容、电气安全等技术指标优化产品设计,对接柬埔寨主管机构核实国际认证采信要求。持续跟踪柬埔寨官方发布的法规获批、正式生效公告,根据落地时间节点有序推进产品型式核准筹备工作。
(慈溪海关 岑凯 杭州湾新区海关 王进 供稿)
【轻工纺织】
坦桑尼亚发布《纺织品—针织男女内裤规范》
2026年6月1日,肯尼亚标准局(ZBS)通过WTO发布G/TBT/N/TZA/1608通报,发布标准《纺织品—针织男女内裤规范》(PCD 802:2026)。通报评议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31日。该标准主要内容包括:
(一)一般要求
1. 当按照ISO 1833相关部分测试时,针织男女内裤的纤维成分和比例应符合标签上的声明。如果针织男女内裤由两种或多种纤维混合制成,当按照ISO 1833相关部分测试时,纤维成分和比例应符合标签上的声明,公差为±5%。
2. 针织男女内裤应无制造和缝制缺陷,包括但不限于:孔洞、切口、撕裂、斑点、污渍、缝纫缺陷(如跳针和线迹长度不均匀)、接缝缺陷(如缝线滑移、接缝起皱和接缝露齿)、线头松散、染色不均。针织男女内裤和其制造所用面料也应无任何可能显著损害其外观或影响其性能的其他缺陷。
3. 男式和女式内裤的腰口和裤口应具有弹性,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缝入的松紧带、面料的固有弹性、两者的结合。
(二)具体要求
1. 结构要求:单位面积质量≥110g/m2,检测方法参照ISO 3801;2000次摩擦下的抗起球等级≥4级,检测方法参照ISO 12945-2;松弛后尺寸变化纵列和横列均≤±5%,检测方法参照ISO 6330;胀破强度≥160kpa,检测方法参照ISO 13938。
2. pH值要求:当按照ISO 3071测试时,男式和女式内裤制造所用面料的pH值应为6.0-8.5。
3. 接缝和线迹:男式和女式内裤的各个部分在使用任何类型线迹缝制时,每cm的线迹数应为4针。
4. 色牢度要求:耐光色牢度≥4级,检测方法为ISO 105-B01和ISO 105-B02;耐干摩擦色牢度≥4级,检测方法为ISO 105-X12;耐湿摩擦色牢度≥4级,检测方法为ISO 105-X12;耐水洗色牢度(变色和沾色)≥4级,检测方法为ISO 105-C10;耐热压色牢度(干压和湿压)≥4级,检测方法为ISO 105-X11;耐干洗色牢度(变色和沾色)≥4级,检测方法为ISO 105-D01;耐汗渍色牢度(变色)≥4级,检测方法为ISO 105-E04;耐汗渍色牢度(沾色)≥3级,检测方法为ISO 105-E04。
5. 当按照ISO 14362进行测试时,男女内裤所用面料的染料应无致癌性和无致敏性。
6.当按照ISO 8559-2进行测试时,男女内裤的尺寸应与标签上声明的一致。
(四)包装和标签要求
1. 男女内裤应采用合适的防水材料包装,以避免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受到污染。
2. 每件男女内裤包装标签应清晰且不可擦除地标注以下信息:产品名称;纤维成分(以质量百分比表示);针织男女内裤的尺寸,或所用面料的长度和宽度;护理说明(使用符号或文字);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实际地址;原产国;批号、批次号或生产日期。
3. 装有男女内裤的大包装应清晰且不可擦除地标注以下信息:产品名称;纤维成分(以质量百分比表示);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实际地址;原产国;批号、批次号或生产日期;净数量(单位包装数量)。
海关提醒:坦桑尼亚是我国在非洲的重要贸易伙伴,内裤消费潜力巨大。相关出口商应详细了解此次坦桑尼亚发布的《纺织品—针织男女内裤规范》当中各项要求,明确相关细节,提前做好应对,改进生产工艺,加强产品设计和原辅材料管理,并做好成品的质量检验,避免因不符合要求导致整批货物被拒收。
(镇海海关 姚飞 供稿)
【其它】
2026年5月欧盟Safety Gate通报中国产品情况分析
(一)通报概况
2026年5月,欧洲的25个国家/地区通过欧盟安全门系统(Safety Gate)发布256起产品通报,涉及20个出口国家/地区。被通报数量居前三位的产品类别为:电器产品(64起)、玩具(60起)、化妆品(53起)。发布通报数量居前三位的国家/地区为:法国(43起)、德国(37起)、意大利(24起)。
中国大陆出口产品被通报165起,占总通报量的64.45%,其中被通报数量居前三位的产品为:电器产品(57起)、玩具(56起)、机械产品(7起)。通报中国产品数量前三的国家/地区为:法国(31起)、德国(21起)、匈牙利(13起)。
(二)通报原因
电器产品:2026年5月,中国出口至欧洲市场的各类电器被安全门系统通报57起,包括灯串、无线音箱、延长线等产品。通报风险类型主要是触电风险、烧伤风险和环境风险等。通报原因主要是产品不符合低电压指令(LVD)、EN 60335及EN 60598等 。
玩具:2026年5月,中国出口至欧洲市场的各类玩具被安全门系统通报56起,包括塑料玩具、毛绒玩具和沐浴玩具等产品。通报主要风险类型包括因小零件脱落引起的窒息风险和化学风险等。主要通报原因是产品不符合欧盟玩具安全指令、EN 71-1和REACH法规等。
机械产品:2026年5月,中国出口至欧洲市场的机械产品被安全门系统通报7起,包括链锯和冲击钻等产品。通报风险类型主要是火灾风险和烧伤风险。通报原因是产品不符合低电压指令和机械指令的要求。
(说明:本文分析数据以安全门官网2026年6月15日发布的数据为基础。)
(技术中心 吕雪梅 苟勇 供稿)
(一)通报概况
2026年5月,欧洲28个国家通过RASFF通报了451批产品,排名前三的产品依次是水果和蔬菜(86起,占比19.1%),禽肉及禽肉制品(49起,占比10.9%),坚果、坚果制品和种子(48起,占比10.6%),约占总通报数的40.6%。发布通报数量前三的国家分别是荷兰(74起,占比16.4%),比利时(44起,占比9.8%),德国(43起,占比9.5%),约占总通报数的35.7%。
中国出口产品被通报27起(不含中国港澳台地区),占总通报量的6%。被通报产品数量较多的是食品接触材料(9起,占比33.3%),香草和香料(4起,占比14.8%),膳食食品、膳食补充剂和强化食品(3起,占比11.1%),水果和蔬菜(3起,占比11.1%)。通报中国产品数量较多的国家是荷兰(6起,占比22.2%),比利时、波兰、德国(各3起,各占比11.1%),共占同期RASFF对中国产品通报总数的55.6%。
(二)通报原因
食品:2026年5月,中国出口的各类食品被RASFF通报18起,包括黄原胶、干辣椒、花椒、食品补充剂、绿茶、大蒜、茶叶、新鲜荔枝、冷冻产品等。通报原因主要为农药残留(蒽醌、戊唑醇、毒死蜱、啶虫脒、克百威、吡虫啉、噻虫胺、氟啶虫酰胺、多菌灵、吡唑醚菌酯、咪鲜胺、氯酸盐、噻虫嗪、吡螨胺、呋虫胺、高效氯氟氰菊酯、苯醚甲环唑、虫螨腈、氯虫苯甲酰胺、虱螨脲、烯酰吗啉、霜霉威、异菌脲、螺螨酯、氟吡菌胺)、霉菌毒素(赭曲霉毒素A、黄曲霉毒素)、组分(西地那非)、致病微生物(李斯特菌)、重金属(镉)和缺少卫生证书等。
食品接触材料:2026年5月,中国出口的各类食品接触材料被RASFF通报9起,包括玻璃杯、尼龙勺子、尼龙厨具、塑料厨具、烧烤盘子、铝制饮水瓶。通报原因主要为迁移(铅、镉、铝)和文件不完整等。
(说明:本文分析数据以RASFF官网2026年6月5日发布的数据为基础。)
(技术中心 苟勇 保税区海关 段德宝 供稿)
东非共同体通报《浴盐-规范》标准草案
2026年6月2日,东非共同体成员布隆迪、肯尼亚、卢旺达、坦桑尼亚、乌干达5国通过WTO分别发布G/TBT/N/BDI/776、G/TBT/N/KEN/2066、G/TBT/N/RWA/1433、G/TBT/N/TZA/1613、G/TBT/N/UGA/2389通报,发布东非标准草案《浴盐-规范》(DEAS 1355:2025),规定了东非地区浴盐的技术规范、检测方法、包装标签及抽样要求,通报评议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1日。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浴盐的各项要求、抽样规则及检测方法,适用于泻盐(Epsom salts)、死海盐(Dead Sea salts)、喜马拉雅盐(Himalayan salts)三类主流浴盐。
2. 一般要求
浴盐主体应为天然盐,可添加矿物、香精、精油,所有原料须符合东非化妆品系列标准(EAS 377)。形态可呈结晶、颗粒、片状、片状压块或粉末状,产品必须可溶于水。
3. 理化指标
浴盐水分含量≤5%,检测方法参照ISO 2483。pH值(1%水溶液)在5–9,检测方法参照EAS 847-17。钠盐浴盐、喜马拉雅盐的氯化钠(NaCl)含量≥95%,死海盐的氯化钠(NaCl)含量在25%–40%,检测方法参照附录A。钙含量(以Ca计)≤6%,检测方法参照ISO 2482。硫酸镁含量≥98%(仅适用于泻盐),检测方法参照附录B。钙含量(以Ca计)≤6%,检测方法参照ISO 2482。水不溶物≤0.5%,检测方法参照ISO 2479。硫酸盐含量(以SO₄计)≤1%(不适用于泻盐),检测方法参照ISO 2480。
4. 重金属污染物限值
标准规定了4类重金属限量,铅≤10mg/kg、砷≤2mg/kg、汞≤1mg/kg,镉≤2mg/kg,同时要求铅、汞、砷总含量合计不超过10mg/kg。
5. 微生物指标
严格限定微生物含量,致病菌不得检出。嗜温好氧微生物总数≤1000CFU/g(mL);酵母菌、霉菌≤100CFU/g;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白色念珠菌、大肠杆菌等致病菌均要求不得检出。所有微生物项目均采用对应ISO微生物检测标准。
6. 包装、标签与抽样规则
应使用密封良好的容器,保证产品不受污染,且包装材料不与浴盐发生反应。标签遵循《化妆品标签要求》(EAS 346),必须清晰、耐磨损,标签上应标注产品名称(浴盐、泻盐、死海盐、喜马拉雅盐等)、警示语(仅供外用、避免接触眼睛)等。抽样流程严格按照《随机抽样和随机化程序》(ISO 24153)执行。
该标准草案将提高进入东非市场的浴盐产品质量门槛,建议相关出口企业对照限量标准完善质量控制与检测体系,提前参照相应ISO等方法开展检测,重点关注理化指标、重金属污染物及微生物等指标。密切跟踪标准进展并参与评议,做好技术适配,确保产品顺利出口。
(镇海海关 龚标 供稿)
加纳将于2027年全面禁止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产品
2026年5月25日,加纳环境保护局(EPA)发布官方公告,宣布根据总统2025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宣布的国家政策,正式出台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产品禁令。该禁令将于2027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全面禁止发泡聚苯乙烯(EPS)泡沫产品的生产、进口、分销、销售和使用。禁令主要内容如下:
1. 适用产品范围。禁令适用于所有用于人类活动及商业用途的EPS泡沫产品,具体包括:食品包装容器及外卖打包盒;一次性杯、盘、碗等餐具;餐厅、小吃店及食品摊贩使用的泡沫包装材料;聚苯乙烯泡沫制成的天花板及保温材料;泡沫床垫及寝具材料;包装及缓冲填充材料;任何其他用于人体使用或与人体摄入相关的EPS泡沫产品。
2. 豁免范围。禁令不适用于专为医疗、科研、实验室及诊断用途设计的EPS产品,具体以相关监管规定为准。
3. 过渡期安排。自禁令发布之日(2026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1月1日实施前,为各方准备过渡期。加纳环境保护局将在过渡期内开展全国范围的利益相关方沟通、公众教育及技术咨询,同时加强合规监测、监管检查和执法准备工作。加纳环境保护局将与大都会议会、市政议会及地区议会、港口当局、海关及行业监管机构合作,确保禁令生效后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执行。
海关提醒:建议对加纳出口涉及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产品的企业立即开展产品类别排查,对照禁令清单确认受管制产品范围,重点关注食品包装、一次性餐具、缓冲包装材料等对加纳出口主力产品。同时,企业应尽快启动替代方案研发,寻找使用更安全、可重复使用、可回收且环境可持续的替代品,确保在2027年1月1日禁令生效前完成产品转型。此外,企业应密切关注加纳环境保护局后续监管执法行动,提前与加纳进口商沟通了解过渡期具体安排和清关要求,利用过渡窗口期建立合规供应体系,避免禁令生效后货物无法入境或销售。
(宁海海关 田明超 供稿)
乌干达通报生物炭规范标准草案
2026年6月3日,乌干达国家标准局通过WTO发布G/SPS/N/UGA/489通报,发布乌干达生物炭规范标准草案(DUS 1862:2026),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该标准草案适用于生物炭(通过限氧热解或气化生物质生产的稳定富碳材料)。不适用用作燃料的木炭、由危险或受污染原料生产的生物炭。用途为土壤改良、碳封存、环境管理等。
(二)原料要求
允许使用作物残留物(稻壳、玉米芯等)、咖啡壳和可可壳、林业残余物和未经处理的木材、椰子壳和棕榈残渣、动物粪便。禁止使用塑料、合成材料、经处理或涂漆木材、城市固废、工业污泥、危险/受污染废物。
(三)产品分类
按粒径分为粉末状(<1mm)、颗粒状(1-10mm)粗粒状(>10mm)。按质量等级(碳含量/灰分)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有机碳≥70%,灰分≤10%;B级有机碳50%-70%,灰分10%-30%;C级有机碳≤50%,灰分≥30%)。
(四)具体要求
生物炭按照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测试时,必须符合限量要求,包括pH、水分、有机碳、总灰分电导率等。其中,有机污染物限量:总多环芳烃(PAH)A级<4mg/kg、B级4-12(不含12)mg/kg、C级≥12mg/kg;苯并[e]芘和苯并[j]荧蒽A级<2mg/kg、B级2-6(不含6)mg/kg、C级≥6mg/kg;二噁英/呋喃(PCDD/Fs)总量A级<20ng/kg、B级20-50(不含50)ng/kg、C级≥50ng/kg;多氯联苯(PCBs)总量A级<0.1mg/kg、B级0.1-0.5(不含0.5)mg/kg、C级≥0.5mg/kg。
(五)卫生要求、微生物与污染物限量
生物炭的生产和处理应按照良好生产规范(GMP)和良好农业规范(GAP)以卫生的方式进行。微生物符合菌落总数≤10cfu/ml,酵母/霉菌≤10³cfu/ml,大肠杆菌≤10³cfu/ml,沙门氏菌不得检出。有机污染物重金属(mg/kg):砷≤20,铅≤125,汞≤1,镉≤1.5。
(六)包装与标签
1. 包装须采用能够保持产品完整性和质量的材料,在搬运、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易破损。
2. 产品标签须清晰标注:产品名称、原料、制造商/进口商信息、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净含量、预期用途、施用量、储存与处置说明。
3. 须包含安全警示语(如可能引起皮肤致敏、眼睛刺激、呼吸道刺激等)。
(七)取样
除ISO 14820-1和ISO 14820-2规定的要求外,取样过程中还应进行以下操作:如果申报的货物由不同生产批次组成,则同一批次的容器应分组,每组构成一个单独批次;应从每个批次取样测试,以确认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对于小容量包装(如盒子、桶、罐等)的生物炭,须按上述规则从同一批次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海关提醒相关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乌干达国家标准局的技术法规动态,了解掌握质量安全要求、有害物质限值和标签规定,做好技术检测以应对可能的合格评定检查,避免因产品不合规导致贸易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