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波立得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邸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2H2C6M
住所地:慈溪出口加工区8号H区标准厂房
2021年9月21日至2023年2月27日期间,当事人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中作为境内申报代理人,以保税电商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ABH双头极细眉笔小样、BLANKME锁光精华粉底霜试用装四孔1.2ML、迪奥DIOR烈艳蓝金口红999、圣罗兰YSL妍活青春粉底液B20、倩碧匀净卓妍多效精华露、URBANDECAY重金属闪耀眼线液-镭射周末、伊丽莎白雅顿眼部金胶60粒等6款商品共计1489件,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对应的完税价格均<10元/克,已缴纳消费税为0。海关于2024年1月26日稽查发现,当事人申报的上述6款商品所涉及税则号列为33049900、33042000、33041000,均属于化妆品,且当事人第一法定数量申报有误,实际完税价格均≥10元/克,对应消费税率为15%。当事人第一法定数量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认错认罚。
经海关计核,上述6款共计1489件化妆品的完税价格合计人民币434329.71元,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造成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0621.6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进口申报电子数据、税款核定证明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为据。
当事人进口货物第一法定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1日至2022年1月25日期间实施的13件货物进口,第一法定数量申报不实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当事人于2022年1月26日至2023年2月27日期间实施的1476件货物进口,第一法定数量申报不实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赴中国银行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907/909号)缴纳罚款,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