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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仕喆:
我关于2024年7月25日对你作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文书号:甬北关缉违字〔2024〕220号)。该文书正本已于2024年7月25日在我关公告栏内张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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