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波云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强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H7E1RXW
地 址: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290号3号楼202-6室
2021年3月至9月期间,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公司实际负责人潘赟超决定,在香港订购游戏卡(盘)后,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支付货款,并通过吴文勇等人组织的水客团伙,在未经海关申报、未缴纳进口环节相关税款的情况下,偷运所购的游戏卡(盘)进境。货物入境后邮寄至当事人指定的境内收货地址并在境内销售牟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以瞒报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的走私行为。经调查,当事人采用上述方式走私进口游戏卡(盘)50单共计9184张。经宁波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涉案货物的完税价格合计人民币1728080.04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24650.41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核定货物价值表、税款核定证明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为据。
当事人进口游戏卡(盘),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3.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