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隶属机场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1801002
一、事项名称:跨境电商直购进口和一般出口
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三、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五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总署公告〔2013〕0046)。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一、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三)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濒管办公告2022年第7号(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自2022年3月1日起,优化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
详情请查询《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调整表》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2/21/content_5674854.htm
四、实施机构:宁波海关所属宁波机场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该事项不涉及本要素
六、承诺办结时限:该事项不涉及本要素
七、结果名称:该事项不涉及本要素
八、结果样本:该事项不涉及本要素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本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直购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办理直购进口海关业务,该代理人在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类型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一般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物流企业登记时,海关应审核企业获得的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应已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列入“经营快递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录”)。
十二、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供材料名称 | 份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邮政企业营业执照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 1份 | 复印件 | 纸质 | 验核原件并收取复印件 |
2 | 双方委托协议 | 1份 | 复印件 | 纸质 | 验核原件并收取复印件 |
3 | 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对数据传输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 | 1份 | 原件 | 纸质 | 收取原件并加盖运营人公章 |
十三、办理流程:
(1)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清单》(该申请为电子申请,通过系统提交)(以下简称《申报清单》),海关对接收的《申报清单》及随附单证进行系统自动审核或人工审核。出口: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提交《申报清单》,通过“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2)现场海关对有查验指令的总单进行查验指令细化或无查验指令的主单进行即决式布控。
(3)海关人员按照查验指令要求对查验包裹进行查验。海关查验跨境货物时,跨境电商运营人应派员到场,并负责进出境快件的搬移、开拆和重封包装;海关对进出境快件中的个人物品实施开拆查验时,运营人应通知进境快件的收件人或出境快件的发件人到场,收件人或发件人不能到场的,运营人应向海关提交其委托书,代理收/发件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放行、不予放行、退运
流程图:
十四、办理形式:现场或网上办理(开通数据传输通道的跨境电商企业通过专网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现场办理1次
十六、审查标准:
(一)申报商品需符合检疫准入限制要求、需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2/21/content_5674854.htm)
(二)对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商品或包装损毁、不符合我国有关检疫、监管政策等不能够或不适合进境销售的直购进口商品,以及海关责令退运的直购进口商品,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退运出境或销毁。
(三)直购进口商品进境检疫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海关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实施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特殊物品(人体组织、微生物、血液及其制品、生物制品等)、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等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出口商品交易的,相关企业应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该事项不涉及本要素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本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不涉及本要素
二十一、办理地点:
网上: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https://i.kjb2c.com/)
现场:宁波机场海关快件监管科(宁波市海曙区快件中心及国际货站 航泰路与秋实南路交叉口东340米)
二十二、办理时间:
夏(春)季作息时间(5月1日起):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秋)季作息时间(10月1日起):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或拨打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三、咨询电话:
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
或 0574-87427330机场海关翼路顺“枫”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
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