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核准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考核合格。
(二)《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1号公告,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的核准以及监督管理。
第六条 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应当在核准范围内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未经核准,不得从事或者超范围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
检验检疫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输入国家(地区)要求,对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对象,向货主或者其代理人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疫处理单位实施检疫处理。
四、实施机构:宁波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六、承诺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七、结果名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结果样本: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条件的办公场所;
3.申请从事的检疫处理类别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从业人员需符合相应要求;
4.使用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器械、药品以及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具有必要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安全防护装备、急救药品和设施;
6.具有有效的企业章程、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安全保障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管理制度,包括申请单位章程、质量管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检疫处理操作规范等;
7.建立完整的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档案、技术培训档案和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8.检疫处理人员数量应能满足业务开展需要;
9.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同时,申请从事各类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0.申请从事A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检疫处理B类资质3年以上,近3年无安全和质量事故;
(2)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3)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11.申请从事B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12.从事C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消毒效果评价相关检测设备。
13.申请从事D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除虫灭鼠试验室相关检测设备等。
14.申请从事E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库房、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使用特种设备的,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
15.申请从事F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库房、设备、放射性物品购置及存放、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持有放射性设备使用许可证。
16.申请从事G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库房、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使用特种设备的,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
十二、申请材料:
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
1.首次申请。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3份 | 纸质或电子 | 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 |
2 | 检疫处理人员名单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2份 | 纸质或电子 | 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
2.变更申请。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3份 | 纸质或电子 | 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
3.延续申请。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3份 | 纸质或电子 | 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 |
2 | 检疫处理人员名单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2份 | 纸质或电子 | 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
4.注销申请。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3份 | 纸质或电子 | 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 |
2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纸质:2份 | 纸质或电子 | 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
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
十三、办理流程:
直属海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申请后,直属海关应当组成评审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并在法定办结时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告知申请单位。
见流程图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或窗口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网上办理途径)或1次(现场窗口办理途径)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支持物流快递
二十一、办理地点:
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动植物检疫”模块相关功能或到宁波海关动植处(马园路9号)。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现场办理。各隶属海关现场相关业务窗口。
(二)网上办理。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海关审核时间:宁波海关总关机关工作时间。
网上办理(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二十三、咨询电话:0574-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或 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五、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二十六、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二十七、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二十八、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二十九、结果送达: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到付送达。
三十、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公开”栏查询“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
三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详见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三十二、错误示例
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与营业执照中信息不一致。
三十三、常见问题解答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与营业执照中信息不一致海关将如何处理?
答:海关应不予以审批。
附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核准——首次申请受理单.doc、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核准——变更申请受理单.doc、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核准——延续申请受理单.doc、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核准——注销申请受理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