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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发布时间:2021-02-10 15:22 文章来源:宁波海关 【字体:

  一、事项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四条  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

  (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第五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三)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第七条  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

  (三)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第二十条  《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办理延期手续应当提交《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3年。

  第二十一条  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四、实施机构:宁波海关、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

  五、法定办结时限:

  无特别说明的,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海关总署联合三部门接到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六、承诺办结时限:

  无特别说明的,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海关总署联合三部门接到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

  《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八、结果样本:

  一、《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1.doc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doc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一)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

  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3.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十二、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空白表/样表

原件

网上办理:1份

电子

加盖企业公章

2

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

原件

网上办理:1份

电子

加盖企业公章

3

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原件

网上办理:1份

电子

加盖企业公章

  (二)延续申请。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申请书(空白表/样表

原件

现场办理:1份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

  (三)变更申请。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保税物流中心(B型)变更申请书(空白表/样表

原件

网上办理:1份

电子

加盖企业公章

2

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级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事项的意见书

原件

网上办理:1份

电子

加盖企业公章

3

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在变更中心地址、面积及所有权时提供)

原件

网上办理:1份

电子

加盖企业公章

4

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在变更中心地址、面积时提供)

原件

网上办理:1份

电子

加盖企业公章

  (四)注销申请。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销申请书(空白表/样表

原件

网上办理:1份

电子

加盖企业公章

  十三、办理流程:

  (一)物流中心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2.海关总署收到申请后提出办理意见并转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会审,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四部门联合批复;3.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4.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5.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验收。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二)物流中心的延续。

  1.《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由直属海关受理并作出准予延期的决定;

  3.海关总署给予换发或签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三)物流中心的变更。

  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四)物流中心的注销。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流程图如下:

  

  十四、办理形式:申请人通过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上办理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向直属海关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网上办理途径)或1次(现场办理途径)。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符合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的条件。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办理注销的,保税物流中心库存货物处理完毕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海关

  十八、预约办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一、办理地点: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向直属海关办理。

  二十二、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时间:全天24小时

  海关审核时间: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或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五、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二十六、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二十七、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二十八、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

  二十九、结果送达: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三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公开”栏查询“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

  (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

  三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详见宁波海关网站行政许可栏目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三十二、常见问题解答

  1.如何获得《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

  答:企业可以从海关门户网站下载。

  2.《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事项表》是否必须手工填写?是否要加盖印章?

  答:手工填写或电脑打印均可,并要求加盖印章。

  附件:23018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首次申请受理单.docx23018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变更申请受理单.docx23018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延续申请受理单.docx23018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注销申请受理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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