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09002
一、事项名称: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自用物品进出境。
二、事项类型: 非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
第二条 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应当以本机构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可以由本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或者口岸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车辆,向主管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
第二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符合《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目录》,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物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其中,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可以由本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或者口岸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向主管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四、实施机构:各隶属海关负责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自用物品工作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六、承诺办结时限: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七、结果名称: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八、结果样本: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一、常驻机构公用物品进出境申报。
“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常驻机构首次申报进境公用物品前,应当凭下列文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设立常驻机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常驻机构报关印章式样;
(四)常驻机构负责人签字式样、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常驻机构中常驻人员名册,名册含常驻人员姓名、性别、国籍、有效进出境证件号码、长期居留证件号码、到任时间、任期、职务及在中国境内的住址等内容。
二、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进出境申报。
“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
(一)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二)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
(三)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十二、申请材料:
一、常驻机构公用物品进出境申报。
(一)《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1份。
(二)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复印件各1份。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供验核。
常驻机构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2 | 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3 | 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二、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进出境申报。
(一)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二)长期居留证件复印件1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doc复印件1份;
(四)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复印件各1份。
(五)港澳台人员还需提供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留证明复印件1份。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供验核。
常驻人员申报进境机动车辆时,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交前款规定的单证。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身份证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2 | 长期居留证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3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4 | 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5 | 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留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港澳台人员需提供 |
6 | 进口货物报关单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常驻人员申报进境机动车辆时需提供 |
十三、办理流程:详见下图
(一)常驻机构公用物品进出境业务流程图

(二)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进出境业务流程图

十四、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1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一、办理地点:各隶属海关现场相关业务窗口。
二十二、办理时间:各隶属海关现场相关业务窗口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或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