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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

发布时间:2019-11-18 15:12 文章来源:宁波海关 【字体:

  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06010

  一、事项名称: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

  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三、设定依据:《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十九条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使用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直属海关备案。

  四、实施机构:宁波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

  七、结果名称: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回执

  八、结果样本: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回执.doc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一)动物遗传物质进口目的国或地区与我国签订过双边检疫协定。

  (二)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货主或代理人应持有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等有效单证。

  十二、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表》.doc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法人签字,盖章

2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加盖公章

3

熟悉动物遗传物质保存、运输、使用技术的专业人员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加盖公章

4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专用存放场所及其他必要的设施的图片资料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加盖公章

  十三、办理流程:

  (一)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首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前,应向直属海关申请办理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直属海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材料符合申请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材料符合要求正式受理后,直属海关依据《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及海关总署的有关要求进行备案。

  (三)备案完成后,直属海关应将已备案的使用单位报告海关总署。

  办理流程详见下图: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办事指南(办理流程)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或窗口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网上办理途径)或1次(现场办理途径)。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一、办理地点:网上办理的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动植物检疫”模块相关功能或到宁波海关及各隶属海关现场相关业务窗口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现场办理:宁波海关现场审批窗口部门工作时间或拨打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网上办理:24小时。海关审核时间:周一至周五,宁波海关或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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