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06012
一、事项名称:进境粮食存放、加工过程的检疫监督。
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七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三)《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 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第二款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进境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以下简称指定企业),办理《检疫许可证》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明确指定场 所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海关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监督。进境粮食应当在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指定场所加工使用。未经有效的除害处理或加工处理,进境粮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
进境粮食装卸、运输、加工、下脚料处理等环节应当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进境粮食加工过程应当具备有效杀灭杂草籽、病原菌等有害生物的条件。粮食加工下脚料应当进行有效的热处理、粉碎或者焚烧等除害处理。
海关应当根据进境粮食检出杂草等有害生物的程度、杂质含量及其他质量安全状况,并结合拟指定加工、运输企业的防疫处理条件等因素,确定进境粮食的加工监管风险等级,并指导与监督相关企业做好疫情控制、监测等安全防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 进境粮食用作储备、期货交割等特殊用途的,其生产、加工、存放应当符合海关总署相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四、实施机构: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七、结果名称:宁波海关进境粮食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单。
八、结果样本:宁波海关进境粮食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单.xls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一)进口粮食定点加工厂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加工厂周围有实体围墙与周边环境隔离;
2.加工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地面硬化,设施良好;接卸、储存、加工等场所应与周边环境相对隔离,能有效防止疫情扩散;
3.进口粮进入加工厂的运输工具及运输路线应经所在地海关确认。运输工具应采取密封措施,防止进口粮撒漏;
4.加工过程应具有过筛清杂设施,加工工艺流程满足检疫性病菌或杂草灭活的要求。
5.加工厂应具有对下脚料焚烧、深埋或其他经海关认可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与加工能力相匹配;
6.具有完善的进口粮加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建立进口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措施,并有效运行。
(二)进口粮食中转库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位于进境口岸港区内;
2.库区布局合理,整洁卫生,地面硬化,设施良好,满足进口粮储存条件;
3.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及防疫措施,并有效运行;
4.进口粮不得与其他货物混存混运,且相对隔离,避免交叉污染;
5.仓储能力与申请进口数量相适应。
(三)进口粮储备库应具备下列条件:
1.被列入国家进口储备粮接收计划名单;
2.库区布局合理,整洁卫生,地面硬化,设施良好,满足进口粮储存条件,符合进口储备粮库统一标准及管理要求;
3.具有防疫条件及设施,与生活区有适当距离,并采取隔离措施;
4.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建立进口储备粮进口装卸、运输、入库、出库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并实施可溯源的登记管理制度;
5.储备库存储能力与申请进口数量相适应;
6.与进口储备粮中转库、出库加工企业等保持稳定、良好合作关系;
7.具备疫情防控、监测设施,建立外来有害生物防疫制度及措施,并有效运行;
8.具有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应急突发处置制度及措施。
十二、申请材料:
(一)加工厂
1.拟加工进口粮的企业,向所在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进口粮食加工企业考核申请表》(附件1.docx);
2.加工企业平面图及主要设施照片;
3.加工工艺流程、关键技术指标、下脚料处理方法;
4.接卸、运输、储存、加工、下脚料处理能力说明;
5.进口粮食从装卸码头、中转库到加工企业的运输方式和路线示意图;
6.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或HACCP)证书;
7.质量管理体系中涉及进口粮食疫情防控的相关制度;
8.企业防疫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质量监督员培训合格证明;
以上材料,申请表为一份原件,其他材料均为一份复印件。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原件 | 1份 | 电子 |
| |
2 | 加工企业平面图及主要设施照片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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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加工工艺流程、关键技术指标、下脚料处理方法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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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接卸、运输、储存、加工、下脚料处理能力说明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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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进口粮食从装卸码头、中转库到加工企业的运输方式和路线示意图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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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或HACCP)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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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质量管理体系中涉及进口粮食疫情防控的相关制度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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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防疫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质量监督员培训合格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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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转库
1.进口储备粮需使用港口中转库临时储存的,向进境口岸所在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进口粮储备库、中转库考核申请表》(附件2.docx);
2.储备库提供国家进口储备粮接收计划名单,储备库/中转库的法人代码证、工商注册证等文件;
3.接卸、运输、仓储、下脚料处理的设施照片及能力说明;
4.从卸货码头到储备库/中转库的运输方式和路线示意图;
5.仓库平面图(包括各仓库的大小、容量);
6.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7.防疫体系文件和外来有害生物监测体系(包括监测制度和监测设施);
8.企业防疫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9.进口粮入库、储存、出库流程。
以上材料,申请表为一份原件,其他材料均为一份复印件。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原件 | 1份 | 电子 | ||
2 | 储备库提供国家进口储备粮接收计划名单,储备库/中转库的法人代码证、工商注册证等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 | |
3 | 接卸、运输、仓储、下脚料处理的设施照片及能力说明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 | |
4 | 从卸货码头到储备库/中转库的运输方式和路线示意图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 | |
5 | 仓库平面图(包括各仓库的大小、容量);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 | |
6 |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 | |
7 | 防疫体系文件和外来有害生物监测体系(包括监测制度和监测设施)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 | |
8 | 企业防疫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 | |
9 | 进口粮入库、储存、出库流程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 |
(三)储备库
1.列入国家进口储备粮接收计划名单的进口粮储备库,向所在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进口粮储备库、中转库考核申请表》(附件2.docx);
2.储备库提供国家进口储备粮接收计划名单,储备库/中转库的法人代码证、工商注册证等文件;
3.从卸货码头到储备库/中转库的运输方式和路线示意图;
4.仓库平面图(包括各仓库的大小、容量);
5.接卸、运输、仓储、下脚料处理的设施照片及能力说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6.防疫体系文件和外来有害生物监测体系(包括监测制度和监测设施);
7.企业防疫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8.进口粮入库、储存、出库流程。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原件 | 1份 | 电子 | ||
2 | 储备库提供国家进口储备粮接收计划名单,储备库/中转库的法人代码证、工商注册证等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 | |
3 | 接卸、运输、仓储、下脚料处理的设施照片及能力说明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 | |
4 | 从卸货码头到储备库/中转库的运输方式和路线示意图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 | |
5 | 仓库平面图(包括各仓库的大小、容量);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 | |
6 |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 | |
7 | 防疫体系文件和外来有害生物监测体系(包括监测制度和监测设施)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 | |
8 | 企业防疫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 | |
9 | 进口粮入库、储存、出库流程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 |
以上材料,申请表为一份原件,其他材料均为一份复印件。
十三、办理流程:
(一)企业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向所在地隶属海关申请,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隶属海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材料符合或经补正合格的予以受理;
(三)隶属受理申请后,提出初步意见,宁波海关评估合格的,由宁波海关上报海关总署备案;评估不合格的,不予核准;
具体详见流程图。

十四、办理形式:“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
十六、审查标准: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一、办理地点:“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二)审核办理时间:宁波海关实际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