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05002
一、事项名称: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
二、事项类型:其他事项
三、设立依据:
(一)《国际卫生条例》(2005)
第二十三条 到达和离开时的卫生措施
1.遵循适用的国际协议和本条例各有关条款,缔约国出于公共卫生目的可要求在到达或离境时:
(1)对旅行者:
1了解有关该旅行者旅行目的地的情况,以便与其取得联系;
2了解有关该旅行者旅行路线以确认到达前是否在受染地区或其附近进行过旅行或可能接触传染病或污染物,以及根据本条例要求检查旅行者的健康文件;和(或)
3进行能够实现公共卫生目标的侵扰性最小的非创伤性医学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与旅行者入境有关的卫生措施
1.不得将创伤性医学检查、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作为旅行者进入某个缔约国领土的条件。但除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另有规定外,本条例不排除缔约国在以下情况中要求实行医学检查、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或者提供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的证明:
(1)对确定是否存在公共卫生风险有必要;
(2)作为申请临时或长期居留的旅行者入境的条件;
(3)根据第四十三条或附件6和附件7作为任何旅行者入境的条件;或
(4)根据第二十三条可予以实行。
第四十条 对关于旅行者的卫生措施收费
1.除申请临时或长期居留的旅行者以及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缔约国根据本条例对以下公共卫生保护措施不得收取费用:
(1)根据本条例进行的医学检查,或缔约国为确定被检查旅行者健康状况而可能要求进行的任何补充检查;
(2)为到达旅行者进行的任何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如其属于未公布的要求或者在进行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之前十天内公布的要求;
(3)要求对旅行者进行合适的隔离或检疫;
(4)为说明采取的措施和采取措施日期而为旅行者颁发的证书;或
(5)对旅行者随身行李采取的卫生措施。
2.缔约国可对除本条第一款中提及的卫生措施之外的其他卫生措施,包括主要有益于旅行者的措施,收取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第十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称:
“传染病监测”指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
第三条 卫生检疫机关在国境口岸工作的范围,是指为国境口岸服务的涉外宾馆、饭店、俱乐部,为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单位和对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和货物实施检疫、监测、卫生监督的场所。
第十六条 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通报;发现检疫传染病时,还应当用最快的办法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卫生检疫机关的职责:
5.对入境、出境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健康检查、医疗服务、国际旅行健康咨询和卫生宣传;
第九十七条 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食品、饮用水和其他物品以及病媒昆虫、动物,均为传染病监测的对象。
第九十八条 传染病监测内容是:
9.对监测对象开展健康检查和对监测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人员的管理。
第九十九条 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入境。
第一百零二条 凡申请出境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必须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机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办理出境手续。
凡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入境时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健康情况,并在入境后1个月内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公安机关凭健康证明办理有关手续。
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的项目、格式由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有效期为12个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防疫机构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六)《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第七条 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
4.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3.申请外国人居留证的,还要交验健康证明书,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四、实施机构:宁波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五、法定办结时限: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六、承诺办结时限:健康检查完成后第二个工作日下午出证。
七、结果名称:《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
八、结果样本:
(一)《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见附件1.docx);
(二)《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见附件2.docx)。
九、收费标准:按《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doc(2005年7月1日发布)执行。
十、收费依据:
(一)《关于对停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等有关事宜补充说明的函》(质检财函[2017]142号).pdf;
(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pdf。
十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来华定居,或任职、就业、学习在华居留1年或1年以上的外国人;
(二)经批准出国劳务、留学、探亲、定居及其他出境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三)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回国的身体有症状的中国公民;
(四)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工作的中国籍员工;
(五)前往沙特麦加朝觐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
十二、申请材料:
(一)传染病监测体检
1.护照、台胞证、港澳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二寸免冠彩色证件近照原件:出境人员2张,入境人员3张;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护照、台胞证、港澳通行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2 | 二寸免冠彩色证件近照 | 原件 | 2份 | 纸质 | 出境人员 |
3 | 二寸免冠彩色证件近照 | 原件 | 3份 | 纸质 | 入境人员 |
(二)免费传染病监测体检
符合免费传染病监测体检的,按规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入境外籍留学人员:首次入境有效1年或1年以上学习签证、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入境外籍就业、任职人员:首次入境有效1年或1年以上工作签证、外专局相关证明文件各一份及复印件1份;
3.入境定居人员:1年或1年以上居留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4.境外医疗体检机构材料验证:境外公立医疗机构填写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原件、公立医院体检证明文件原件或经过公证过的私立医院体检证明文件原件、原始报告及胸部X光片(或CD光盘)1份;
5.出境劳务人员:一年以上工作签证、劳务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出境留学人员:一年以上签证、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I20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出境探亲、定居人员:一年以上签证、目的地国家邀请函、机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8.出境中国籍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工作人员:船员证、相关国家的国际海员签证、所在单位证明;换发健康证者,需携带“船员健康证明”及体检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9.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回国的中国公民:护照上的边防机关印章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体有症状者);
10.国外(学校)要求填写的外文表格复印件1份(有需求者)。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入境外籍留学人员:首次入境有效1年或1年以上学习签证、入学通知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2 | 入境外籍就业、任职人员:首次入境有效1年或1年以上工作签证、外专局相关证明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3 | 入境定居人员:1年或1年以上居留签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4 | 境外医疗体检机构材料验证:境外公立医疗机构填写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公立医院体检证明文件或经过公证过的私立医院体检证明文件、原始报告及胸部X光片(或CD光盘)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5 | 出境劳务人员:一年以上工作签证、劳务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6 | 出境留学人员:一年以上签证、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I20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7 | 出境探亲、定居人员:一年以上签证、目的地国家邀请函、机票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8 | 出境中国籍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工作人员:船员证、相关国家的国际海员签证、所在单位证明;换发健康证者,需携带“船员健康证明”及体检报告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9 | 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回国的中国公民:护照上的边防机关印章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10 | 国外(学校)要求填写的外文表格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有需求者提供 |
十三、办理流程:详见下图
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办理流程图

健康检查申请表(见附件3.docx)
十四、办理形式:现场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现场办理1次(选择快递邮寄证件)或2次(第二个工作日,当事人领取证书文件)。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不可通办
十八、预约办理:是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是
二十一、办理地点:
宁波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336号(宁波市妇儿医院北门正对面)
二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为正常工作日,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
传染病监测健康检查受理时间:
上午:夏令时7:30-11:30
冬令时8:00-11:30
(如有临时变动,具体时间以中心对外公示为准。)
二十三、咨询电话:宁波海关服务热线(0574-12360)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0574-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