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05011
一、事项名称: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十二条 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第十四条 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第三款 卫生检疫机关的职责:(三)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对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集装箱、尸体、骸骨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并出示死亡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必须接受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卫生处理。经卫生检疫机关签发尸体、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对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尸体,必须就近火化,不准移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四、实施机构: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即时办理
六、承诺办结时限:即审即办
七、结果名称:《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证书》
八、结果样本:《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证书》(链接).docx。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从事运送尸体、骸骨入出境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殡葬主管部门准予从事国际运尸业务的证明文件。
尸体、骸骨入出境时,应当提供运送尸体、骸骨入出境的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及国务院殡葬主管部门准予从事国际运尸业务的证明文件等资料。
需要运送尸体、骸骨出境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取得国务院殡葬主管部门认可的从事国际运尸服务单位出具的尸体、骸骨入出境入殓证明、防腐证明和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1.尸体、骸骨入境前,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申报,按照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链接).doc,原件1份;
(2)死者身份证明(如:护照、海员证、通行证、身份证或者使领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
(3)出境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签发的死亡报告或者医疗卫生部门签发的死亡诊断书复印件1份;
(4)入殓证明复印件1份;
(5)防腐证明复印件1份;
(6)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证明(如:护照、通行证或者身份证等)复印件1份。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均要 | ||
2 | 死者身份证明(如:护照、海员证、通行证、身份证或者使领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均要 | |
3 | 出境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签发的死亡报告或者医疗卫生部门签发的死亡诊断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均要 | |
4 | 入殓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均要 | |
5 | 防腐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均要 | |
6 | 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证明(如:护照、通行证或者身份证等)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均要 |
2.需要运送尸体、骸骨出境的,原则上应当从入殓地所在口岸出境。尸体、骸骨出境前,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并按照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原件1份;
(2)死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者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鉴定书或者其他相应的公证材料复印件1份;
(4)需要运送尸体、骸骨出境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取得国务院殡葬主管部门认可的从事国际运尸服务单位出具的尸体、骸骨入出境入殓证明、防腐证明和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复印件1份;
(5)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均要 | ||
2 | 死者有效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均要 | |
3 | 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者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鉴定书或者其他相应的公证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均要 | |
4 | 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取得国务院殡葬主管部门认可的从事国际运尸服务单位出具的尸体、骸骨入出境入殓证明、防腐证明和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均要 | |
5 | 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均要 |
3.需要从异地口岸运送尸体、骸骨出境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殓地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检疫查验,检疫查验合格的,检验检疫部门签发《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证书》。运送尸体、骸骨出境时,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入殓地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复印件1份;
(2)死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入殓地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证书》(链接).docx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均要 | |
2 | 死者有效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均要 | |
3 | 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均要 |
4.在入出境或者过境途中发生人员死亡,需要运送尸体入境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原件1份;
(2)死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有效死亡证明或者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复印件1份。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均要 | ||
2 | 死者有效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均要 | |
3 | 有效死亡证明或者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鉴定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均要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 海关政务服务平台” 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网上提交相关电子信息,并向尸体/骸骨入出境口岸隶属海关提交所需书面材料。
十三、办理流程:详见下图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且窗口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1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是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一、办理地点:
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 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卫生检疫”版块,选择“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进行功能申报,或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申报,并到各隶属海关业务现场办理。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现场办理: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网上办理:24小时。
二十三、咨询电话:宁波海关服务热线(0574-12360)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0574-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