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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过程的检疫监督

发布时间:2019-11-14 14:19 文章来源:宁波海关 【字体:

  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06011

  一、事项名称: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过程的检疫监督

  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七条: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

  (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进境后应当运往指定企业检疫的非食用动物产品,由进境口岸海关实施现场查验和相应防疫消毒处理后,通知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第三十二条:海关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

  (四)《关于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5年第41号公告):进境I级风险产品进境后在指定企业存放、加工并接受检验检疫监督。

  四、实施机构:宁波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六、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指定企业

  八、结果样本: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指定企业名单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符合《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兽医卫生基本要求》(附件1.doc)。

  十二、申请材料:

  (一)新申请指定

  1.《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指定企业申请表》原件扫描件1份(附件2.doc);

  2.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1份;

  3.工艺流程图扫描件1份,包括加工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此项不适用于存放企业);

  4.规章制度扫描件1份:应涵盖生产、加工、存放各环节,包括兽医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出入库及加工登记管理制度、防疫处理制度、检疫处理药物管理制度、出入库登记及加工登记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疫情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有效的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安全保障制度。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指定企业申请表

原件

1份

电子

2

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原件

1份

电子

3

工艺流程图

原件

1份

电子

4

规章制度

原件

1份

电子

应涵盖生产、加工、存放各环节,包括兽医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出入库及加工登记管理制度、防疫处理制度、检疫处理药物管理制度、出入库登记及加工登记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疫情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有效的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安全保障制度。

  

  (二)申请变更

  1.《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指定企业申请表》原件扫描件1份;(附件2.doc

  2.企业改建或扩建平面图(适用于调整加工、存放能力、加工产品种类)扫描件1份;

  3.工艺流程图扫描件1份,包括加工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此项不适用于存放企业);

  4.图片资料扫描件1份:有关生产、加工、存放设施布局发生变更的情况。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指定企业申请表

原件

1份

电子

2

企业改建或扩建平面图

原件

1份

电子

适用于调整加工、存放能力、加工产品种类

3

工艺流程图

原件

1份

电子

包括加工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

4

有关生产、加工、存放设施布局发生变更图片资料

原件

1份

电子

  

  十三、办理流程:

  (一)企业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直属海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材料符合或经补正合格的予以受理;

  (三)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后,组织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合格的,上报海关总署备案;评估不合格的,不予核准;

   详细办理流程图:

  

  流程图3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

  十六、审查标准:是否满足《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企业兽医卫生基本要求》。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海关

  十八、预约办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支持物流快递

  二十一、办理地点:通过“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动植物检疫”模块办理。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二)宁波海关审核办理时间以对外公布办公时间为准

  二十三、咨询电话: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或 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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