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06009
一、事项名称:进境Ⅰ级风险饲料原料存放、生产、加工指定企业核准
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七条: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
(三)《关于修订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5年第144号公告):对I级风险饲料原料, 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生的宠物食品、饲料粮谷类、饲料用草籽、来自TCK疫区的麦麸等,进口后的存放、生产、加工场所实施检疫监督。
四、实施机构:各直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六、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进境I级风险饲料原料存放、生产、加工指定企业
八、结果样本: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指定企业名单。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一)动物源性饲料原料存放、生产、加工指定企业条件
1.企业选址及环境要求
1.1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选址应符合动物卫生防疫要求;企业应远离动物饲养场、兽医站、屠宰厂和水源等,以厂区或库区为中心半径1公里范围内没有饲养家畜、家禽。
1.2企业应有围墙,厂区布局合理,存放加工生产区和生活区须分开。加工存放区按产品进厂、原料存放、深加工等工艺流程单向布局。
1.3厂区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物品堆放整齐,有专门垃圾存放场所和杂物堆放区。
1.4厂区路面应硬化,车间、库房等墙面、地面应不渗水、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
2.防疫消毒设施及设备要求
2.1加工存放区入口处的人员与车辆通道应分设;车辆进出通道须设置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4米、深度不低于0.2米的消毒池,或其他等效设施;人员进出通道应设置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2米的消毒池(垫)。工作人员和车辆凭证经此进出,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随意进出。
2.2原料库的出入口和加工车间的入口处应设有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2米的消毒池(垫)。
2.3原料库应设更衣室,配有与防疫消毒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消毒杀菌装置、洗手消毒设施、带锁的防疫消毒药品和器械存放柜。日常衣物和工作服应分柜放置。
2.4加工存放区应设更衣室、盥洗室和浴室。更衣室应配有消毒杀菌装置,与工作人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日常衣物和工作服应分柜放置;盥洗室内应有洗手消毒设施、防护用品、清洗消毒的设备。
2.5 接触原料的工作人员应配备工作服、工作鞋、帽、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有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
2.6配备与加工存放产品类别、加工存放能力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器械和防疫消毒药品,并存放在专人保管的专用存放场所。
2.7配备必要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设施和物资。
2.8须有对进境动物源性饲料包装物或铺垫材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与废弃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2.9存放仓库及加工车间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设施。
2.10具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加工设备,有经检验检疫审核符合兽医卫生防疫要求、经过加工能使疫病传播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加工工艺及设施。
2.11具有专用存放库,库容量应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仓库应有与产品储存要求相适应的温度保持系统,必要时应建有冷库。
2.12厂区显著位置设立防疫知识宣传栏。
3.规章制度及措施
3.1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兽医卫生防疫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3.2建立防疫处理制度,包括对包装物、铺垫材料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等进行防疫处理所用药物名称及浓度、负责及操作岗位或人员、处理操作程序等。
3.3建立出入库登记及加工登记制度。
3.4建立检疫处理药物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回收等。
3.5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出入人员登记、人员防护、员工培训及体检等。
3.6制定详细的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3.7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安全保障制度。
4.日常管理及相关记录
4.1进境产品流向记录,包括出入库记录、加工记录、下脚料流向记录等。
4.2产品与车辆防疫处理记录等。
4.3产品包装物、铺垫材料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的防疫处理记录、场地日常防疫处理记录等记录。
4.4药物使用及管理记录,包括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回收等记录。
4.5员工体检及培训记录
4.6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措施的落实记录。
(二)植物源性饲料原料存放、生产、加工指定企业条件
1.存放企业
1.1厂区布局合理,整洁卫生,地面硬化,设施良好,具有防疫条件及设施,与生活区有适当距离,并采取隔离措施;
1.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建立进口饲料进口装卸、运输、入库、出库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并实施可溯源的登记管理制度;
1.3存储能力与申请进口数量相适应;
1.4进口饲料不得与其他货物混存混运,且相对隔离,避免交叉污染。
1.5具备疫情防控、监测设施,建立外来有害生物防疫制度及措施,并有效运行。
2.生产、加工企业
2.1企业周围由实体围墙与周边环境隔离;
2.2企业布局合理,整洁卫生,地面硬化,设施良好。接卸、储存、加工等场所应与周边环境相对隔离,能有效防止进口植物源性饲料撒漏和疫情扩散;
2.3运输工具应采取密封措施,防止进口植物源性饲料撒漏;
2.4生产、加工指定企业应具有经海关认可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与加工能力相匹配;
2.5具有植物疫情防控、监测设施及措施,建立进口饲料突发应急处置措施,并有效运行。
十二、申请材料:
《进境Ⅰ级风险动物源性饲料原料存放、生产、加工指定企业申请表》原件扫描件1份(附件1.doc)、《进境Ⅰ级风险植物源性饲料原料存放、生产、加工指定企业申请表》原件扫描件1份(附件2.doc)、申请表中规定的相关随附材料原件扫描件1份。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原件 | 1份 | 电子 | ||
2 | 原件 | 1份 | 电子 | ||
3 | 申请表中规定的相关随附材料 | 原件 | 1份 | 电子 |
十三、办理流程:
(一)企业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直属海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材料符合或经补正合格的予以受理;
(三)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后,组织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合格的,上报海关总署备案;评估不合格的,不予核准;
具体详见流程图: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
十六、审查标准:是否符合动、植物源性饲料原料存放、生产、加工指定企业动植物检疫要求。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支持物流快递
二十一、办理地点:通过“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动植物检疫”办理。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二)审核办理时间:宁波海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