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07003
一、事项名称:进口食品合格评定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第十二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九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的相关标准要求。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
第十条 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
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四、实施机构: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
(一)根据不同的食品、不同的食品检验项目和规定,有不同的检验周期。
(二)因企业技术处理或报关企业未能完成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六、承诺办结时限:根据不同的食品、不同的食品检验项目和规定,有不同的检验周期。
七、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八、结果样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见附件1.pdf);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见附件2.pdf)。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一)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地区经过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审查。部分产品需在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内;
(二)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总署完成注册;
(三)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完成备案;
(四)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完成备案。
十二、申请材料: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
(一)商业单据(如,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原件电子版一份;
(二)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原件电子版一份;
(三)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凭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证书等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原件电子版一份。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商业单据 | 原件 | 1份 | 电子 | |
2 | 官方证书 | 原件 | 1份 | 电子 | |
3 |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凭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证书等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电子 |
十三、办理流程:
(一)报检企业向隶属海关提出报检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登录中国(宁波)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nbsinglewindow.cn/)进行网上报检业务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入境货物报检单,到隶属海关受理部门办理。海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审核报检资料,符合规范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进行补正。
(二)实施检验检疫。进口的食品应当经由主管海关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合格评定。
(三)进口食品经合格评定符合要求的,由主管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进口。进口食品经合格评定不符合要求的,由主管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主管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主管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详见下图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和现场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网上办理途径)和1次(现场办理途径)。
十六、审查标准:
(一)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二)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一、办理地点:
登录中国(宁波)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nbsinglewindow.cn/)进行网上报关业务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入境货物报关单,到隶属海关受理部门办理。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网上办理:全天24小时。
(二)现场办理: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0574-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 或0574- 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