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07001
一、事项名称:出口食品监督检验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五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暂无标准,合同也未作要求,且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无相关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实施机构: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根据不同的食品、不同的食品检验项目和规定,有不同的检验周期;因企业技术处理或报关企业未能完成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六、承诺办结时限:根据不同的食品、不同的食品检验项目和规定,有不同的检验周期。
七、结果名称:检验证书
八、结果样本:《QUALITY CERTIFICATE》详见附件.doc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完成备案;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完成备案;
(三)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住所地海关进行初核后报海关总署完成对外推荐。
十二、申请材料: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报关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商业单证(如,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以上材料均需提供一份原件电子版)的编号逐一申报,并承诺取得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凭证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凭证,相关境外国家(地区)批准文件等相关批准、许可文件(以上材料均需提供一份原件电子版)。必要时,在海关监管过程中企业应根据需要补充提交相关单证正本一份。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商业单据 | 原件 | 1份 | 电子 | |
2 |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凭证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凭证,相关境外国家(地区)批准文件等相关批准、许可文件 | 原件 | 1份 | 电子 |
十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企业向隶属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登录中国(宁波)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nbsinglewindow.cn/)等电子平台进行网上业务申报。海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关资料,符合规范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进行补正。
(二)实施监督抽检。合格评定完毕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流程图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或现场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网上办理途径)或1次(现场办理途径)。
十六、审查标准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暂无标准,合同也未作要求,且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无相关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一、办理地点:登录中国(宁波)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nbsinglewindow.cn/)等电子平台进行网上业务申报,申报成功后,到隶属海关受理部门办理。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网上办理:全天24小时
(二)现场办理: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0574-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或0574- 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