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02011
一、事项名称: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接受海关处理
二、事项类型:非行政审批事项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予以配合。
四、实施机构:宁波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六、承诺办结时限: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七、结果名称: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八、结果样本: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十二、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 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经营单位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 份 | 纸质 | 注明“此复印件由本人提供,与原件一致”并经经办人签字同时加盖经营单位正本公章 |
2 | 侵权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1 份 | 纸质 | 注明“此复印件由本人提供,与原件一致”并经经办人签字同时加盖经营单位正本公章。 |
3 | 原件 | 1 份 | 纸质 | 注明“此件由本人提供”并经经办人签字同时加盖经营单位正本公章。 | |
4 | 经办人员身份证、护照等 | 复印件 | 1 份 | 纸质 | 注明“此复印件由本人提供,与原件一致”,注明联系电话、地址。并经经办人签字同时加盖经营单位正本公章。 |
5 | 当事人陈述 | 原件 | 1 份 | 纸质 | 注明“此件由本人提供”并经经办人签字同时加盖经营单位正本公章。 |
6 | 货物的合同、发票、采购清单、送货单、进出口货物清单等 | 复印件 | 1 份 | 纸质 | 注明“此复印件由本人提供,与原件一致”并经经办人签字同时加盖经营单位正本公章。 |
十三、办理流程:

十四、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十五、到现场办理次数:1次
十六、审查标准: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一、办理地点:各隶属海关办案部门
二十二、办理时间:宁波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或0574-12360 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