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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查验货物知识产权情况确认

发布时间:2019-11-13 10:29 文章来源:宁波海关 【字体:

  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02009

  一、事项名称:进出口查验货物知识产权情况确认

  二、事项类型:非行政审批事项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四条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等;

  2.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3.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4.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5.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和运输工具;

  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十六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

  第七条 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

  四、实施机构:宁波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六、承诺办结时限: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七、结果名称: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八、结果样本: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九、收费标准: 该事项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二、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收发货人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中显示的合法使用人截图材料

复印件

1

电子

2

其他任何能证明货物相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如商标证、著作权证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十三、办理流程: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窗口办理

  十五、到现场办理次数:1

  十六、审查标准: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一、办理地点:宁波海关综合业务处知识产权科(宁波市海曙区马园路 89 号)及各隶属海关办案部门网上地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

  二十二、办理时间:宁波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0574-12360 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 0574-12360 海关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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