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05003
一、事项名称:出入境人员携带物卫生检疫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三)《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详见附件.doc
四、实施机构: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即时办理
六、承诺办结时限:即审即办
七、结果名称:对携带人提供的检疫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单证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在现场实施检疫。现场检疫合格且无需作进一步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或者其他检疫处理的,当场放行。携带物与提交的检疫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单证不符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八、结果样本: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二)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三)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四)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五)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六)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七)其他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时 |
2 |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芯片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携带宠物入境时 |
3 | 疫苗接种证书及相关证明、证件等,本人随同宠物到指定的海关申报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携带宠物出境时 |
4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携带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时 |
5 | 《入/出境特殊物品审批单》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时 |
6 | 死者的死亡证明以及其他相关单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携带尸体、骸骨等出入境时 |
7 | 按照规定申报并提供有关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依法需要申报时 |
8 | 如由本人办理,需提供本人护照或通行证复印件、本人办理限期退回当日登机牌复印件、《出入境人员留验/处理凭证》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受委托人护照或通行证复印件、本人签字的代为办理限期退回手续委托书、受委托人办理限期退回当日登机牌复印件、《出入境人员留验/处理凭证》原件 | 复印件及原件(详见描述) | 1 | 纸质 | 旅客需要办理限期退回手续时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报人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网上提交相关电子信息,并向口岸隶属海关提交所需书面材料。
十三、办理流程:详见下图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卫生检疫办理流程图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和窗口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网上办理途径)和1次(现场办理途径)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各直属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一、办理地点:
申报人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旅客行李物品通关”模块,并到隶属海关业务现场办理。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现场办理: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网上办理: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二十三、咨询电话: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0574-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