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05009
一、事项名称:入出境航空器卫生检疫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立依据:
(一)《国际卫生条例(2005)》
第二十二条 主管当局负责检测从受染地区离开或到达的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和骸骨,以便其始终保持无感染或污染源(包括媒介和宿主)的状态。
第二十八条 缔约国可在授予“无疫通行”前对船舶或航空器进行检查,若舱内发现感染或污染源,则可要求进行必要的消毒、除污、灭虫或灭鼠,或者采取其它必要措施防止感染或污染传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第七条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
第八条 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第三十八条 受入境检疫的航空器,如果在飞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机长应当立即通知到达机场的航空站,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事项。
四、实施机构:各机场口岸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即时办理
六、承诺办结时限:即审即办
七、结果名称:《航空器进港检疫证书》、《航空器出港卫生检疫证书》、《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等。
八、结果样本:
(一)《航空器进港检疫证书》(见附件1.docx);
(二)《航空器出港卫生检疫证书》(见附件2.docx);
(三)《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见附件3.docx)。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本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需为交通工具运营者或在宁波口岸备案的交通工具代理企业。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总申报单 | 原件 | 1 | 电子 | |
2 | 旅客名单 | 原件 | 1 | 电子 | |
3 | 货物舱单 | 原件 | 1 | 电子 | |
4 | 有效灭蚊证书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依要求提供,有效灭蚊证书提供复印件,同时核验原件 |
5 | 航空器员工健康证明 | 原件 | 按实际情况 | 纸质 | |
6 | 航空器员工预防接种证书 | 原件 | 按实际情况 | 纸质 | 前往/来自疫情流行风险国家地区的航空器员工提供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网上提交相关电子信息,并向交通工具进出口岸的隶属海关提交所需书面材料。
十三、办理流程:详见下图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或窗口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网上办理途径)或1次(现场窗口办理途径)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各直属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是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本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不涉及本要素
二十一、办理地点:
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航空器进出境申报”模块相关功能或到各隶属海关业务现场办理。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现场办理:隶属海关工作时间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网上办理:24小时。
二十三、咨询电话:宁波海关服务热线(0574-12360)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0574-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