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05010
一、事项名称:入境集装箱空箱卫生检疫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74号)
第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称:“运输设备”指货物集装箱。
第三条 卫生检疫机关在国境口岸工作的范围,是指为国境口岸服务的涉外宾馆、饭店、俱乐部,为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单位和对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和货物实施检疫、监测、卫生监督的场所。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第十条 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第十九条 卫生检疫机关的职责:(三)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对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集装箱、尸体、骸骨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
第五十四条 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需要卫生处理的,由卫生检疫机关实施。
第一百零九条 《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三)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第一百一十条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卫生检疫机关在收取罚款时,应当出具正式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三)《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7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
四、实施机构:各隶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即时办理
六、承诺办结时限:即审即办,以检疫查验完成时限为准。
七、结果名称:《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等
八、结果样本:《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详见附件.doc)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本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申报人须为经海关备案的交通工具运营单位或其代理。
十二、申请材料:通过宁波电子口岸的申报端向宁波海关物流监控平台入境集装箱空箱模块申报,申报内容包括: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船名/航次 | 原件 | 1 | 电子 | |
2 | 入境空箱清单 | 原件 | 1 | 电子 | 含箱号、箱型、箱承运人、来源国家或地区、启运港 |
3 | 预计到达口岸(港区)日期和时间 | 原件 | 1 | 电子 |
十三、办理流程:
(一)申报人在入境集装箱空箱到港前通过信息化系统向宁波海关申报相关信息。
(二)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在信息化系统内受理入境集装箱空箱报检。
(三)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根据入境集装箱空箱的来源地、既往发现问题情况等风险信息开展风险布控,明确需预防性卫生处理、开箱查验及直接放行的入境集装箱空箱清单。
(四)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按照布控规则对入境集装箱空箱分别实施预防性卫生处理、现场开箱检疫查验等,对未布控命中的直接放行。
(五)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对现场检疫发现问题的入境集装箱空箱实时卫生处理,处理消除风险的予以放行,无法消除风险或夹带国家明令禁止入境物品的予以退运。
具体流程图如下: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
十六、审查标准:
(一)申请人是否与权利人一致;
(二)申报内容是否如实、准确。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是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本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不涉及本要素
二十一、办理地点:用户登录宁波电子口岸的申报端进入“宁波海关物流监控平台”相关功能。(网址:https://www.nbsinglewindow.cn/)
二十二、办理时间:
企业网上申报时间:24小时。
海关审核时间:周一至周五,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宁波海关服务热线(0574-12360)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0574-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