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05006
一、事项名称: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签发
二、事项类型:其他事项
三、设立依据:
(一)《国际卫生条例(2005)》
第三十九条 船舶卫生证书
1.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和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有效期最长应为六个月。如果所要求的检查或控制措施不能在港口完成,此期限可延长一个月。
2.如果未出示有效的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或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或在舱内发现公共卫生危害的证据,缔约国可根据第二十七条第1款行事。
3.本条提及的证书应当符合附件3的示范格式。
4.只要有可能,控制措施应当在船舶和船舱腾空时进行。如果船舶有压舱物,应在装货前进行。
5.如需要进行控制措施,并圆满完成,主管当局应当签发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注明发现的证据和采取的控制措施。
6.主管当局如对船舶无感染或污染(包括媒介和宿主)状况表示满意,可在第二十条规定的任何港口签发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当船舶和船舱腾空时或只剩下压舱物或其它材料(按其性质和摆放方式可对船舱进行彻底检查)时只有对船舶进行检查后一般才应签发证书。
7.如果执行控制措施的港口主管当局认为,由于执行措施的条件有限,不可能取得满意的结果,主管当局应当在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上如实注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长,必须每隔6个月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一次鼠患检查,卫生检疫机关根据检查结果实施除鼠或者免予除鼠,并且分别发给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实施机构:各海港口岸隶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即时办理
六、承诺办结时限:即审即办
七、结果名称:《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
八、结果样本:
《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见附件1.doc)。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本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需为交通工具运营者或在宁波口岸备案的交通工具代理企业。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船舶基本信息 | 原件 | 1 | 电子 | |
2 | 靠离泊时间、泊位 | 原件 | 1 | 电子 | |
3 | 原有证书签发港、签发时间 | 原件 | 1 | 电子 | |
4 | 原件 | 1 | 纸质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网上提交相关电子信息,并向交通工具进出口岸的隶属海关提交所需书面材料。
十三、办理流程:详见下图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和窗口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网上办理途径)和1次(现场窗口办理途径)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是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一、办理地点:
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船舶进出境申报”模块相关功能并到各隶属海关业务现场办理。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现场办理: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网上办理:24小时。
二十三、咨询电话:宁波海关服务热线(0574-12360)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0574-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