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02001
一、事项名称:报关单修改和撤销
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六条 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第三条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第十条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以及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相关手续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及其电子数据。
四、实施机构: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负责综合业务工作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六、承诺办结时限: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七、结果名称: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八、结果样本: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二)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三)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
(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五)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
(六)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或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内容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
十二、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理由 | 所需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 退关、变更运输工具证明材料。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加盖企业公章 |
2 | 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 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
3 | 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 | 签注海关意见的相关材料。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加盖企业公章 |
4 | 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 全面反映贸易实际状况的发票、合同、提单、装箱单等单证,并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加盖企业公章 |
5 | 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当事人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的。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加盖企业公章 | |
6 | 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 提交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管理方出具的说明材料。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加盖企业公章 |
7 | 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内容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 | (一)可以反映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 (二)详细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加盖企业公章 |
十三、办理流程:
当事人在“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录入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相关事项并上传相关材料电子数据;海关系统接收后自动生成处理单;海关完成处置后回执反馈至“单一窗口”系统。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一、办理地点:通过互联网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统一版(https://www.singlewindow.cn)。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企业申请时间:全天24小时;
(二)海关审核办理时间: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或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