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02002
一、事项名称:货物申报
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二十五条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实施机构: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负责综合业务工作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六、承诺办结时限: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七、结果名称: 入库成功
八、结果样本: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十二、申请材料:
序号 | 所需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 | 原件 | 1份 | 电子 | 加盖企业公章 |
2 | 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 原件 | 1份 | 电子 | 加盖企业单证章/公章 |
3 | 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 原件 | 1份 | 电子 | |
4 |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 | 原件 | 1份 | 电子 | 加盖企业公章 |
另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25号).doc,对于无纸申报的,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
(一)进口货物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 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 原件 | 各1份 | 电子 | 加盖企业公章 |
2 | 非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 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 原件 | 各1份 | 电子 | 加盖企业公章 |
3 | 实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报关单: 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 原件 | 各1份 | 电子 | 加盖企业公章 |
(二)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各类报关单,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可不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十三、办理流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doc》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及随附单证。
(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名盖章,并随附有关单证。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按照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三)电子数据报关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接受申报。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一、办理地点:通过互联网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统一版(https://www.singlewindow.cn)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企业网上申请时间:全天24小时;
(二)海关审核办理时间: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或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