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十二条 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进境出境,除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外,应当由海关事先实施卫生检疫审批,并经检疫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境出境。
四、实施机构:宁波海关卫检处
五、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专家资料审核、现场评估、实验室检测等时间不纳入法定办结时限,但须尽快开展。原则上专家资料审核不超过20个工作日,境内现场评估不超过2个月,实验室检测时间视检测项目和方法而定,不宜超过2个月。
七、结果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结果样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附件2.doc);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3.doc)。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
(二)申请人应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1.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
2.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3.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
4.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
5.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6.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7.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 | 原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
2 | 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必须是原件的扫描件或者加盖印章并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扫描件 |
3 | 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必须是原件的扫描件或者加盖印章并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扫描件 |
4 | 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必须是原件的扫描件或者加盖印章并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扫描件 |
5 | 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必须是原件的扫描件或者加盖印章并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扫描件 |
6 | 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 原件或复印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必须是原件的扫描件或者加盖印章并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扫描件 |
7 | 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网上办理:1份 | 电子 | 必须是原件的扫描件或者加盖印章并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扫描件 |
(二)首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时,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
(1)单位基本情况,如单位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单位地址、生产场所、实验室设置、仓储设施设备、产品加工情况、生产过程或者工艺流程、平面图等(原件电子版1份);
(2)实验室生物安全资质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的扫描件或者加盖印章并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扫描件1份)。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还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的扫描件1份。
(三)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上办理(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十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宁波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二)受理。
宁波海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特殊物品审批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直属海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查。
宁波海关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采取专家资料审查、现场评估、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四)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
十六、审查标准:
(一)申请表的内容是否如实、准确;
(二)上传的文件是否如实、清晰(证书、证明、备案及批准文件等必须是原件的扫描件或者加盖印章并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扫描件);
(三)上传的文件是否符合要求(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
(四)相关单位是否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一、办理地点:
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卫生检疫”模块相关功能。
二十二、办理时间:
网上办理。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海关审核时间:周一至周五,宁波海关总关机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或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五、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十六、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二十七、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二十八、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二十九、结果送达:网上直接送达。
三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信息公开”栏查询“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
三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详见宁波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三十二、常见问题解答(附件4.doc)。
三十三、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单样表、填写说明及错误示例(附件5.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