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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公告(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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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100/2018-0001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05日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公告(已失效)

  为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规范保税展示交易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现就保税展示交易海关监管制度创新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保税展示交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展示经营企业”),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货物凭保后运至区域外进行展示和销售的经营活动。

  二、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场所,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其他固定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围网内不得开展保税货物的展示交易业务。

  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场所,应具备固定的经营场地,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展示期间,展示经营企业需变更展示地点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同意。

  三、保税展示交易业务原则上应在展示经营企业所在直属关区范围内开展。

  四、保税展示交易涉及许可证件的,展示经营企业须在货物销售前向主管海关提供许可证件。

  五、展示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对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实施账册管理,详细记录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在展示期间的进、出、存、销等情况。

  六、未经海关批准,展示经营企业不得将保税展示交易货物用于展示、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展示经营企业向主管海关办理货物出区展示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形式的展示申请报告(含出区展示货物清单);

  (二)展示合同、协议、邀请函或者展位确认书等证明文件;

  (三)保证金或者保函;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在综合办公区进行保税展示的,展示经营企业应当每14天向主管海关报送展示货物的销售、库存明细记录和存放地点;在区外其他场所进行保税展示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天报送。

  货物出区展示完毕,展示经营企业应当办理货物回区手续,最长不得超过货物出区之日起6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区内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回区或者办理进口征税手续。

  九、货物在出区展示期间发生内销的,展示经营企业应对一个自然月内的内销货物进行归并,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并在次月10日前向主管海关集中办理进口征税手续,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办理集中征税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内销保税展示货物清单;

  (二)展示交易的销售发票;

  (三)许可证件(涉证货物提交);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货物在出区展示期间转为免税品的,展示经营企业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办理海关手续。需要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对一个自然月内转为免税品的货物进行归并,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并在次月10日前向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十一、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在展示期间受损或灭失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1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改)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二、展示经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暂停其货物出区展示业务:

  (一)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涉嫌走私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

  待重新符合业务开展条件或者调查结束后,由主管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十三、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参照执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宁波海关关于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公告》(宁波海关2014年第6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