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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关关于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5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的公告(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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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100/2017-000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5年12月28日
【标  题】 宁波海关关于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5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的公告(已失效)

  为做好自贸试验区新一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在宁波关区的复制推广工作,按照成熟一项复制推广一项的要求,从业务实际和技术条件出发,现就宁波关区复制推广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起,对“原产地管理改革”“一次备案、多次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协调员制度”“国际海关AEO互认合作制度”等5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在宁波关区进行复制推广。

  二、上述5项监管创新制度的具体操作,请按照业务指引(详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波海关

  2015年12月28日

附件:

自贸试验区5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业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