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01001
一、事项名称:宁波海关行政复议
二、事项类型:行政复议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四、实施机构:
复议机构:宁波海关法规处;复议机关:宁波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
(一)受理审查的时限。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二)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的时限。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三)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的时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时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六、承诺办结时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除依法中止审理的案件外,90日内办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30日内办结。
七、结果名称:行政复议决定。
八、结果样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样本1)(样本2)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样本1)(样本2)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资格和条件: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要求:
1.认为海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3.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
(二)申请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7.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十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递交申请,或口头申请。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见样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进行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签名并加盖公章;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可以自己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及邮政编码;3.代理人代为提起、变更、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调解、达成行政复议和解、参加行政复议听证、递交证据材料、收受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4.代理期限;5.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章。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3 |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4 | 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十三、办理流程:详见下图

十四、办理形式: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一般为1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海关下设隶属海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可以邮寄申请。邮寄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马园路89号(宁波海关法规处);邮政编码:315000。
二十一、办理地点:
宁波市海曙区马园路89号(宁波海关法规处)
互联网渠道: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地址为: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
二十二、办理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0574-12360宁波海关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或0574-12360宁波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