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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快速办理案件

发布时间:2021-07-26 14:52 文章来源:宁波海关 【字体:

  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20001

  一、事项名称:海关行政处罚快速办理案件

  二、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三、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50号)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事实清楚,当事人书面申请、自愿认错认罚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符合相关条件的,海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审核、审批等环节,快速办理。

  四、实施机构: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业务现场

  五、法定办结时限:立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承诺办结时限:立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结果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以下行政处罚案件适用快速办理程序: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doc》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二)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为工作疏忽致使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doc》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doc》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四)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的;

  (五)旅检渠道查获走私货物、物品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

  (六)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下或者物品价值在十万元以下,但是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案件货物申报价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三万元以下的;

  (八)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申请材料:

  根据海关要求提供有关单证材料,包括当事人的委托书.doc原件,情况说明原件,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前来办理人员身份等复印件,上述材料各1份。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当事人委托书

原件

1份

纸质或电子均可

签名或盖章。

2

情况说明

原件

1份

纸质或电子均可

签名或盖章

3

公司营业执照

复印件

1份

纸质或电子均可

签名或盖章

4

税务登记证

复印件

1份

纸质或电子均可

签名或盖章

5

法定代表身份证

复印件

1份

纸质或电子均可

签名或盖章

6

办理人员身份证

复印件

1份

纸质或电子均可

签名或盖章

  十三、办理流程:

  缉私局图片

  十四、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1次

  十六、审查标准: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一、办理地点: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现场相关业务窗口

  二十二、办理时间: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现场审批窗口部门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 或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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