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11008
一、事项名称:电子账册设立。
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三、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第四十一条 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管理规定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0号)
第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实施联网监管的,可以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海关应当对其实施联网监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
第二条 账册设立(变更)一次申报,取消商品归并关系申报。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账册设立(变更)时,不再向海关申报归并关系,由企业根据自身管理实际,在满足海关规范申报和有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向海关申报有关商品信息。企业内部管理商品与电子底账之间不是一一对应的,归并关系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4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商品的,不得办理账册设立手续。
四、实施机构: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负责加贸工作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包括核查)。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包括核查)。
七、结果名称:加工贸易账册(电子化)。
八、结果样本: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加工贸易经营资格;
(二)在海关注册;
(三)属于生产型企业。
2、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账册设立手续: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进口料件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十二、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账册备案电子数据 | 原件 | 1份 | 电子 | 该申请为电子申请通过系统提交 |
十三、办理流程:
企业申报电子数据并上传随附单据---海关审核---审核通过(不通过)---电子账册设立(退回修改重新申报)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 0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一、办理地点:
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加贸保税”模块相关功能。
二十二、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时间:全天24小时。
二十三、咨询电话:0574-12360宁波海关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