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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账册设立

发布时间:2019-07-03 10:40 文章来源:宁波海关 【字体:

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11008

  一、事项名称:电子账册设立。

  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三、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第四十一条 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管理规定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0号)

  第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实施联网监管的,可以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海关应当对其实施联网监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

  第二条 账册设立(变更)一次申报,取消商品归并关系申报。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账册设立(变更)时,不再向海关申报归并关系,由企业根据自身管理实际,在满足海关规范申报和有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向海关申报有关商品信息。企业内部管理商品与电子底账之间不是一一对应的,归并关系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4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商品的,不得办理账册设立手续。

  四、实施机构: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负责加贸工作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包括核查)。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包括核查)。

  七、结果名称:加工贸易账册(电子化)。

  八、结果样本: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加工贸易经营资格;

  (二)在海关注册;

  (三)属于生产型企业。

  2、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账册设立手续: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进口料件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十二、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账册备案电子数据

原件

1

电子

该申请为电子申请通过系统提交

  十三、办理流程:

  企业申报电子数据并上传随附单据---海关审核---审核通过(不通过)---电子账册设立(退回修改重新申报)

  电子账册设立流程图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 0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一、办理地点:

  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加贸保税”模块相关功能。

  二十二、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时间:全天24小时。

  海关审核时间:周一至周五,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0574-12360宁波海关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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