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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价设备后续管理

发布时间:2019-07-03 10:43 文章来源:宁波海关 【字体:

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11001

  一、事项名称:不作价设备后续管理。

  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三、设立依据: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免税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加工贸易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经营单位应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向海关提交解除监管的书面申请、设备《登记手册》及其他有关单证,海关核准后,解除监管并发给其解除监管证明。

  由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如涉及进口配额、特定或登记的产品,免予办理配额、许可证、登记或进口证明。在监管期内(即5年),如提前解除监管并且不将设备退运出境,应按有关规定补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

  第七条 优化不作价设备监管,简化解除监管流程。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不作价设备手册设立等各项手续,根据规范申报要求上传随附单证进行在线申报。简化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流程,对于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企业不再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等纸质单证,通过申报监管方式为“BBBB”的设备解除监管专用保税核注清单,向主管海关办理设备解除监管手续。保税核注清单审核通过后,企业如有需要,可自行打印解除监管证明。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由企业根据现有规定办理复运出境或内销手续。

  四、实施机构: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负责加贸工作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七、结果名称: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八、结果样本: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一)不作价设备到期解除监管。

  (二)不作价设备提前解除监管。

  (三)不作价设备结转。

  (四)不作价设备退运。

  十二、申请材料:

  (一)不作价设备到期解除监管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保税核注清单

原件

1份

电子

该申请为电子申请

通过系统提交

  (二)不作价设备提前解除监管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

原件

1份

电子

该申请为电子申请

通过系统提交

2

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证书上应有是否符合安全、环保、卫生条件等内容

原件

1份

电子

3

由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出具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批准文件

原件

1份

电子

  (三)不作价设备结转

  1. 结转至另一企业的不作价设备手册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申请企业的书面报告

原件

1份

电子

该申请为电子申请

通过系统提交

2

企业拟结转的设备清单

原件

1份

电子

3

转入不作价设备手册信息

原件

1份

电子

  2. 不作价设备转为减免税设备进口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企业申请报告

原件

1份

电子

该申请为电子申请

通过系统提交

2

进口减免税证明表

原件

1份

电子

3

企业和外商签订的合同

原件

1份

电子

  (四)不作价设备退运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

原件

1份

电子

该申请为电子申请

通过系统提交

2

退运报关单

原件

1份

电子

  十三、办理流程:

  不作价设备后续管理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一、办理地点:

  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加贸保税”模块相关功能。

  二十二、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时间:全天24小时。

       海关审核时间:周一至周五,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0574-12360宁波海关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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