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11011
一、事项名称:外发加工备案。
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三、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第三十三条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
第三条 外发加工一次申报,取消外发加工收发货记录。简化外发加工业务申报手续,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业务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申报表》,不再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收发货登记,实现企业外发加工一次申报、收发货记录自行留存备查。企业应如实填写并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申报表》,对全工序外发的,应在申报表中勾选“全工序外发”标志,并按规定提供担保后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四、实施机构: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负责加贸工作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自接受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接受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八、结果样本: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有外发加工需求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者;承揽者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
十二、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外发加工申报表》(申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无样表) | 原件 | 1份 | 电子 | 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海关申报 |
十三、办理流程: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 0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一、办理地点:
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加贸保税”模块相关功能。
二十二、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时间:全天24小时。
二十三、咨询电话:0574-12360宁波海关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