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11010
一、事项名称:受灾保税货物申报。
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3号)
第九条 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实,对受灾保税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是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对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是可以再利用的,海关按照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核销。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报核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和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贸易企业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按照规定予以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续。本款所规定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免于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四、实施机构: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负责加贸工作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六、承诺办结时限: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七、结果名称: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八、结果样本: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受灾保税货物申报。
十二、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企业关于受灾货物的书面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 | 说明受灾保税货物情况(无格式要求) |
十三、办理流程:

十四、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1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一、办理地点:
二十二、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时间:各隶属海关现场审批窗口部门工作时间。
海关审核时间:周一至周五,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0574-12360宁波海关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