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11002
一、事项名称:不作价设备手册设立
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三、设立依据: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对"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根据这些手续并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进行审核"。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08年第43号联合公告》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四、实施机构: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负责加贸工作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自接受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手册设立手续。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接受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手册设立手续。
七、结果名称: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八、结果样本: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二)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十二、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内含进口设备不作价条款)或者加工贸易项下不作价设备进口的补充协议 | 原件 | 1份 | 电子 | 无格式要求 |
2 | 不作价设备的相关技术参数、说明及图片 | 原件 | 1份 | 电子 | 无格式要求 |
十三、办理流程: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 0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一、办理地点:
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加贸保税”模块相关功能。
二十二、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时间:全天24小时。
二十三、咨询电话: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或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