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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账册核销

发布时间:2019-07-03 10:37 文章来源:宁波海关 【字体:

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11006

  一、事项名称:电子账册核销。

  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0号)

  第八条 电子账册是海关以企业为单元为联网企业建立的电子底账;实施电子账册管理的,联网企业只设立一个电子账册。海关应当根据联网企业的生产情况和海关的监管需要确定核销周期,按照核销周期对实行电子账册管理的联网企业进行核销管理。

  四、实施机构: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负责加贸工作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电子账册下一个核销日期前,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六、承诺办结时限:电子账册下一个核销日期前,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七、结果名称: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八、结果样本: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电子账册定期核销。

  十二、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电子账册企业核销申请

原件

1份

电子

该申请为电子申请

通过系统提交

2

盘库报告

原件

1份

电子

无格式要求

3

视情提供以下单证:

1.销毁货物需提供处置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和处置证明等资料;

2.受灾货物需视情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原件

1份

电子

无格式要求

  十三、办理流程:

  1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一、办理地点:

  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加贸保税”模块相关功能。

  二十二、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时间:全天24小时。

  海关审核时间:周一至周五,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或0574-12360海关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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