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11004
一、事项名称:电子化手册设立变更。
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三、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第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
第十八条 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
第一条 手册设立(变更)一次申报,取消备案资料库申报。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变更)时,不再向海关申报设立备案资料库,直接发送手册设立(变更)数据,海关按规定对企业申报的手册设立(变更)数据进行审核并反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4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商品的,不得办理手册设立(变更)手续。
四、实施机构: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负责加贸工作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包括核查)。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包括核查)。
七、结果名称:加工贸易手册(电子化)。
八、结果样本: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进口料件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重新申报设立手册的。
十二、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 | 原件 | 1份 | 电子 | |
2 |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 原件 | 1份 | 电子 | |
3 |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 原件 | 1份 | 电子 | |
4 | 特殊商品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需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1份 | 电子 |
十三、办理流程: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 0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一、办理地点:
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加贸保税”模块相关功能。
二十二、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时间:全天24小时。
二十三、咨询电话:0574-12360宁波海关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