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办事指南编号:310011007
一、事项名称:电子账册联网监管资格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0号)
第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实施联网监管的,可以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海关应当对其实施联网监管。
第五条 联网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数据前,应当进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身份认证。
四、实施机构: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负责加贸工作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包括核查)。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包括核查)。
七、结果名称: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八、结果样本: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九、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一、申请条件:
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加工贸易经营资格;
(二)在海关注册;
(三)属于生产型企业。
十二、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申请 | 原件 | 1份 | 电子 | 该申请为电子申请 通过系统提交 |
2 | 经营单位与加工单位签订的协议(经营单位与加工单位不同时需提供) | 原件 | 1份 | 电子 | |
3 |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 原件 | 1份 | 电子 |
十三、办理流程: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宁波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十九、网上支付: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物流快递:该事项不涉及该要素。
二十一、办理地点:
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加贸保税”模块相关功能。
二十二、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时间:全天24小时。
二十三、咨询电话:0574-12360宁波海关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0574-89092161。